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9).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9).ppt》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副本 9 民法 案例 分析 教程 第四 课件
- 资源描述:
-
1、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34“村委会为了吸引投资而强行收回农民承包的鱼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法律问题】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性质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是用益物权。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
2、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为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二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1)占有、使用、收益权;(2)依法流转权;(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4)其他权利,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针对承包地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或者违法进行集资、摊派、罚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拒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是:(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是:(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3、(2)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3)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4)制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义务是:(1)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2)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义务;(3)依照约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4)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五、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乔某对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
4、营合同取得的,是依法取得的。乔某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受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保护,取得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流转权,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及其他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村委会必须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履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义务,依照约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再来研究村委会收回承包地的理由。村委会收回乔某承包的鱼塘的理
5、由是:将其交给能够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以增加全村村民的利益,因为这是该开发商答应投资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这些都不是收回承包鱼塘的正当理由,不能因此而收回承包地。乔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支持。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35“借用他人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自行申请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构成侵权”案【法律问题】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设立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 4 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
6、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国有土地。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建
7、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相结合的立场。在房产和地产的交易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必须共同作为交易标的,不能单独流转,必须同时转移、抵押和出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规则。四、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企业等自然人、法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一定空间内所设定的地上权。五、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对于甲机场原来一直使用的该争议宗地,尽管其一直在使用,但是,并没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其将该宗地借给乙
8、公司使用后,乙公司发现甲机场对该宗地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自己直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最终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说,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是光明磊落的,但是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是通过正当程序,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国家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条件,已经取得该权利。对此,应当承认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至于对本案的纠纷应当怎样解决,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对乙公司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谴责,责令其对甲机场的土地使用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9、,以补偿其损失。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36“相邻方的房屋地基在地下延伸到他方宅基地范围内构成侵害宅基地使用权”案【法律问题】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3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主要特征是:(1)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2)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3)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4)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
10、权。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是:(1)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也有权种植树木。(2)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附属物灭失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权利人仍有权在宅基地上重建房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原因:(1)宅基地收回和调整。(2)宅基地被征收,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但就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经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另行给予相当的宅基地
11、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抛弃,该权利消灭。(4)宅基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应归于消灭。(5)宅基地长期闲置,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我国,农村的农户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权利是用益物权,农民享有这个权利,就可以在集体的土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居住,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农民,都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都依法受到平等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予以侵犯,包括相邻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明确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界限,从平面上说是四至,即以土地东、南、
12、西、北所达到的位置为限,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界限。此外,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权利一样,存在一个立体的空间界限问题。从原则上说,土地的权利立体空间界限为,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当然,在当代的土地权利上,还受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但在没有设置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在地表之上和之下的空间另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的空间进行分割,地表的土地权利的立体界限就会受到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界限,当然也是如此。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当然侵害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构成侵权。被告提出的建房地基
13、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在地表并未越界,并且未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对抗原告的权利主张。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第四节 地役权 37“相邻方协议不得建设高层建筑后与他人置换房地产违反协议”案【法律问题】1 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2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3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一、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地役权也叫做不动产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土地便利使用的用益物权。相邻权和地役权在外观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二、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地役权的取得就是地役权的发生。地役权的取得原因,可以是法律行为,也
14、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地役权的内容是指在地役权设定以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1)期限届满。(2)约定消灭地役权的事由出现。(3)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发生变化而事实不能。(4)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关系。(5)地役权的抛弃。(6)地役权让与。(7)土地征收。这些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消灭以后,地役权人不存在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四、对本案的分析本案的甲公司与乙学校之间签订的协议,就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依据该合同,甲公司取得地役权。这种地役权按照地役权的种类分析,属于消极
15、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从甲公司和乙学校之间的协议可以清楚地看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不同的。这表现在:第一,甲公司取得的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并不是不动产物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不是相邻权。第二,甲公司取得的地役权是约定取得的,是通过双方的协议设定的权利,不像相邻权那样是法定权利。第三,双方设定的地役权,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能够更好地得到行使,使观海公寓的业主能够观看海景景观,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更高的权利需要,而不是一方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使自己能够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而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16、。第四,双方约定的地役权具有20年的存续期间,并且须支付每年10万元的对价,因此,具有有偿性和期限性,而相邻权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因此,甲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甲公司是地役权人,享有约定的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乙学校是供役地人,负有约定的地役权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地役权的登记问题。按照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设定之后,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在地役权消灭的时候,应当进行注销登记。在本案中,丙公司通过置换,取得了乙学校的房地产的权利,然后进行拆建,建设高层住宅。这究竟算不算侵害地役权?相对于甲
17、公司和乙学校,丙公司并不是地役权的当事人,不是供役地人,因此,并不受该地役权的约束。如果该地役权经过登记,就具有对抗效力,甲公司当然可以依据地役权对抗丙公司。由于该地役权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能对抗丙公司的行为。第五节 特许物权 38“拒不承认矿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矿界界定越界开采侵害相邻煤矿采矿权”案【法律问题】1 特许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2 特许物权的种类 一、特许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特许物权的特征是:(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2)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获取行为,权利人对具体的
18、自然资源并不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控制权。(3)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4)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特许物权是由国家直接赋予的物权,权利人行使特许物权的行为,在外观上并不表现为对土地的简单占有、控制和利用,而是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带有创造性的开发行为。二、特许物权的种类 1 海域使用权 2 采矿权 3 取水权 4 渔业权 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D煤矿与Y煤矿的矿井相邻,双方都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许可的矿产经营者,依法享有采矿权,是合法的采矿权人,享有采矿权的权利,负有相应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对所属的矿山进行开采,是合法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依照物权法第12
19、3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之后,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不能越界开采。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尽管都是合法的采矿权人,但多次发生矿界纠纷,争执不下。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纠纷,对双方划定的矿界进行勘查,确定了各自的矿界。因此,双方应当按照重新划定的矿界进行开采。Y煤矿在这种情况下,无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承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界,继续按照自己对矿界的理解,长期在D煤矿的矿界内开采,已经达到了相当程度,造成了D煤矿的巨大经济损失,多次劝阻不听。Y 煤矿长期越界开采,侵害了D 煤矿的采矿权,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节 抵押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