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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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机构监督检查2概况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况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况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3一、执业许可证情况n一、是否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条例二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1万元以下的罚款。n二、医疗机构名称与登记的名称是否相符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第一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4一、执业许可证情况n三、执业
2、地点与登记地点是否相符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19991999第584584号 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适用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复。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5一、执业许可证情况n四、登记的法人代表及负责人与实际是否相符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第一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n五、是否在有效期内(及时进行校验)
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 1次;床位在100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 3年校验1 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一、执业许可证情况n六、病房实际床位是否与批准设置的床位相符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第三项:诊疗科目、床位;n七、是否存在违规会诊,义诊是否审批7二、执业许可证、收费目录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医疗机构
4、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n以便于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时查验。n便于患者和社会各界监督。8三、广告宣传是否规范1 1、在新闻媒体上、自己印发的宣传单上所做的宣传是否符合要求。2 2、在街道、建筑物上所做的宣传是否符合要求。3 3、在医疗单位门边、门匾张贴的字、画和说明是否符合要求。9续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10续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
5、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11续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
6、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12续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3四、医护技人员执业情况n1 1、个人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已经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
7、册取得职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4续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属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5续n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n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16续n三、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7续n四、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18续n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批。19四、医护技人员执业情况n2、个人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走穴)卫生部关子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0号北京市卫生
9、局:你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问题的请示(京卫医字2006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复。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20续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医师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1四、医护技人员执业情况n3、护士:是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是否按期(5年)进行校验,护士是否存在异地执业护士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10、:(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22四、医护技人员执业情况n4、医务人员上岗是否佩戴胸卡,内容与执业证书是否一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23四、医护技人员执业情况n5、医技人员: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
11、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此复。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24五、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n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n医疗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除技术交流和医疗实习外,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擅自兼职。25续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n(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
12、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n(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n(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n(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n(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26续n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n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7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n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
13、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n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28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n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底前完
14、成。29续n不宜分立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n1按双方合资合作协议在2002年底以前到期的可如期终止。合资合作协议存续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所得收益按医疗机构财会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科室、个人不得自行分配。30续n2提前终止合资合作。可将合资合作方投入的资金转为借贷,医疗机构的借款可参照商业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逐年还本付息,也可以用医疗机构自有资金归还合资合作方。合资合作方投入的设备,可由医疗机构用自有资金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一次性买断;也可转为租赁,由医疗机构根据与合资合作方参照市场价格签订的租赁协议,定期支付租金。医疗机构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买断或归
15、还合资合作方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同级财政专项补助贴息等办法解决。31续n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监管的目的是保证其按照非营利性的性质运行,包括成本核算、收入分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的资产使用是否背离非营利性目标;医疗机构的结余是否按国家规定使用,有无变相回报给出资者;医疗机构的分配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有无乱摊成本掩盖真实结余;医疗机构的收费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医疗机构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等。32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1 1、助理执业医师是否在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单独执业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
16、2005135号四川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5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剖腹探查手术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在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现场没有执业医师,会诊医师不能及时到达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乡村级医疗机构中实施剖腹探查手术。此复。二00五年四月七日33续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天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
17、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复。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34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2 2、实习生、见习期毕业生是否单独执业(包括开具检查单)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
18、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35续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此复。二OO五年九月五日36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3 3、有无无处方权(精神药物、麻醉药物)医生开具处方(1)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0348号湖南
19、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医师处方权(包括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资格认定及考核培训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此复。二OOO年十月十三日37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38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4 4、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实施细则81条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20、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9续(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40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5、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41续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
21、员开展 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属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42续三、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
22、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四、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批。二00四年六月三日43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6 6、未获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
23、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进行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44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7 7、未经注册的护士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加强护士准人的依法管理,保证护士队伍
24、素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卫生部于1993年颁布护土管理办法,建立了护士执业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执业许可项目予以保留。为切实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45续n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必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n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护士的管理工作。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46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n8 8、没有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同位素、放射线机操作人员
2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7七、是否存在无护士开展输液活动n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场所消毒、隔离及无菌操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中的感染。无消毒设备和护士以上职称人员的,不得开展注射输液业务。48八、医院消毒管理n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消毒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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