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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532491
  • 上传时间:2022-12-17
  • 格式:PPT
  • 页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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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课件 农产品收购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1、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的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积极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工作力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发放的贷款。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业

    2、务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封闭运行管理是指“钱随货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的封闭运行方式。第五条第五条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即对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要在农副产品年度结束时及时足额收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周转。(二)效益性原则。即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发放要坚持以效益为核心,确保农副产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三)封闭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统一原则。即通过全程规范收购各环节信贷资金运动,全程封闭监管企业物资流和资金流,通过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落实信用等级管理、贷款担保管理等措施,严防信贷资金流失。(四)坚持“区别对待、择优

    3、扶持”原则。即要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通过扶优限劣,支持企业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实现银企双赢。(五)坚持“一次授信、总额控制、分期发放、循环周转”的原则。即采用对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进行评级授信,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效益、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情况等来确定贷款授信总额,授信额度申请期限内任何时点的授信本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抵押担保情况或收购进度分期分批发放贷款,在授信期间可循环使用该信用额度。第六条第六条 贷款对象。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第七条第七条 贷款用途。

    4、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加工农副产品的合理收购资金需求。第八条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封闭运行贷款,除应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副产品加工经营资质、上年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本息“双结零”。(二)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收购资金帐户和保证金帐户;且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账户。(三)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标准。(四)在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往来交易中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六)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七)交存风险准备金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八)法定代表人交存经营者风险担保金1

    5、0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有正当理由展期的,经经营社同意后,可办理展期,贷款展期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展期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采用抵(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结息方式。实行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封闭运行贷款时,除应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资料和基本条件(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

    6、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等等),除此之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农副产品加工许可证等证明借款申请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质的资料。(二)与贷款相关的购销合同、协议等资料。(三)证明借款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经营者风险担保金来源情况等证明资料。(四)出具同意贷款按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管理协议(附录一)执行的承诺书。(五)经营社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客户经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贷款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提出授信意见,

    7、并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意见报送审查部门审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经营社信贷审查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人员须对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判断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就授信额度、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签署审查意见,报送有权审批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县(市)联社贷审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审批,超过县(市)联社审批额度的须报备咨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营社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

    8、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与借款人、保证人面签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外,还要与借款人签订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管理协议、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企业承诺书(附录二)、资金监管协议书(附录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营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对审批机构批复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信贷业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认真审核,同时依照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协议、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承诺书,完善封闭运行保障措施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可分批分次发放,资金拨付按收购进度划支。经营社应从农副产品购进、存储、加工、销售及货款回笼等方面加

    9、强贷款使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经营社应按照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协议的要求管理,派驻厂信贷员,并分别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书,与客户部门签订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客户部门管理责任书,与客户经理签订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客户经理管理责任书,与驻厂信贷员签订驻厂信贷员管理责任书,设立台账、统计表(附录七)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账户资金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副产品收购环节的监管。(一)农副产品购进过程中,经营社要对收购实行“双线”控制,即执行收购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警戒线政策。收购贷款上限政策,即经营社按照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上限规定的贷款额

    10、度发放贷款,其余所需资金由借款人自筹解决。(二)经营社要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行业、价格,动态监测农副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审慎控制借款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驻厂信贷员每日必须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进凭证,调查掌握购进农副产品的实际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情况,全面核查借款人购进入库农副产品,办理贷款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贷款按约使用。(三)在收购业务中,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信用社系统内转账进行,现金使用按照人民银行和信用社有关现金管理办法执行。借款人使用现金前,应提早向收购地所在经营社提出使用现金的申请,收购所在地经营社应提供现金服务,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副产品存储、深加工环节的监

    11、管。(一)规范存储,妥善保管。驻厂信贷员应监督借款人将农副产品按信用社贷款管理及农副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安全存储、妥善保管。(二)驻厂信贷员应对农副产品库存实施全封闭24小时监管,实行定期查库制度,定期分品种清点、核实农副产品库存,并与信贷管理台账、企业财务、统计、保管等各项数据全面核对,检查社企账实、账账、账表、账据、账款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分析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副产品及深加工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一)贷款形成的农副产品及深加工产品销售出库,驻厂信贷员应坚持“钱到发货、有多少钱发多少货”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

    12、在货款未到帐的情况下将产成品及副产品调出厂外。(二)驻厂信贷员应定期向借款人汇报核对库存及出库情况,及时据实登记台账,核减库存,监督货款回笼情况。对借款人全部销售货款不足以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及时采取风险补偿措施,处置抵(质)押物收回,属于保证担保的贷款,要及时向保证人追偿。(三)对借款人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归还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社后,经营社要先收回贷款本息(含陈欠本息),结余部分留存企业。(四)对借款人贷款实行按期偿还归还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社后,经营社可根据借款人要求,允许并监督借款人将回笼货款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原定贷款用途周转使用,加强对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确保贷款到期本息清偿。

    1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的监督。经营社应及时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加强对其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的分析。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信贷安全的经营事项,应及时提出应对策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贷款收回。经营社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一个经营周期活动结束或贷款到期及时办理贷款收回手续;贷款尚未到期,如果借款人有还款意愿,提前还款,经经营社同意应及时办理贷款收回手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立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档案。经营社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借款人信贷档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按

    14、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贷款风险类别定期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农副产品收购封闭运行贷款,需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部报备咨询后、可对借款人一次授信,按收购进度分批分次用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社及其相关责任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违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另外在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协议、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承诺书、资金监管协议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客户部门管理责任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客户经理管理责任书、驻厂信贷员管理责任书、仓储商品三方监管协议

    15、七个协议中,在具体操作时应重点注意:一、贷款实行封闭运行,遵循“专款专用”、“户交户结”、“先收款后发货”和“顺价销售”的管理原则。二、乙方必须在甲方设立基本存款账户、收购资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三、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结付,结算农副产品交售款业务。乙方保证收购资金不得支付在甲方贷款前所欠的所有应付款项,保证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仅向农户兑付收购款,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兑付收购款。甲方为乙方代付收购结算款,乙方需支付代理结算手续费,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四、企业全部资产抵押的方式: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抵押,当贷款出现风险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企业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企业必须以收购的农副产品原料、加工的

    16、产成品做抵押,并办理公证。首笔贷款以厂房、车间、设备作抵押、保证金作为质押,第二笔贷款以收购的原料和产成品作抵押,依次类推。当贷款出现风险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企业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五、借款人必须对收购的农副产品、原料、加工的产成品、办理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农村信用社)。六、信用社下派驻厂信贷员,驻厂信贷员对收购资金及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乙方进出大门锁、钥匙由驻厂信贷员控制管理。对乙方资金使用不合理或经营不合理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责令其整改,如限期不整改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及提前收回贷款。七、收购期间,借款人必须保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并将每批收购、加工产品情况如实反映给驻厂

    17、信贷员,不得匿藏或擅自销售产品,必须保证发放资金与企业的帐帐、帐实相符。(就是企业实际库存货物价值与发放资金应收购数量的价值匹配)八、乙方收购农副产品,必须按市场价格收购,不准随意提高收购价,乙方收购价格按照甲方设定的价格警戒线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收购资金的使用或提前收回贷款。九、乙方必须保证产品销售款 100%回笼到在甲方设立的基本账户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挤占挪用资金。十、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乙方自愿同意用库存农副产品原料、产成品抵偿贷款本息,甲方有权随行就市销售库存农副产品原料、加工的产成品等产品,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甲方有继续追偿权。这就说明我们的贷后管理有问题,企

    18、业有可能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存在惜售心理,囤积存货,作为监管人员也没有督促企业顺价销售,才会出现上述情形。这种赌博式的经营会因市场价格或信息方面的不稳定因素造成一定的风险。最终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十一、乙方已加工的产成品,有条件的必须实施第三方仓储商品监管,单证(产品入库单、调拨单及产品等级检验单)在当日内移交信用社驻厂信贷员保管,移库监管时由双方按批次共同抽取入库单、调拨单和检验单,并在登记薄上签名交接。十二、乙方如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暂缓发放贷款:1、未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收购;2、虚报收购数量或虚开收购凭证;3、违反国家收购政策、抬级抬价、扰乱农副产品市场;4、未将收购凭证交与甲方进行

    19、核对;5、随意扩大费用开支;6、未遵循“户交户结”的资金使用原则。十三、乙方如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1、未将收购农产品完整入库;2、虚假销售或降价销售产成品;3、调销产品时,未遵循先还贷款,再销售等额商品的原则;4、未将产成品销售款100%回笼到在甲方设立的调销回笼专户上;5、销售产成品未遵循“顺价销售”的原则;6、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或产成品销售款;7、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8、以由甲方提供的贷款收购的农产品对外进行担保或抵押的。签定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借签定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款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

    20、力。农副产品收购行业涉及较多的一般为粮、棉、油,此类行业资金需求量比较大,生产周期比较短,风险比较集中,对于产业结构主要为农副产品收购的县(市)联社,如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昌吉地区等棉花种植面积较大,以棉花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带动的企业比较多,建议成立收购工作领导小组,以棉花生产、收购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对全辖棉花收购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新闻媒体沟通协调,积极营造新棉收购的良好外部环境。在农副产品收购中经常遇到和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自筹资金的认定问题:必须落实企业的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信贷资金实行配比发放使用。防止企业没有自筹资金完全依靠银行贷款,对这种行业来说风险

    21、太大。另外提醒大家:最好不要用企业的预收货款作自筹资金,如:某个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棉籽、短绒或其它农产品的预售合同,与对方已经形成了交易事实,此时银行办理的浮动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股东自筹或借款可算作企业自筹。二、资金的监管: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专户,信贷资金的使用由信用社相关人员(客户经理或是驻厂信贷人员)监管,窗口由信用社代理结算支付,做到每天的收购结束,由企业出具收购数量汇总表及结算单,凭实际结算单填写支票,在企业开立的结算专户中支付,这同时也增加了咱们的一项中间业务收入。三、贷后怎样实施有效监管。一般情况下银行必须派信贷人员驻厂监管,对企业每天的收购进度、原料数量、生产加工情况、半成品、

    22、产成品、库存盘点登记,做到先打款后发货。货款必须100%进信用社收购专户,各账户必须预留监管信贷员名章,贷款资金使用由甲方逐笔审核,同意后逐笔列支,每笔资金使用时必须加盖信用社监管信贷员预留印鉴,监控乙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移库销售的、推行第三方监管,优先选择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割仓库,在监管过程中,必须签订银行、企业、棉花交易市场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并将检验合格产品入库码单(仓单)交信用社保管。具体操作和管理按照咱们信用社的仓储商品监管协 议中规定执行。另外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确保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做到贷款安全收回,经营社与客户经理签定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客户经理管理

    23、责任书,与驻厂信贷员签定驻厂信贷员管理责任书,客户经理和驻厂信贷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详细了解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协议的内容。做到24小时在岗,管理好收购企业账户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资金回笼情况。认真做好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积极向联社领导或信贷管理部反馈情况和信息,定期写出企业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农副产品收购行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较低、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足额抵押,因此要对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设定抵押,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浮动抵押”,先了解一下“浮动抵押”的定义,“浮动抵押”就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

    24、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应当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登记部门: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规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考虑到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掌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

    25、,省、市、县、乡几级又都设立了工商局(所),由其进行抵押登记对当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行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现行担保法也有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证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实践中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可能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我国物权法要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2、登记地点: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地点与担保法规

    26、定不一致,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较稳定,查询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3、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立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但是,考虑到浮动抵押的标的是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抵押财产处于

    27、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同意接受浮动抵押往往是基于对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强制浮动抵押登记,规定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力,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人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登记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浮动抵押

    28、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人受偿。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浮动抵押权人还是应当办理抵押登记。4、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浮动抵押设立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本条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

    29、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追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极其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但是,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二,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第三,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具备这三个条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这堂课讲完了,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和同仁们能在这里一起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许收获,这样的一次串讲,使我也更进一步得到了学习和巩固,由于能力和讲解经验有限,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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