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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11).ppt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4549716
  • 上传时间:2022-12-18
  • 格式:PPT
  •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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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副本 11 民法 案例 分析 教程 第四 课件 11
    资源描述:

    1、 44“对他人占有的绵羊主张为自己所有却没有证据应当保护占有人的占有”案【法律问题】1 占有及其种类 2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3 占有的取得、效力和变更 4 占有的消灭和保护 一、占有及其种类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占有的性质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它有三个特点:(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3)占有是对物具有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在法律上具有以下三个功能:(1)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的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2)公示功能。是指对动产的占有具有表彰本权的作用。(3)持续功能。是指占有人

    2、对于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二、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够成立占有:(1)占有的主体。对占有人的主体资格没有限制,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2)占有的客体。占有的客体为物,以有体物为限。(3)占有的客观方面,即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4)占有的主观方面。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占有的意思,这种占有的意思既不是对占有物的所有意思,也不是单纯的不以任何意思为要件,只是单纯的事实上的支配。占有分为以下类型:1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3 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4 继续占有与非继续占有 四、占有的消灭和保护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

    3、有的保护是指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侵害占有时,给占有人的法律救济。五、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甲把在草场发现的失散的绵羊领回家中饲养,就已经占有了这只羊。按照占有成立的条件看,某甲符合占有的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占有的客体是绵羊,是有体物,符合占有客体的要求。在占有的客观方面,某甲对绵羊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在实际上控制了这只绵羊。在占有的主观方面,某甲作为占有人,对占有的绵羊具有占有的意思,既不是对占有物的所有意思,也不是单纯的不以任何意思为要件,只是单纯的事实上的支配。这种占有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和单独占有。在某甲占有该绵羊之后,就享有了占有的权利

    4、,可以使用该物,并就该物取得收益。乙获悉某甲占有该绵羊后,声称该只绵羊是自己家的并主张领回,但并没有举出其对该只绵羊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因此某甲拒绝将绵羊交给某乙,是正当行为。当发生诉讼的时候,法院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则,某乙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争议绵羊享有所有权。其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反之,某乙让某甲提供某甲对绵羊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则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因此法院判决某甲为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45“约定18 000年之后清偿的债务属于笔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案【法律问题】1 债与债权 2 债法的地位、内容与调整功能 3 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

    5、、债与债权 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债既可以指债权,也可以指债务,还可以指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征是:(1)债权是相对权;(2)债权是请求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4)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二、债法的地位、内容与调整功能 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调整交易关系、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通过维护债的这种动态的财产运动,以促进交易、发展生产,维系民事主体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因而,债法是民事主体在社会交易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法律武器。债法的调整功能是:(1)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关系

    6、的稳定性。(2)维护意思自治和公平、正义,实现当事人缔结债的关系的意愿。(3)保护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当事人的违约行为。(4)通过调整微观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三、债法的基本原则 1 鼓励交易 2 意思自治 3 诚实守信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借贷之债,是私人之间的借贷之债。黄某为筹集学费,与蒋某商量借款,随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协议,黄某为蒋某出具了借据,蒋某将所借款项交付给黄某。这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已经建立起借贷合同关系,出具的借据就是债权文书,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有效的,发

    7、生了债的关系。蒋某为债权人,黄某为债务人。债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锁”,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必须严格信守债的承诺,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自觉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在本案中,黄某是债务人,为解急需,向蒋某举债,就应当信守合同,按期履行债务。而他却借口借据中清偿日期的笔误,主张在20004年清偿债务。这是不诚信的表现,也是违反债的履行义务的表现。债务人的行为违反了鼓励交易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特别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蒋某向法院起诉,主张黄某按期履行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符合债法 的规定的。对此,受诉法院正确解释合同内容,确定为笔误,判决黄某依法履行债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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