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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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卫车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6篇环卫车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篇1一、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并从中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具有十分重要的育人功能。为此,严格按照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现代化有关校园环境建设的要求,对校园环境建设作好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实施,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并通过各项管理措施,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二、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具和设施。室内要有面盆、毛巾、扫帚、抹布等卫生器具;校园内设有公共厕所、垃圾箱;食堂有专门的消毒和灭蝇设备,没有烟尘等空气污染。三、落实卫生包干,坚持检查评比。进一步落实“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清卫包干办法,从培养学生良好的养成习惯上下功夫。教室、清洁区
2、由学生负责打扫保洁;教师办公室、会议室等由教师、职工负责打扫保洁。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灰尘、污染,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垃圾。厕所和垃圾箱由专人或值日生每天进行打扫、冲洗或清理。卫生检查小组和值日师生坚持每天一次检查,两周一小评,一月一小评。四、落实绿化管理责任制,搞好校园绿化。采取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共同管理的方法,将花圃和绿化地段的花木分片包干管理。做到管活、管好、管全、管成材。多种树木,多栽花草。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指标。凡破坏绿化者,视其情节,给予赔偿或罚款等处分。五、环境布置朴素美观,体现教育性。校园的整体布局和各个部位的建筑造型及其装饰,都要规范、和谐,有利
3、于教育教学工作。板报和橱窗内容定期更换,新鲜悦目。布告、通知等正确使用简化字,字体工整,行文规范。校内广播、电视台节目内容健康,形式活泼。六、校舍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卫生。班级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件安置有序。各类用房定期作安全检查,粉刷油漆,并及时进行维修,不准继续使用危房。自行车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排列整齐。七、教职工宿舍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门前实行三包。八、食堂桌椅擦净,排列整齐,地面、洗碗池及其他地方经常保持整洁,无乱倒饭菜现象,食堂内无蝇、无鼠、无蟑螂。环卫车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篇2为了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
4、,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更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制定环卫车辆安全操作制度。1、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接受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积极参加安全会和交通宣传等活动。2、不准酒后驾车、强行超车和违章超速行驶。3、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不得带病运行。4、车辆在通过铁道口和交叉路口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5、车辆在加油时,不允许打手机,不准吸烟和明火出现。6、做到文明操作,礼貌待人。7、加强冬季和雨季的安全教育。8、无关人员禁止操作机械设备,外来人员禁止进入工作现场。9、公车私用(或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责任人全部赔偿他人和单位的一
5、切损失。车辆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满,有无渗漏现象。2、检查液压部分升降是否正常。3、检查方向、制动、喇叭、轮胎、雨刮器是否正常。4、检查随车工具、辅助配件是否带齐。行驶中注意:1、行驶途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2、中途适当停车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转向和制动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3、检查装载的物品是否合理,安全可靠。收车后检查:1、冲刷车辆,车上垃圾及时清除。2、加添燃油、机油、液压没、冷却水,并根据需要润滑各注油点。3、检查风扇皮带和空气压缩机皮带松紧度。4、排除储气筒内的分离水和凝结物。5、排除故障,使车辆达到出车标准。6、检
6、查整理随车工具。环卫车辆(驾驶员设备)管理制度:1、驾驶员应积极参加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熟练掌握所驾车辆的各种性能,培养和锻炼灵活处理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驾车的技能技巧,保证行车安全。2、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对一般微小故障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对大故障则应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修理,以保证车况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因缺水、缺油,造成车辆损坏或车辆出故障不及时报修,造成事故,由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3、配给各车的随车工具,应妥善保管好。如遗失,照价赔偿。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工作任务完成后,必须将车停放在单位指
7、定的停车场地,违反本规定,造成车辆损坏、物品遗失,由驾驶员照价赔偿。5、外单位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6、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违者,除处罚金外,车辆燃料费自理。如发生事故,赔偿全部损失。7、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把车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违章驾驶,被交警处罚,罚款由驾驶员自己负责。8、驾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用车辆进行私人交易和倒卖油料以及用单位的油料送人,若发现,拿一罚十,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9、车辆外出修理时,必须报领导审核后,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违者,单位不予报销修理费;更换的旧零件必须交回,违者,处所换零件金额2倍的罚款。废旧物品单位统一处理。10、车辆运送垃圾时,
8、必须将垃圾覆盖牢固。环卫工人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实现正规化和统一化,确保本地卫生整洁有序,特制定本制度:一、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二、清洁工、清运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一年度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间,对胜任工作者,只要本人愿意,下一年可继续签订合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下一年不再聘用。三、清洁工人坚持每天彻底清扫二次,即早晨711时,下午15时,一有杂物,随时清扫,并且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四、清洁(运)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
9、行请假手续:(1)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分片负责的管理人员批准;15天以内由所长批准;一个月内由主管局长批准。(2)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不得擅自找人替岗,由所里安排替岗人员。请事、病假期间,不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特别在春节放假期间请假者,不得享有节假日补助待遇。在岗保洁期间,不准远离自己的卫生责任区,不准接伙拉话,不准逛门市,不准上市场,不准带小孩,不五、清洁工人要保持自己责任区内无尘土、无粪便、无果皮、无纸屑,树坑内无杂草杂物,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理干净;清运工每天要认真清运辖区垃圾,当日清运完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严禁抛洒垃圾。六
10、、清洁工人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七、清洁工人在岗期间,需保持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必须着统一配发的黄色工作服,以便统一管理和引起来往车辆注意,确保人身安全;爱护劳动工具,不得随意外借,对有意破坏环卫工具与设施者,要严肃除理。八、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日工资制和浮动奖励工资制,即当月出满勤、辖区卫生好、本人表现好的,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浮动奖励工资为200元,全部兑现。相反,不出满勤,卫生一般,缺勤旷工、
11、违反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条款的,月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不能全部兑现。对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末位淘汰制。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环卫所召集所有清洁、清运工人进行民意测验,根据民意测验结果和所里对清洁、清运工人的工作表现的掌握和考评情况,被评为倒数第一名者,必须解聘。九、清洁(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清退:1、清洁工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以及无故二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予以清退。2、清洁工保洁时间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不在辖区内工作,在辖区外乱转情况者,予以清退。3、清洁工不服从管理,辱骂、顶撞、无理取闹管理人员或指使亲戚、他人威胁管理人员者,予以清退。4、清运工清运垃圾
12、一月内出现三次不彻底、不认真者,予以清退。5、清洁工、清运工有事不请假,擅自找人替岗或逾假不归者,予以清退。十、清洁工、清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罚款5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情况者,加倍罚款。2、清扫工每天要将本辖区果皮箱内垃圾清挖干净送到垃圾桶或垃圾坑内,若有违者,罚款50元。3、清洁工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前“四自一包”,要进行监督管理。4、清运工清运垃圾,出现一处不彻底或不认真者,罚款50元,在15天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5、对清洁工、清运工实行固定工资、浮动奖励工资与工作成绩挂钩的办法,
13、即把每人每月的浮动奖励工资用于工作态度上。十一、关于冬季清雪工作,清洁工、清运工要以雪为令,清洁工负责本区段的积雪,清运工要服从领导调配。环卫车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
14、,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四
15、)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
16、工作。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
17、的机械化水平;(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三)车辆定额吨位;(四)单班日清运次数;(五)车辆
18、完好率。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第十六条城
19、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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