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制度文本清单合集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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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三项制度1、执法公示制度1-4页2、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5-13页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14-18页二、四类文本(一)各类执法流程图1、路政行政执法流程图19-21页2、运政行政执法流程图22-24页3、城运行政执法流程图25-27页 (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8-36页(三)执法文书1、路政执法文书样本37-48页2、路政超限执法文书样本49-61页3、运政执法文书样本62-73页4、城运执法文书样本74-85页(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86页三、五个清单1、行政执法事项清单87-169页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170-173页3、行政执法人员清单174-175页4、音像记录清单176-177页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177-183页下交字201945号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 通 知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下花园区政府关于“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 20
3、19年7月30日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30日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一)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组织;(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执法信息:(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二)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三
4、)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执法程序:编制并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五)执法制度: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六)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八)监督检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每季度公示一次。(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一)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三)
6、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同时探索运用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进行公示。第六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第七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负责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
7、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其他类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
8、,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
9、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 局法制科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
10、人员填写相关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应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11、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协助调查函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
12、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制作委托鉴定书进行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记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13、。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行政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涉及到行政强制的案件中,需要依法实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及音像记录。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决定书编号、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盖章、签字、时间以及告知事项等。并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分别签字
14、,并注明其身份证件号码。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的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
15、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六条 依法
16、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
17、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代履行决定书进行相应文字记录。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第三十一条 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六章 执
18、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
19、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第三十六条 要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
20、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本单位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并报局法制科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1、规章和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区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符合听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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