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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563583
  • 上传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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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贵州省 结核病 规范 治疗 管理办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节 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 政策法规贵州省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潘建敏本节内容导航l总则l组织领导和职责l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l结核病人治疗管理l法律责任l附则 总则l为加强结核病的规范治疗管理,预防 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总则l结核病规范化治疗管理是指将结核 病人的发现、登记、治疗、管理工 作按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执行,目 的是采用有效的方法发现并治愈结 核病人第二条总则l发现、登记、治疗、管理的对象是所 有的结核病人,包括菌阴、菌阳病人第三条 总则l省内各级各类医疗

    2、卫生预防保健机构(含私立 医院、个体诊所,以下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对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职责l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 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 建设l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制定年度结核病 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 监督管理l建立健全急重症结核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监督管 理体系并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职责l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受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

    3、结核病防治的管理工作l军队(含武警、消防)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 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l司法部门(含监狱、劳教)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由司法部 门实施监督管理,但疫情报告需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 关规定纳入属地管理第六条 组织领导和职责l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 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结核病规范化治疗管理的日 常工作l负责卡介苗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发证技术考核、接种事故的鉴定和技术处理承担病人发现、治疗、管理、登记和疫情报告、管理、监测工作l乡(镇)卫生院在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 指导下,建立结核病痰涂片检查实验室,凡发现疑 似结核病人须转诊、

    4、报告l承担病人的治疗管理和痰涂片检查、复查工作,负 责督导村医实施好“直接面视下的病人治疗”工作第七条组织领导和职责l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家具备结核病 收治条件的县级医院,各市(州、地)所在地确定 一家具备结核病收治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 院作为结核病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 医院),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组织领导和职责l定点医院必须开展痰结核菌检查及X线摄片检查,以痰 涂片检查结果为结核病诊断及评价转归的主要依据l必须有专人负责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l对确诊为涂阳、初治重症涂阴和初治涂阴活动性结核病 人(包括住院病人),必须采用统一的免费抗结核板式 药进行治疗

    5、l必须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出院后应转诊到结核病防治 机构继续实施督导化疗第八条 组织领导和职责l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同级药品监督机构配合 加强辖区内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将抗 结核药品作为处方药进行管理第九条l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l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密切注意、掌握本地区结核 病疫情,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早期 发现、合理治疗第十一条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l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乡 村医生是结核病的法定报告人,对发现的疑似结 核病人和结核病人应予以登记,按照国务院规定 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

    6、限通过传染病网 络直报系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l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填写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l疑似结核病人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为涂 阳、初治重症涂阴和初治涂阴活动性结核病人 后,向推荐或转诊人发放报病奖励第十二条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l非定点医院发现结核病例和疑似结核病例除急重 症病人需l要住院治疗的外,都要将病人及时转诊到结核 病防治机构或定点l医院进行确诊、登记和治疗管理第十三条l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收到疑似结核病人和结核病 人转诊单或通过网络直报查到报告的病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追踪第十四条 结核

    7、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l非定点医院收治的急重症结核病人和定点医院 收治的结核病人,在病人出院时,收治的医疗 单位要将病人住院治疗的有关资料转送到病人 所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l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于接到报告的三天内,落实 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l结核病人的诊断必须作痰涂片检查,已确定为 菌阳或菌阴病例市(州、地)级结核病防治机 构统一向所辖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 医院提供开展痰涂片检查所用试剂第十六条l结核病人的接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结核 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第十七条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十八条 结核病的诊断标准涂阳结核病人:凡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为

    8、涂阳病人l初诊结核病人,直接痰涂片镜检2次痰菌阳性l1次涂片阳性加1次培养阳性l虽1次涂片阳性,但经病案讨论会或主管专业医师 确认,胸片显示有活动性结核病变阴影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涂阴活动性结核病人l 必须具备的指标l至少三份痰标本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阴性l符合活动性结核病变的胸部X线表现(有或无结核临床症状)l临床上可排除其它非结核性肺部疾患 注: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检出抗酸杆菌或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可确诊第十八条 结核病的诊断标准 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涂阴活动性 结核病人l辅助指标l结核菌素(PPD 5TU)皮肤试验强阳性l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l痰结核分枝杆

    9、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l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第十八条 结核病的诊断标准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十九条 结核病的确诊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院是肺结核病确诊的专业机构涂阴的活动性结核病人在确诊前应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诊断技术小组讨论会确认12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二十条 结核病的治愈标准涂阳病人l治愈 涂阳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两次涂片阴性结 果,其中一次在完成治疗时l完成疗程 涂阳病人完成规定疗程的治疗,强化期末有一次 痰涂片阴性,在继续治疗期没有或仅有一次痰涂 片阴性,疗程最后一个月无痰检结果的病人l失败 涂阳病人治疗第5个月时,痰涂片检出阳性的病人

    10、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二十条 结核病的治愈标准涂阴病人l完成疗程 涂阴病人完成规定疗程的治疗,疗程末痰涂 片检查阴性的病人l失败 涂阴病人治疗中转为涂阳病人为治疗失败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l结核病人由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 构或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结核病人的治 疗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实施工作指南的规定,按统一化疗方 案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强化期督导或 全程管理,城市社区、乡村卫生机构受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结核病 人的化疗管理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的治疗原则结核病人治疗管理l非定点医院不得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 结核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诊治结核病的 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l

    11、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急重症结核 病人及急重症疑似结核病人、或有其他严重并 发症及因意外事故必须抢救的结核病人应立即 实施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第二十三条l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参加综 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患结核病 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医疗 保险规定支付l在非定点医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除抢救 危重病人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 支付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四条结核病人治疗管理l对所有接受免费治疗的结核病人实行在 医护人员或接受过培训的志愿人员面 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化疗l实行县、乡、村三级医生分级负责制第二十五条 实行结核病人全程督导管

    12、理的原则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六条 结核病人管理的内容l督导病人服用抗结核药物,确保病人做到全疗程 规律服药l掌握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如有毒副反应应 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证病人完成规定治疗l督促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病情变化情况 并做好记录l采取多种形式,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 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 的责任心,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传播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第二十七条 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l 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对不住院化疗的涂阳病人在强化期及继续期

    13、内各进行一次家庭访视、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促医务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l 掌握本辖区病人的治疗情况,对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七条 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l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医生,负责指导村医对 病人的治疗督导l接到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 知后,应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l每个病人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了解病人治疗 情况,督导村医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l在村医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应选择具 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 师、学生等)或病人家属进行培训,

    14、替代医务 人员实施督导化疗第二十七条 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l 每个病人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 导村医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l 在村医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应选择具备一定文 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或病 人家属进行培训,替代医务人员实施督导化疗第二十七条 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七条 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村医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l 是实施督导化疗管理的执行者,每次督导结核病 人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l 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 病人中断服药

    15、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七条 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村医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l 一旦发现病人出现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情况,应及时 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l 组织、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l 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归档保存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八条 结核病人管理方式全程督导化疗l 对接受免费治疗的结核病人,在治疗全过程中,病 人每次服药均在督导人员(村医或志愿者)直接面 视下进行。全程督导化疗的执行方法以中国结核 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为准强化期督导l 指在强化期进行由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的治疗,方 法同全程督导

    16、化疗。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八条 结核病人管理方式l 全程管理 在治疗过程中,通过对病人加强宣教,定期门诊取 药、家庭访视、核查剩余药品量、复核病人服药情 况、尿液抽检,误期(未复诊、取药)返回等综合 性管理方法,以保证病人规律用药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八条 结核病人管理方式病程记录l 每次病人到结防机构取药都应作病程记录。疗程结 束时进行小结,主要内容包括l 是否规律用药,如不规律则应记录其原因l 病情进展情况,好转还是恶化,并说明具体情况l 痰菌检查结果l 有无药物不良反应,如有药物不良反应,记录其种类、程度、持续时间、处理意见 结核病人治疗管理l乡、村医生完成对登记

    17、的接受免费治疗的结核 病人的督导治疗管理工作,经县级结核病防治 机构确认后,按规定向乡、村医生发放病人治 疗管理工作补助费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l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留、收治或变相 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的;进行诊治肺结核病广 告宣传的,由市(州、地)或县(市、区)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l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暂扣或吊销 有关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以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未按规定转诊结核病人的对就诊的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123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l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l 结核病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l 肺结核病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是引起 结核病流行的传染病 附则初治重症涂阴肺结核lX线检查符合下属两种情况的病人 胸片显示有空洞的活动性结核病人 确诊为粟粒型结核病并适于不住院治疗的病人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从未因结核病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病人 因结核病接受抗结核药物化疗不足一个月的病人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l 结核病防治机构 指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l 需要住院治疗的急重症结核病人l 肺结核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呼吸衰竭、肺不张、支 气管扩张、肺气肿、结核性脓胸、慢性肺源性心脏病l 肺结核合并妊娠及患其它严重疾病的病人 附则l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l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21日贵州省卫 生厅下发的贵州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1999 年5月19日贵州省卫生厅下发的贵州省结核病规范 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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