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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范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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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警务 室辅警 管理制度 范文
    资源描述:

    1、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范文4篇【篇一】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

    2、三条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

    4、防监督管理;(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九条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5、(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八)以自己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

    6、工作秘密;(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辅警招聘计划,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

    7、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五条辅警的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第十六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

    8、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辖区辅警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

    9、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素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级别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县

    10、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四条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第二十六条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县

    11、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第五章待遇保障第二十八条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第三十一条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

    12、三十二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第三十三条经财政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3、、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篇二】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

    14、、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

    15、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

    16、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17、(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

    18、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十一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

    19、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三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十五条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招聘辅警采取公

    21、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第十八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

    22、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

    23、期未满擅自离职的;(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二十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二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

    24、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四章层级晋升第二十三条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第二十四条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七

    2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训练、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和业务训练,提高辅警素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岗前训练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训练。岗前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基本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识、辅警工作权限、工作流程标准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经考试考

    26、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第三十条晋升训练是对晋升层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要设定,侧重综合能力提升,可与业务训练合并组织。参加过晋升训练的辅警可不再参加当年业务训练。业务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辅警每年参加业务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辅警岗位职责需要设定,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结果

    27、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三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第六章待遇保障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公

    28、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保障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六条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

    29、参加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三十九条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第四十一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二条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

    30、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七条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

    31、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篇三】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1、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治安巡逻防范工作。2、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3、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4、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区安全服务工作。5、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交接班事宜。6、严格行为规范

    32、,服从命令,听众指挥,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工作规范1、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2、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3、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4、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5、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

    33、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6、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支持。【篇四】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辅警种类第二条根据岗位职责,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第三章招聘条件第三条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34、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

    35、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第四条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3、分岗位组织考试;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第五条凡录用辅警人员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录用保安队员需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专职保安联防人

    36、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交通协管员需经交巡警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流动人口协管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临时用工人员需经用人单位、办公室、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保安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好公司和派驻单位交办的门卫、值班、守护和巡逻任务;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制度;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

    37、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3、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5、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6、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在交巡警的组织带领下,应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工作;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工作;3、协助开展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

    38、全宣传教育工作;5、协助交巡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保护,抢救伤者等工作;6、开展巡逻、设卡、伏击、守候。7、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人员、物品,发现制止、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8、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九条流动人口协管员须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掌握现实情况;3、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5、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驾驶员工作职责:1、

    39、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车貌良好;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用车,确保无交通事故;3、完整记载行驶里程,节约油料,降低各项费用。(二)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工作职责: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熟记文明用语规范;2、熟记有关通信联系电话;3、熟悉基础业务知识,熟悉各警种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热忱为人民服务;4、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有关操作规程。(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1、熟练使用各项文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使用各类耗材;3、及时完成各类文书的打印、印制、装订工作,做好服务工作。(四)炊

    40、事员、保洁员工作职责:1、炊事员须按时保障单位人员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后勤保障到位;2、保洁员须经常性对办公、生活区及单位门前进行打扫,随时保持清洁明净的卫生环境。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辅警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实施管理。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辅警人员教育培训,过好正常组织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第十二条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人员。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派驻保安,但派驻人员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或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且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凡由派出所联系

    41、派驻,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部分全部返还)。不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驻的,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驻的,都必须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奖励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发放。第十三条辅警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纪律制度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第十五条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

    42、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

    43、私利和违法乱纪。(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第七章工资待遇第十六条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2、专职保安联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月基本工

    44、资为400元,考核奖励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险费)以内,经费由各派出所支出;3、交通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4、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ck报警服务收费中支出;5、办公室文印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6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6、直属大队、单位、机关部门电脑输录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

    45、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7、驾驶员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各基层派出所、中队驾驶员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单位、机关各部门)驾驶员经费由县局支出;上述2-7项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8、炊事员、保洁员等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月基本工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基层派出所、中队使用的,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部位、机关各部门)使用的,经费由县局支出;9、计算机专门人员且有突出贡献的,另行规定,经费从ck报警服务费中支出。第八章解聘第十七条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第十八条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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