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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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农产品收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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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的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积极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工作力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发放的贷款。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业
2、务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封闭运行管理是指“钱随货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的封闭运行方式。第五条第五条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即对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要在农副产品年度结束时及时足额收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周转。(二)效益性原则。即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发放要坚持以效益为核心,确保农副产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三)封闭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统一原则。即通过全程规范收购各环节信贷资金运动,全程封闭监管企业物资流和资金流,通过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落实信用等级管理、贷款担保管理等措施,严防信贷资金流失。(四)坚持“区别对待、择优
3、扶持”原则。即要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通过扶优限劣,支持企业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实现银企双赢。(五)坚持“一次授信、总额控制、分期发放、循环周转”的原则。即采用对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进行评级授信,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效益、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情况等来确定贷款授信总额,授信额度申请期限内任何时点的授信本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抵押担保情况或收购进度分期分批发放贷款,在授信期间可循环使用该信用额度。第六条第六条 贷款对象。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第七条第七条 贷款用途。
4、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加工农副产品的合理收购资金需求。第八条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封闭运行贷款,除应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副产品加工经营资质、上年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本息“双结零”。(二)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收购资金帐户和保证金帐户;且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账户。(三)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标准。(四)在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往来交易中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六)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七)交存风险准备金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八)法定代表人交存经营者风险担保金1
5、0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有正当理由展期的,经经营社同意后,可办理展期,贷款展期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展期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采用抵(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结息方式。实行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封闭运行贷款时,除应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资料和基本条件(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
6、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等等),除此之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农副产品加工许可证等证明借款申请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质的资料。(二)与贷款相关的购销合同、协议等资料。(三)证明借款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经营者风险担保金来源情况等证明资料。(四)出具同意贷款按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管理协议(附录一)执行的承诺书。(五)经营社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客户经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贷款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提出授信意见,
7、并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意见报送审查部门审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经营社信贷审查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人员须对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判断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就授信额度、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签署审查意见,报送有权审批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县(市)联社贷审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审批,超过县(市)联社审批额度的须报备咨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营社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
8、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与借款人、保证人面签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外,还要与借款人签订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管理协议、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企业承诺书(附录二)、资金监管协议书(附录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营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对审批机构批复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信贷业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认真审核,同时依照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协议、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承诺书,完善封闭运行保障措施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可分批分次发放,资金拨付按收购进度划支。经营社应从农副产品购进、存储、加工、销售及货款回笼等方面加
9、强贷款使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经营社应按照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协议的要求管理,派驻厂信贷员,并分别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书,与客户部门签订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客户部门管理责任书,与客户经理签订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客户经理管理责任书,与驻厂信贷员签订驻厂信贷员管理责任书,设立台账、统计表(附录七)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账户资金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副产品收购环节的监管。(一)农副产品购进过程中,经营社要对收购实行“双线”控制,即执行收购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警戒线政策。收购贷款上限政策,即经营社按照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上限规定的贷款额
10、度发放贷款,其余所需资金由借款人自筹解决。(二)经营社要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行业、价格,动态监测农副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审慎控制借款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驻厂信贷员每日必须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进凭证,调查掌握购进农副产品的实际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情况,全面核查借款人购进入库农副产品,办理贷款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贷款按约使用。(三)在收购业务中,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信用社系统内转账进行,现金使用按照人民银行和信用社有关现金管理办法执行。借款人使用现金前,应提早向收购地所在经营社提出使用现金的申请,收购所在地经营社应提供现金服务,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副产品存储、深加工环节的监
11、管。(一)规范存储,妥善保管。驻厂信贷员应监督借款人将农副产品按信用社贷款管理及农副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安全存储、妥善保管。(二)驻厂信贷员应对农副产品库存实施全封闭24小时监管,实行定期查库制度,定期分品种清点、核实农副产品库存,并与信贷管理台账、企业财务、统计、保管等各项数据全面核对,检查社企账实、账账、账表、账据、账款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分析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副产品及深加工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一)贷款形成的农副产品及深加工产品销售出库,驻厂信贷员应坚持“钱到发货、有多少钱发多少货”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
12、在货款未到帐的情况下将产成品及副产品调出厂外。(二)驻厂信贷员应定期向借款人汇报核对库存及出库情况,及时据实登记台账,核减库存,监督货款回笼情况。对借款人全部销售货款不足以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及时采取风险补偿措施,处置抵(质)押物收回,属于保证担保的贷款,要及时向保证人追偿。(三)对借款人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归还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社后,经营社要先收回贷款本息(含陈欠本息),结余部分留存企业。(四)对借款人贷款实行按期偿还归还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社后,经营社可根据借款人要求,允许并监督借款人将回笼货款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原定贷款用途周转使用,加强对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确保贷款到期本息清偿。
1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的监督。经营社应及时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加强对其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的分析。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信贷安全的经营事项,应及时提出应对策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贷款收回。经营社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一个经营周期活动结束或贷款到期及时办理贷款收回手续;贷款尚未到期,如果借款人有还款意愿,提前还款,经经营社同意应及时办理贷款收回手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立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档案。经营社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借款人信贷档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按
14、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贷款风险类别定期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农副产品收购封闭运行贷款,需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部报备咨询后、可对借款人一次授信,按收购进度分批分次用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社及其相关责任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违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另外在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协议、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承诺书、资金监管协议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客户部门管理责任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客户经理管理责任书、驻厂信贷员管理责任书、仓储商品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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