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 - 副本 (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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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 副本 15 侵权 责任 第二 课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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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概括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由机动车造成事故而引发2、它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造成事故的责任3、它是因机动车运行致他人损害的责任4、它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相关责任类型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相关责任类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用工责任(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第一节 机动车
2、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点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点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2、着眼防患于未然,强调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预防功能。3、受害人救济方式的多元化。4、有效地衔接了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直接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3、间发生交通事故,采用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相结合的模式。第三节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二)机动车运行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三)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三节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虽然民法典没有特别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受害人的故意。2、第三人的行为。3、不可抗力。4、紧急避险。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
4、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概念所谓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是指法律上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这种不一致通常是因合法原因而造成的,如因出租、出借、所有权保留买卖等原因,导致所有人将其车辆交付给他人使用,因而形成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二)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责任构成要件1、发生了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2、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3、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
5、情形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三)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如何承担责任,做法并不完全一致。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责任的承担规则如下:1、使用人承担交强险赔付以外的赔偿责任。2、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
6、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二、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二、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一)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的概念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承担规则。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二、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二、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二)受让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 民法典第1210条,受让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发生了买卖或其他方式的转让行为。2、当事人之
7、间已经交付了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3、受让人使用过程中因使用车辆而发生了交通事故。4、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二、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二、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三)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210条的规定,在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的情况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出卖人不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则应当以最后的受让人为责任主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
8、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确认了以最后的受让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规则。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三、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三、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所谓挂靠,通常是指为了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自然人将其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组织名下,并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道路运输运营活动。挂靠人往往要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四、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
9、动车的责任承担四、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责任承担所谓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就是说某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占有并使用他人机动车。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五、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五、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念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10、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五、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五、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二)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构成1、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2、机动车所有权发生了移转。3、因转让的拼装车、报废车的运行致人损害。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五、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五、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三)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214条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
11、带责任。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1、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过错。2、这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一)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概念所谓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是指因为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而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12、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二)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构成1、机动车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原因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2、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3、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13、害的责任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1、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3、保险公司履行垫付义务之后,有权向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追偿。第五节 好意同乘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和性质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和性质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了机动车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本书认为,好意同乘在性质上属
14、于情谊行为。第五节 好意同乘二、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二、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本条相较于侵权责任法而言是新增的条款,本条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该机动车为非营运机动车。2、受害人是无偿搭乘。3、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4、机动车使用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第五节 好意同乘三、好意同乘的法律效果三、好意同乘的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即使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应当减轻其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减轻其责任。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一、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概述一、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概述
15、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该法维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一方”作为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以理解为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簿记载的所有人、机动车的承租人、借用人、买受人、盗窃者等诸多主体。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受害人的角度来讲,这些主体被视为一个整体,即“机动车一方”。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顺序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顺序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
16、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 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适用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适用(一)强制保险人的严格责任强制保险人的严格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均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然,我们说强制保险人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并非没有免责事
17、由。交强险条例 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此,受害人自己故意碰撞而受有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适用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适用(二)投保义务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所以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主体,是因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机动车享有控制力,因机动车的运营而获得利益,因此基于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机动车的所有人与管理人负有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义务。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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