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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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肖像权第一节 肖像权概述一、肖像的概念和特征一、肖像的概念和特征(二)侵害名称权的责任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肖像的概念和内涵。依据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具有如下特征:1、个体性2、载体性3、客观再现性4、外部形象性5、可识别性6、人格性第一节 肖像权概述二、肖像权的特征二、肖像权的特征(二)侵害名称权的责任1、主体限于自然人。2、以肖像利益为客体。3、是标表性的精神性人格权。4、是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排他性权利。5、具有人身专属性。6、救济方式的特殊性。第二节
2、肖像权的内容所谓肖像权的内容,是指肖像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肖像权在内容上应包括以下五项权能: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公开权4、肖像许可使用权5、禁止侵害权第三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一、肖像权与名誉权一、肖像权与名誉权二、肖像权与隐私权二、肖像权与隐私权三、肖像权与著作权三、肖像权与著作权第四节 肖像权的扩张保护我国 民法典在规定肖像的内涵时,以可识别性为认定标准,所以,肖像权的客体也因此出现了扩张。具体来说,肖像权的客体不仅仅限于照片,还包括其他通过一定的载体再现出来的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具体来说可以包括如下几种:1、漫画形象2、素描、油画形象3、雕像4、游戏中的形象5、表演
3、形象等个人形象6、人体部分的形象7、集体肖像的保护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一、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肖像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其肖像。肖像的许可使用的实现方式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进行。一般认为,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许可人是肖像权人。2、许可利用的客体具有特殊性。3、许可期限应当进行一定限制。4、许可使用的方式。5、许可使用合同不具有可转让性。6、许可使用合同是不要式的。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
4、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就确认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一)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从我国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来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许可使用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2、一方当事人行使了任意解除权。3、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
5、除(二)明确约定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四、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四、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一)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的原因(二)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范围(三)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具体规定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一、民法典民法典放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放弃了以
6、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在 民法典颁行前,认定侵害肖像权要以行为人具有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实践证明,将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显然是不妥当的。我国 民法典第1019条在规定肖像权侵权规则时,放弃了行为人具有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一)采取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二)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三、免责事由:合理使用三、免责事由: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二)肖像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
7、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四、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四、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在侵害肖像权的情况下,如果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行为人继续非法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受害人有权基于人格权请求权,在侵害肖像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以预防和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如果
8、肖像权的侵害还处于继续状态,受害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财产和精神损害,则权利人有权援引作为引致条款的 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七节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一、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一、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声音是通过物体震动产生的声波,人的声音由人的声带震动发出,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独特性,因而可以成为标识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第七节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二、声音利益的特征二、声音利益的特征1、声音利益的主体是自然人2、声音利益的客体是声音3、声音利益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4、声音的侵害往往伴
9、随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侵害第七节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三、对声音利益的保护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三、对声音利益的保护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声音利益作为一项人格权益,应当也可以受到人格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他人许可,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声音利益可以构成侵权。据此,可以通过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对声音进行保护。虽然声音利益和肖像权存在密切关联,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故不宜直接混同为同一种权利,具体而言:二者的客体、侵害方式不同,是否有实定法上的规定也不同。第十六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一、名誉权的概念一、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
10、是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个人人格尊严最直接的体现。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具有如下特点:1、社会性2、美誉性3、客观评价性4、综合性5、特定性6、时代性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二、名誉权的特征二、名誉权的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2、客体是名誉利益。3、内容具有综合性。4、主要具有非财产性。5、具有专属性。第二节 名誉权的内容一、名誉权的内容一、名誉权的内容1、名誉享有权2、名誉保有权3、名誉维护权第二节 名誉权的内容二、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名誉感二、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名誉感名誉并不包括名誉感,换言之,名誉感并非名誉权的客体。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素养、思想、品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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