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13).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13).ppt》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副本 13 民法 案例 分析 教程 第四 课件 13
- 资源描述:
-
1、 第一节 债的发生 46“以自残手指的方法逃避债务不能逃脱债务法锁”案【法律问题】1 债的发生的概念和意义 2 债的发生原因 3 债的发生的后果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和意义 任何法律关系都有其发生和消灭的过程,债的关系也同样如此。债的发生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是:(1)债的发生是法律关系变动的一种法律现象,是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现象。(2)债的发生是债的原始发生,而不是债的让与或者承受。二、债的发生原因 一般认为,债的发生原因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法律行为以及缔约过失。其中,将合同和缔约过失规定在合同法编,侵权行为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在债法总则中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单方法
2、律行为。三、债的发生的后果 债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三个要素。四、对本案的分析,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为合同之债。债就是“法锁”,用法律之力“锁”住当事人,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任何债务人都无法逃避债的法锁。在本案中,有疑问的是:杨某自残食指指纹难道就能够逃避债务吗?难道本案的债务人就没有想过,法官用最笨的办法,那就是延期审理,等待其食指伤势痊愈,还不是照样可以鉴定指纹的真假吗?除非她将自己的手指切掉!不过,为了区区债务,割去自己的食指,实在也是不划算
3、的事情,因此,杨某并没有这样做。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适用的证据规则是: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书上按了指印,原告又主张被告故意烫伤手指以逃避债务,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其举证推翻上述证明。这种规则的适用也是对的。总之,债法的根本规则就是,债一旦产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人都不得逃避债务。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应自作聪明恶意逃债,作出既逃不掉债务又使自己丢人的事情。第二节 合同之债的概念和种类 47“按照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约定向对方当事人送货遭拒付但又使用部分货物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案【法律问题】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 合同的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同
4、法第2条对合同概念作出了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应;(4)合同的缔结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二、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十种不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8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9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0本约与预约 三、对本案的分析
5、 在本案中,河北毛纺厂与山东制衣厂之间签订的协议,究竟是本约还是预约,是确定本案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如果是本约,那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之债。如果仅仅是预约,则不发生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一个协议,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区别的标准是:是订立合同的意向,还是合同本身,只有本约才是订立的合同本身。例如,预订飞机票,尽管是预订,但由于是订立合同本身,因此是本约;而要购买飞机票的预先表示,并不是预订飞机票,因而是预约。在本案中,毛纺厂和制衣厂之间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的是要购买羊毛,并且约定了购买的数量,但是没有约定价款,因此,还没有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说是本约。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名称,就明确
6、了是合同意向书,因此,应当认定为预约,而不能认为是本约。当然,对本案也有另外的看法,那就是制衣厂已经使用了毛纺厂提供的部分货物,就应当认为制衣厂对交付的货物已经受领,取得了全部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承担对于85吨货物的违约责任。问题在于,如果制衣厂在收到全部货物时没有明确表示,又使用了其中的部分货物,那么可以推定其已经全部受领货物。但是,在本案中,制衣厂已经多次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货物,这部分事实已经不是推定了,而是既成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制衣厂使用了明确表示拒绝受领的毛纺厂交付的货物中的部分,因而应当就事论事,不能认为制衣厂已经全部受领而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 48“未受委托为他人管
7、理自行车丢失索赔”案【法律问题】1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 2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构成无因管理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管理人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2)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3)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指无因管理构成后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三、对本案的分析 对于本案中方某的行为
8、构成无因管理之债还是合同之债,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本案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理由是:首先,方某为董某保管自行车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无因管理行为。其一,方某为董某实际管理了保管自行车的事务。董某进百货大楼购物,自行车应当放在自行车存车处保存,方某将这辆车推到自行车存车处保存,是为董某管理了事务。其二,方某的行为具有为董某利益管理的意思。自行车在城市繁华区不应乱放,按当地规定,违者将被处以罚款。方某的管理,具有防止董车丢失,避免董某违章放车被罚款,以及保持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但主要基于本人的利益,同时亦出于公益的目的。其三,方某对这一事务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他只管存车,不管
9、维持公共场所秩序,因而是“无因”。那么,怎样看待方某收取的05元保管费呢?无因管理一般是无偿的。本案中,方某在说明了为董某看车以后,董某即交给方某保管费,且方某亦是职业管车人。这说明,董某是自愿交费,而方某的职业也是有报酬的。那么还是不是无因管理呢?这一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且法律又未明文规定无因管理不得谋求报酬,方某收取保管费既可以看作是董某对保管行为的追认,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也可以看作是董某对方某无因管理行为所交付的费用。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还是以认定其为无因管理为好。其次,方某在管理中未尽管理注意义务,造成了董某的损失。管理人应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的注意来管理本人事务。方
10、某在管理董某的自行车时,他自认为是履行了管理义务,但当他带领董某去取车时,才发现自行车已经被他人偷走。这说明,方某在管理中未尽到管理人的保管义务,因其疏于保管的义务而致自行车丢失。对此,方某有过失。再次,方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自行车是小偷偷去的,对于董某的损失来说,小偷偷盗行为才与其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在这里,我们是基于无因管理之债来分析案情的。当方某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时候,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无因管理的事务就是保管自行车。其主要的义务,就在于不能使自行车丢失。那么,当管理人管理不善,致自行车被盗的时候,这
11、里交叉并存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本人与管理人方某的无因管理之债,二是本人与盗窃者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因此,董某享有两个请求权,分别指向方某和偷车人,他可以从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方某保管不善,而致自行车丢失,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是无因管理的因果关系。当本人选择无因管理的赔偿请求权并行使以后,方某赔偿了损失,即取得代位追偿权。当找到偷车人之后,方某可以要求偷车人赔偿损失,这是公平合理的。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 49“拾得他人丢弃的病牛予以饲养不构成不当得利”案【法律问题】1 不当得利的概念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 不当得利的效果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通过
12、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 一方获得利益 2 他方受有损失 3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效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人返还的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的价款或者其他利益。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被告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受诉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牟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本案被告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依据,是其行为不具备不当得利构成的全部要件:第一,具备一方受有利益的要件。唐某拾得病牛,加以医治,使得奶牛
13、能够重新产奶,其既获得了财物,又获得了该财物的孳息。这种利益属于积极取得的利益,即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而归于自己,在自己财产的总额上又有新的增加。这是符合不当得利的第一个要件的。第二,具备他方受有损失的要件。牟某抛弃病牛,使其现有的奶牛总数减少了一头,并且减少了产奶的自然孳息,这种损失是客观的,也是不可否认的。第三,得到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唐某受益无法律原因,但牟某放弃病牛所有权却有法律根据。我国没有占有时效的规定,拾得无主财产,不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因而唐某受有利益无法律原因。至于他拾得无主物是否应当上交国库,我国法律亦无规定,因而他善意占有亦未必违法。牟某放弃自己财产的所
14、有权,则符合法律的规定,他完全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这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本案不具备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因此,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牟某请求唐某返还不当得利为无理由。第五节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50“悬赏广告成立后发生债的法律后果”案【法律问题】1 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2 单方法律行为的发生和类型 一、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1 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2 单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表意人须作出单方意思表示(2)表意人须承诺对方不付出对价(3)表意人的允诺须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4)表意人的相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