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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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 法律 风险 防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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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的含义(一)法律风险的含义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的法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负面法律履行义务,而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后果的可能性。一、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二)法律风险的特征(二)法律风险的特征 (1 1)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2 2)可能带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带来不利法律后果(3 3)违背企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违
2、背企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4 4)成因复杂)成因复杂(5 5)基本可控)基本可控二、财务管理法律风险二、财务管理法律风险(一)职务犯罪法律风险(一)职务犯罪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贪污罪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5000元调整至3万元,2、“数
3、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4、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案例案例】一、花园绿化案一、花园绿化案二、汽车修理费案二、汽车修理费案(一)职务犯罪(一)职务
4、犯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受贿罪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收受回扣、手续费。四斡旋受贿。(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5000元调整至3万元,2、“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4、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
5、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案例案例】介绍工程款回扣案介绍工程款回扣案(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
6、 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做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做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做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 追缴永不清零追缴永不清零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
7、清零。解释共2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
8、,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例案例】增值税发票案增值税发票案(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其他罪名其他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知足者常乐知足者常乐】一部高档手机,70%的功能都是没用的;一款高档轿车,70%的速度都是多余的;一幢豪华别墅,70%的面积都是空闲的;一堆公务人员,70%是混饭吃的;一所大学里,70%的教授是扯淡的
10、;一大堆社会活动,70%是空虚无聊的;一屋子衣服用品,70%是闲置没用的;一辈子挣钱再多,70%是留给别人花的。结论:生活简单明了,享受人生守住30%便好。(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知足者常乐知足者常乐】人的一生,好比乘坐北京地铁一号线:途径国贸,羡慕繁华;途径天安门,幻想权力;途径金融街,梦想发财;经过公主坟,遥想华丽家族;经过玉泉路,依然雄心勃勃 这时候有个声音飘然入耳:乘客您好,八宝山快到了!顿时醒悟:人生苦短,总会到站!(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 一、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一、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失票据权利的风险【案例】A
11、与B有实际交易,A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B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C,C转让给D,均没有背书。D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D遂起诉A,要求A承担付款义务,但A辩称其与D没有实际交易,D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D与A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C主张权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分析意见: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
12、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按本案例的情形,D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后,支票记载反映的法律关系即为A为出票人,D为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他们之间应对应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实际上D却无法举证证明与A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背书连续的情况下,D只要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可,不会出现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不接受未背书或者背书
13、不连续的支票;不接受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的支票;在转让票据时按规定背书转让。在转让票据时按规定背书转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 二、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二、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案例】A为支付货款签具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在交接过程中遗失,未及时发现,发现后申请公示催告,最终在法院挂失止付通知送达银行之前,被人在银行兑现,造成资金损失。分析意见:该案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够在银行兑现,是因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是有效票据。之所以遗失的支票仍然在形式上有效,是因为支票未写收款人所造成。另一种同类情形,
14、就是票据收款人已经背书,但未写被背书人,风险点相同。在实践中,遗失的票据在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根据背书连续的法律要求,伪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票据上签章背书,并经过多次背书后,最后持票人向银行托收。由于银行只审查最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真伪不负审查责任,付款人仍须付款。(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规范填写包括收款人在内的各项票据要素;规范填写包括收款人在内的各项票据要素;票据遗失时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法票据遗失时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院申请公示催告。(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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