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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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16“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作商品装潢侵权”案【法律问题】1 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 2 人格权的权能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 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二、人格权的权能 人格权具有以下四项权能:1 控制权 2 利用权 3 有限转让权 4 适当处分权
2、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不在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侵害了姚明的肖像权,而是政府机关是否有权支配个人的人格权。原因在于,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是有合同依据的。但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的形象作商品宣传,确实是经过国家政府机关授权的,因为该机关曾经发过文件,宣称国家级著名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属于国家所有,由该机关支配。因此,它有权决定将姚明的肖像交给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从人格权的以上特征和权能可以看出,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固有权利,本人享有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任何人强制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
3、,都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侵犯。本案的国家机关,尽管是国家级的政府机关,但也无权支配和处分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除非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自然人的人格权有所限制,例如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作出的适当限制。有人提出,国家级运动员都是国家出钱训练的,因此,他们身上产生的商业价值应当归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关机关有权作这样的规定。须知,任何人包括任何机关,未经法律规定,都不得剥夺自然人的人格权,也不得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通过文件的形式,宣称某些人的人格权属于国家所有,由该机关支配,都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公然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当然也应当看到,国家级运动员确实
4、是国家出钱训练的,对于他们的人格利益中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国家应当享有相应的利益。但是,享有和支配这种利益,不是采取对运动员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剥夺,而是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某些人格利益适当转让给有关单位使用,这就是完全合法的,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至于集体照相的问题,本案的姚明与其他两位运动员的肖像是放在一起的,但不是集体照相,而是经过剪辑合成的,因此,不能适用集体照相个人不得主张肖像权的规则。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17“做广告印错电话号码干扰他人生活安宁侵害一般人格权”案【法律问题】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2 一般人格
5、权的功能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1 人格独立 2 人格自由 3 人格尊严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 解释功能 2 创造功能 3 补充功能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原告的一般人格利益。在学术界,有的学者研究生活安宁权,认为自然人生活在今日的社会,保持和享有自己生活的安宁,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上升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6、。也有的学者反对这种意见,认为生活安宁权不足以成为单独的具体人格权,原因是这种利益还不具有独立权利的地位,绝大多数立法和学说还没有采纳这种主张。依照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现在还不能将生活安宁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但这并不是说永远也不会有这样一种具体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安宁权越发显得重要,将来也可能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在目前,虽然不能确认生活安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但不能说就不对其予以保护,完全可以将生活安宁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发挥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对其予以保护。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 18“未经本人同意强制将他人头发剃光侵害身体权”案【法律问题】1 物质性人格权的范围 2 身体权的
7、特殊性及民法保护 一、物质性人格权的范围 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个人格权的基本特点,都是以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作为保护客体,体现了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二、身体权的特殊性及民法保护 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否定说只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肯定说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自然人所享有,并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各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三、对本案的分析 身体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持身体完整权和身体合理支配权。保持身体完整权
8、,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持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对身体实质性完整的维护,是指禁止他人非经本人同意而取得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这种身体的实质性完整,当然包括身体的全部。但是,在身体权的范围内,最主要的是指不涉及损害健康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如果是造成健康损害的完整性损害,则为侵害健康权。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强制他人进行献血,就是侵害身体权的表现。对身体的形式完整性的维护,是指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身体不被非法接触。而身体合理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如捐献器官等救助病患。本
9、案二被告在原告明示反对的情况下,采取不适当手段,剃掉原告的头发,使其被迫成光头,侵害了其身体的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造成了原告身体完整性的损害,因而构成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受诉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其达成和解协议,以增强同学之间的团结。如调解不成,可以责令被告赔礼道歉,也可判决被告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19“为报复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广告侵害姓名权”案【法律问题】1 标表型人格权及其范围 2 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3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一、标表型人格权及其范围 标表型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能够标表人格特征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
10、格权。这种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二、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亦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格特征的文字符号。本名之外的别号,在某些活动中有比本名更为重要的意义。三、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构成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要件应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侵害姓名权行为的时候,应当明知行为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不构成侵害姓名权。(2)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
11、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并非只限于作为一种方式。行为应符合违法性的要件。(3)损害事实具有直观性的特点。如非法干预、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事实,即为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4)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有明显性的特点,因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紧密相连,极易判断。四、对本案的分析 自然人的姓名权,既与自然人的名誉权不同,又与肖像权不同。自然人的名誉权,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经济利益,它只是社会对某一自然人的评价。肖像权,由于肖像的美学价值而使肖像权具有相当的经济利益内容。姓名权既不像名誉权那样毫无经济利益,又不像肖像权那样具有相当的经济利益。譬如,冒充某名人的姓名去进行活动,往往会获得经济利益,而
12、以自己的姓名去做,就可能得不到这些利益。本案中的汤某故意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广告,其行为既侵害了仇某的姓名权,同时也侵害了仇某的名誉权。对此应当怎样处理呢?这种情况一般应以侵害姓名权起诉。这是因为:第一,同一行为在一个受害人身上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其请求权的内容、目的又相等的,应当采取择一方式,受害人只能从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以后,另外的请求权即行消灭。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姓名权行为,同时又侵害了姓名权人的名誉权,该受害人同时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目的、内容都是救济其精神利益的损害,因而只能择一行使。第二,请求权的选择行使,应从有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出发进行。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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