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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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副本 17 民法 案例 分析 教程 第四 课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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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62“客运站提前发车致使乘客无法搭乘班车回家构成违约责任”案【法律问题】1 合同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 不同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 4 归责原则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一、合同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法领域中,合同当事人或者缔约人违反合同义务以及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合同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先契约义务的法律后果;(2)合同责任违反的义务包括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和合同主义务;(3)合同责任的责任人既有合同当事人也有缔约人;(4)合同责任既可以是约定的责任又包括法定的责任。二、合同责任
2、的归责原则体系 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反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责任的原则。三、不同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的合同责任中,三种归责原则所调整的内容各不相同:1 过错责任原则 2 过错推定原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归责原则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1 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 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 五、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客运站固定班车本来为下午4点发车,班车时间在仇某等4名矿工购买的车票上明确标明。仇某等提前15分钟赶到车站,但
3、该班车已经提前25分钟发车,理由是汽车司机有急事需要赶回。因而客运站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对此,仇某等4人提出另派班车,车站不同意;提出自己搭乘出租汽车,车站也不同意,只同意安排住宿、吃饭,费用自理,签字后可改乘次日班车。仇某等因乘次日班车回城无法在周一赶回上班,且又耽误了假日,故不同意车站一方的意见。对于上述争议,我们可以看到,仇某等人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而客运站的答复则表现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理所当然,对此,仇某等人不接受车站的意见,是完全有道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搭乘出租车返回城里,也是正当的选择。在是否对搭乘出租车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仇某等向法院起诉,追究客运站的违约
4、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确有法律根据。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究竟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有不同的意见。如果按照统一严格责任说,那就是无论有无过错,债务人违反债务履行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都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当然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有利。但是,在违约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害的场合,如果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就直接认定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却有不妥,在实践中不能准确确定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客运站提前发车,造成乘客漏乘,对于损失,具有过错,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仇某等人搭乘出租汽车回家是合理的选择,那么,造成的这种损失,
5、就是过错直接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仅如此,除赔偿出租车费外,对于仇某等人维护权利造成的损失,客运站也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合同责任竞合 63“承揽装裱他人的祖宗画像却被当做破烂卖掉 构成合同责任竞合”案【法律问题】1 合同责任竞合及其发生原因 2 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责任竞合及其发生原因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种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二、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1 处理合同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 处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原则,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被行使后,另一个请求
6、权即行消灭。2 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尽管请求权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行使不同的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与权利人的利益有相当的关系。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合同责任竞合的案例。叶某将自己的祖宗画像交给钱某装裱,双方达成协议,就已经成立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钱某由于过失,没有向家里人说清楚该画像的重要性,致使其岳母将该祖宗画像作为“破烂”卖给废品收购人员,钱某无法履行合同,使叶某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造成了叶某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无疑,钱某的行为已经构
7、成了违约责任,应当向叶某承担合同责任。但是,钱某的违约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是合同的预期利益,而且包括叶某及其家人的固有利益,也就是人格利益。因为该画像是祖宗画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钱某承担的这种合同责任是加害给付责任,造成固有利益的损害的后果同时也构成了侵权责任,形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行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是损害赔偿,如果选择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行使,叶某可以得到财产损失的全部价值,获得财产的全部赔偿。但是,如果选择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行使,则不仅可以得到财产损失的全部
8、赔偿,还可以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按照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则无此赔偿。在本案中,叶某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其选择是正确的,是对自己有利的。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64“将砖瓦厂承包给他人后又承诺承包给第三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法律问题】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
9、,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信该合同为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合同缔结中发生的民事责任。(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即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须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 2 须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而使对方当事人误信合同已经成立 3 须缔约当事人具有过错且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4 缔约当事人须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害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恶意磋商,即假借订立合同恶
10、意进行磋商的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类型。(2)缔约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属于缔约过失责任。(3)泄密或者不正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诸如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者允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等。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某甲在与某丙订立了砖瓦厂承包合同之后,又隐瞒真相,向外地商人某乙作出将砖瓦厂承包给他的意思表示,致使某乙相信已经能够与其签订承包合同。而事实上某丙并不同意解除他与某甲之间的承包关系,结果造成某乙为了准备合同而招聘和培训员工
11、等损失。这一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要求:第一,某甲与某乙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没有告知某乙其与某丙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解除,且能否解除并未经过协商,实际上这就已经违反了先契约义务,某甲没有履行这种缔约之际的注意义务。第二,某甲一再表示合同一定能够签订,使对方当事人即某乙在某甲的虚假表示下,已经误信合同已经成立。第三,某甲作为缔约当事人确实具有过错,且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第四,缔约当事人即本案原告某乙存在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害。因此,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对某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所造成的损害只是由某甲的过错所致,因此,某乙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某甲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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