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医疗机构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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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专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专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医疗机构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立法管理: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立法管理: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是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可分为:(1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
2、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康复医院;(2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3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 4)疗养院;)疗养院;(5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卫生站;(7 7)村卫生室(所);)村卫生室(所);(8 8)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中心、急救站;(9 9)临床检验中心;)临床
3、检验中心;(10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11)护理院、护理站;)护理院、护理站;(1212)其他诊疗机构。)其他诊疗机构。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设的,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
4、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非营利医疗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立法管理 19941994年年2 2月月2626日,国务院发布了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此后,。此后,卫生部陆续颁布了卫生部陆续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等规章。随着卫生
5、改革的深入,等规章。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为贯彻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02000年年2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管理局八部门的医药管理局八部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见。之后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发布了。之后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医
6、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20002000年年5 5月月1515日,卫日,卫生部、对外经济合作部还发布生部、对外经济合作部还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7、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卫生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的人口、卫生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可及
8、性原则;分级原则;分级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可办理其他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10
9、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
10、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等;诊疗科目、床位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义务: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助产人员亲自接
11、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药费用,必须按
12、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药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疗外,还必须承担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疗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卫生工作等任务。基层卫生工作等任务。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门的调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13、细则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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