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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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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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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副本 1 民法 案例 分析 教程 第四 课件
    资源描述:

    1、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1、“利用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条而高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案【法律问题】1 民法的概念和渊源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3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4)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

    2、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有:(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1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2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案件的事实是,朱某从食品公司批发来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条,这是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标准的事件,食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基于此,朱某向生产厂家索赔,是正当行使权

    3、利的行为,即使索赔的数额过高,也仍然属于民法调整的问题,并不触犯刑律,怎么能将他判罪呢?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正当的途径应当是通过法院进行索赔,合理解决,而不是企图借此发财,应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作为生产厂家的食品公司,将朱某送上法庭的做法是不妥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面对索赔,不仅没有改正的诚意,反而对举报其产品卫生不合格的人企图“绳之以法”,这是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在社会上,类似问题很多,这对消费者的权利有严重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尤其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索取双倍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与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朱某的行为有一定的

    4、欠缺,但是主要部分是对的,是符合法律的,应当予以支持。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朱某和批发商之间,存在的是商品流转关系,是债权关系,因此,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方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索赔。即使由于双方对索赔的数额认识不同,发生争执,也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不能把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财产关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成犯罪行为处理。因此,对于本案,应当适用民法解决,而不是采取制裁犯罪的方法解决。同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应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些都是民法的渊源,而本案主体也是在民法适用的范围之内。第

    5、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2、“儿童用棍碰狗,而狗主人逼迫儿童向狗下跪磕头侵害人格尊严”案【法律问题】1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民法是一部由规则构成的基本法。民法规则体系,是指民法规则的层次结构。民法规则是一个体系,分别由三种不同层次的规则构成,即最高规则、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2 平等原则 3 自愿原则 4 公平原则 5 诚信原则 6 公序良俗原则 7 绿色原则 三、对本案的分析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

    6、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是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在此基础上,任何民事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平等的实现,就使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在本案中,刘某和言某都是自然人,是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人格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不得歧视另一方,不得贬损对方的人格。可是,就因为刘某用棍子碰了言某的狗,言某就对刘某这一未成年人进行打骂,并且责令其向狗下跪,赔礼道歉。这种做法完全无视他人的人格尊严,严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同时,言某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置社会公共道德和普遍的善良风俗、生活准则于不顾,违

    7、背了社会的一般伦理。因此,言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受害人刘某的人格权,是民法所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言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和基本方法 3 “未经物权登记的物权交易行为无效”案【法律问题】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事

    8、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法社会的全部基本要素,就是主体、客体以及基于主体支配客体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2)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规范民法社会行为的基本方法。(3)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方法。(4)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也是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一个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仅仅按照案例介绍的情况处理,几乎看不出任何能

    9、够解决纠纷的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分清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别按照各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这就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定性”,即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方法,确认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到所要适用的法律。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就没有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本案有五个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第四节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 4、“错误火化他人尸体致使遗体告别仪式无法进行”案【法律问题】1 民事流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 2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流转的基本动力 一、民事流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实际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10、的过程,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流转的基本动力 民事流转的动力就是民事法律事实。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必须基于一定的动力推动,这个推动民事流转的动力,就是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法律事实。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权利主体,即金某的近亲属,另一方是义务主体,即殡仪馆。双方之间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现在,权利主体即金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追究义务主体殡仪馆因错误火化尸体而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这一侵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殡仪馆的行为。殡仪馆由于过失,将金某的遗体误认作无名尸进行火化,致使金某

    11、的近亲属无法正常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造成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引起该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殡仪馆的错误火化行为。这个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尽管殡仪馆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并没有追求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意志,但该不合法行为却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这不是其意志所能控制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这种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引起了民法的否定反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殡仪馆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才能够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同样,如果殡仪馆履行了这一侵权损害赔偿债务,其履行行为就消灭了这个侵权法律关系,

    12、这也是基于行为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消灭。第一节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5、“长期下落不明其妻继承其遗产并与他人登记结婚”案【法律问题】1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的概念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的自然人,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监护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

    13、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2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可以宣告该自然人死亡。(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人民法院应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柴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离开家乡,长达20年下落不明,完全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在民法通则实

    14、施后,其妻夏某向法院申请,法院核对属实,对柴某判决宣告死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因此,夏某根据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继承了柴某的遗产,并与宋某登记结婚,都是合法的行为,受法律保护。2000年,柴某回到家乡,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应当依法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其财产关系可以恢复,如果被继承的遗产尚存在,柴某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姻关系不可以自动恢复。本案的柴某重新出现后,要求夏某与宋某离婚,与自己恢复夫妻关系,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律不能予以支持。但对于其已经被继承的财产则可以判决归

    15、柴某所有。第二节法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6“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电脑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不构成侵权”案【法律问题】1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3 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法人的特征是:(1)法人具有独立的名义;(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意思;(4)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

    16、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1 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须有设立行为;(2)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的批准;(3)须经登记。2 法人的类型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 法人的终止

    17、 法人的终止也叫做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终止的原因是:(1)法人被依法撤销;(2)法人自行解散;(3)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 清算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法人的清算有两种形式:(1)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这是指法人在宣告破产以后,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18、织,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其程序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2)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法人除因宣告破产而被解散外,应按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的其他程序而不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四、对本案的分析 中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其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有设立行为,有法律依据并且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国家民政部的登记,因此,取得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决于设立的宗旨。中消协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中消协有权依照自己的章程和设立宗旨,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消协组织对市场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检测,将所检查和检测的结果予以

    19、公布,尤其是将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检查和检测结果予以公布,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这些都是中消协作为法人实现其宗旨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是合法的、正当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在本案中,中消协在该次检测后,已经将其检测结果告知原告,征询原告的意见,促使原告改进,但是原告并没有理睬。这说明,原告不仅没有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心上,且对中消协的监督改进意见也没有放在心上。对此,既说明中消协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符合必要的程序,同时也说明中消协将检测结果予以公布,警示消费者对该种商品质量予以注意的必要性。因此,对于中消协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支持中消协的行为,就是保护

    20、消费者的权利。中消协作为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它能够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次原告所诉行为中,中消协的行为合法,主观上无过失,符合法律规定和其设立的宗旨,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有理由。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7“非法人组织租赁合同违约”案【法律问题】1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2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3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

    21、定,进行登记,方为设立。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例如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及管理 非法人组织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四、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非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出资人、设立人决定解散,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非法人组织解散。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三、对本案的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民法总则第10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系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本案中,俞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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