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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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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副本 5 民法 案例 分析 教程 第四 课件
    资源描述:

    1、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16“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作商品装潢侵权”案【法律问题】1 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 2 人格权的权能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 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二、人格权的权能 人格权具有以下四项权能:1 控制权 2 利用权 3 有限转让权 4 适当处分权

    2、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不在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侵害了姚明的肖像权,而是政府机关是否有权支配个人的人格权。原因在于,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是有合同依据的。但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的形象作商品宣传,确实是经过国家政府机关授权的,因为该机关曾经发过文件,宣称国家级著名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属于国家所有,由该机关支配。因此,它有权决定将姚明的肖像交给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从人格权的以上特征和权能可以看出,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固有权利,本人享有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任何人强制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

    3、,都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侵犯。本案的国家机关,尽管是国家级的政府机关,但也无权支配和处分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除非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自然人的人格权有所限制,例如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作出的适当限制。有人提出,国家级运动员都是国家出钱训练的,因此,他们身上产生的商业价值应当归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关机关有权作这样的规定。须知,任何人包括任何机关,未经法律规定,都不得剥夺自然人的人格权,也不得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通过文件的形式,宣称某些人的人格权属于国家所有,由该机关支配,都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公然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当然也应当看到,国家级运动员确实

    4、是国家出钱训练的,对于他们的人格利益中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国家应当享有相应的利益。但是,享有和支配这种利益,不是采取对运动员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剥夺,而是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某些人格利益适当转让给有关单位使用,这就是完全合法的,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至于集体照相的问题,本案的姚明与其他两位运动员的肖像是放在一起的,但不是集体照相,而是经过剪辑合成的,因此,不能适用集体照相个人不得主张肖像权的规则。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17“做广告印错电话号码干扰他人生活安宁侵害一般人格权”案【法律问题】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2 一般人格

    5、权的功能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1 人格独立 2 人格自由 3 人格尊严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 解释功能 2 创造功能 3 补充功能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原告的一般人格利益。在学术界,有的学者研究生活安宁权,认为自然人生活在今日的社会,保持和享有自己生活的安宁,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上升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6、。也有的学者反对这种意见,认为生活安宁权不足以成为单独的具体人格权,原因是这种利益还不具有独立权利的地位,绝大多数立法和学说还没有采纳这种主张。依照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现在还不能将生活安宁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但这并不是说永远也不会有这样一种具体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安宁权越发显得重要,将来也可能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在目前,虽然不能确认生活安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但不能说就不对其予以保护,完全可以将生活安宁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发挥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对其予以保护。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 18“未经本人同意强制将他人头发剃光侵害身体权”案【法律问题】1 物质性人格权的范围 2 身体权的

    7、特殊性及民法保护 一、物质性人格权的范围 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个人格权的基本特点,都是以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作为保护客体,体现了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二、身体权的特殊性及民法保护 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否定说只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肯定说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自然人所享有,并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各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三、对本案的分析 身体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持身体完整权和身体合理支配权。保持身体完整权

    8、,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持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对身体实质性完整的维护,是指禁止他人非经本人同意而取得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这种身体的实质性完整,当然包括身体的全部。但是,在身体权的范围内,最主要的是指不涉及损害健康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如果是造成健康损害的完整性损害,则为侵害健康权。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强制他人进行献血,就是侵害身体权的表现。对身体的形式完整性的维护,是指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身体不被非法接触。而身体合理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如捐献器官等救助病患。本

    9、案二被告在原告明示反对的情况下,采取不适当手段,剃掉原告的头发,使其被迫成光头,侵害了其身体的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造成了原告身体完整性的损害,因而构成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受诉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其达成和解协议,以增强同学之间的团结。如调解不成,可以责令被告赔礼道歉,也可判决被告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19“为报复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广告侵害姓名权”案【法律问题】1 标表型人格权及其范围 2 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3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一、标表型人格权及其范围 标表型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能够标表人格特征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

    10、格权。这种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二、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亦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格特征的文字符号。本名之外的别号,在某些活动中有比本名更为重要的意义。三、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构成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要件应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侵害姓名权行为的时候,应当明知行为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不构成侵害姓名权。(2)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

    11、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并非只限于作为一种方式。行为应符合违法性的要件。(3)损害事实具有直观性的特点。如非法干预、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事实,即为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4)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有明显性的特点,因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紧密相连,极易判断。四、对本案的分析 自然人的姓名权,既与自然人的名誉权不同,又与肖像权不同。自然人的名誉权,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经济利益,它只是社会对某一自然人的评价。肖像权,由于肖像的美学价值而使肖像权具有相当的经济利益内容。姓名权既不像名誉权那样毫无经济利益,又不像肖像权那样具有相当的经济利益。譬如,冒充某名人的姓名去进行活动,往往会获得经济利益,而

    12、以自己的姓名去做,就可能得不到这些利益。本案中的汤某故意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广告,其行为既侵害了仇某的姓名权,同时也侵害了仇某的名誉权。对此应当怎样处理呢?这种情况一般应以侵害姓名权起诉。这是因为:第一,同一行为在一个受害人身上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其请求权的内容、目的又相等的,应当采取择一方式,受害人只能从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以后,另外的请求权即行消灭。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姓名权行为,同时又侵害了姓名权人的名誉权,该受害人同时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目的、内容都是救济其精神利益的损害,因而只能择一行使。第二,请求权的选择行使,应从有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出发进行。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从

    13、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行使请求权。当两个请求权行使的后果没有差别的时候,应以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最突出的方面,确定案件的性质。就这两种请求权来比较,无论怎样选择,其后果都是一样的,因此,进一步选择的原则应当是考虑行为的基本特征。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侵害姓名权为明显。因此,应以侵害姓名权立案处理。侵害姓名权同时又侵害名誉权的,确定赔偿责任时可否将侵害名誉权作为加重责任的情节考虑?回答是肯定的。侵害姓名权没有侵害名誉权的,与既侵害姓名权又侵害名誉权的相比,后者的情节、损害程度当然比前者重。确定赔偿责任的时候,把侵害名誉权作为侵害姓名权的损害结果考虑,选择比单纯侵害姓名权具有相同情节更高一些的赔偿数额

    14、,是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因此,对本案应以侵害姓名权确定汤某行为的性质,责令汤某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具体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吸收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后果,加重侵权人的责任。第三节 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 20“对他人肖像超出协议的使用范围而使用侵害肖像权”案【法律问题】1 肖像和肖像权的概念 2 肖像使用行为及其特征 3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与免责事由 第三节 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 一、肖像和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以自然人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第三节 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 二、肖像使用行为

    15、及其特征 合法的肖像使用行为,除去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肖像使用之外,其性质是肖像使用合同。这种肖像使用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1)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肖像权人和肖像使用人,其他人不能成为该合同的主体。(2)合同的客体是对肖像的使用,即肖像权人把自己肖像的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使用人,使用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于双方约定。(4)肖像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 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 三、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与免责事由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16、肖像权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1)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2)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的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典型地体现了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以及对侵害肖像权行为认定的基本规则。本案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肖像使用合同,厂方的使用是经过肖像权本人授权的,因此,使用本人的肖像并不违法。尽管这个使用行为是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设立的,但在民法通则实施后也具有效力。但是,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使用肖像作为包装装潢的行为又进行了约定,约定的使用范围是生产印制有本人头像的包装罐10万

    17、个,因此,厂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厂方违反约定,生产了30万个,因此构成违约。在人格权领域,非法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行为,就是侵权。因此,本案的厂方超出双方约定的肖像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同样也是非法使用,构成侵害肖像权,应当按照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认定侵权责任。第四节 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21“写作小说损害死者人格利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1 评价型人格权的范围 2 名誉权的基本内容 3 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第四节 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一、评价型人格权的范围 评价型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评价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的人格权是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第四节 评价

    18、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二、名誉权的基本内容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对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权利:(1)名誉保有权。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第四节 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人身权的同时,对于自然人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第四节 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后第一件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民事案

    19、件,被称为赫赫有名的“荷花女”案,在中国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规定死者的名誉利益是不是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的问题。这个案件是第一次提出这个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予以解决。这个案件引发的讨论和关注是极为广泛的,不仅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有重大影响,而且在普及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司法解释,对于死者的名誉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其近亲属有权提起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诉讼请求。因而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第四节 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对死者名誉法益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目

    20、前的民事立法、司法中,已经有了确定的意见,法院在实务中,均持肯定的意见。本案经过审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魏某某、今晚报报社构成侵害名誉权,判决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共800元,该小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被告不服上诉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此案。这一案件不仅确认行为人可以利用小说侵权,而且还提出了对死者名誉保护的重要问题,并作了肯定的判决。因而本案作为成功的判例,是有深远影响的,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五节自由型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21“以治疗精神病为由对自然人强制进行治疗,侵害人身自由权”案【法律问题】1 自由型人格权及其范围 2 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

    21、 3 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民法救济 第五节自由型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自由型人格权及其范围 自由型人格权是指以自然人的具有自由性质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三种权利。第五节自由型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二、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 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1 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2 精神自由权 第五节自由型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三、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民法救济 对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具体民法救济方式,在很长时间里

    22、是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类推适用。该条规定的是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民法救济方法,广而言之,就是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原告不是精神病人。矿工医院认为其是精神病人,不仅发文件宣布其无自主行为能力,而且还将其送进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性治疗三十余天,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构成侵权责任。强制治疗,必须具有适当理由。首先,患恶性传染病,例如麻风病、非典型性肺炎等;其次,是患无法控制的精神病等必须强制治疗的病患。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定理由,对一个正常的人或者被怀疑患精神病的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就构成侵权责任。按照最高人

    23、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可以判令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救济受害人的损害,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第六节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 23“未经同意摘编复制他人私人日记进行宣扬、批判,侵害隐私权”案【法律问题】1 隐私、隐私权及其内容 2 隐私权的内容及民法保护 3 个人信息权及内容 第六节 隐私权及法律保护 一、隐私、隐私权及其内容 隐私权是指以隐私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因此,隐私就是隐私权的客体,就是隐私权保护的内容。隐私也称为个人生活、私生活、私生活秘密。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一般均称之为隐私。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包括私人信息、私人

    24、活动和个人空间。第六节 隐私权及法律保护 二、隐私权的内容及民法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2)隐私利用权。(3)隐私维护权。(4)隐私支配权。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除去侵害,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六节 隐私权及法律保护 三、个人信息权(一)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二)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1.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2.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3.个人信息权的义务 第六节 隐私权及法律保护 四、对本案的分析 洪某在日记中记载自己的思想,记载对某人的思念,从内容上属于私人活动,在性质上属于私人空间,完全属于隐私的范围,是其个人的隐私,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曲某擅自刺探洪某的隐私,并且予以摘编、整理后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都涉及个人生活的隐私,是洪某自己的思想活动,这些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其行为、手段恶劣,影响范围广泛,后果严重。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行为人符合侵权主体的要求,这些隐私内容又都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无关,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可以确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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