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第七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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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人权法 第七 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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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第七讲 区域性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一、欧洲理事会一、欧洲理事会(CoE)(CoE)1.欧洲理事会的三大支柱:民主、法治和人权理论和实践 在欧洲有三个集中处理人权保护问题的政府间组织:欧盟、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最初构成欧盟的15个西欧国家最初仅仅是为了经济一体化而组织起来的。历经多年,欧盟逐渐发展为一个政治联盟,人权在国内和外交关系中日益重要起来。2019年,欧盟扩展为包括27个欧洲国家。截至2009年8月31日,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有56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了欧洲的全部主权国家和一些非欧洲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和从原苏联独立出来的5个中亚国家。第三个也是最早的一个组织是欧洲理
2、事会,目前有47个成员国。欧洲理事会中,人权一直以来都是并将继续是主要的优先事项。欧洲理事会规章u 序言:序言:“重申忠实于精神和道德的价值,这些重申忠实于精神和道德的价值,这些精神和道德的价值是它们人民的共同遗产,是个精神和道德的价值是它们人民的共同遗产,是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法治原则的来源,是构成一人自由、政治自由和法治原则的来源,是构成一切真正的民主之基础的原则;切真正的民主之基础的原则;”第1条乙:“此项宗旨之达成,应由理事会的机构通过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法律和行政方面并为维护及进一步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而缔结协定、采取共同行动来进行。”第3条:“欧洲理事会任何
3、成员国必须承认法治的原则和在它管辖下的任何人应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第8条:“任何严重违反第3条规定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之代表权可被中止,部长委员会可要求该国根据第7条规定的条件退出理事会。若该国不遵守此项要求,委员会可以决定该国从委员会可以规定的日子起已不再为理事会成员国。”2、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第3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第4条禁止奴役和强制或强迫劳动、第5条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第6条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第7条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第8条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第9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0条表达自由
4、、第11条集会和结社自由、第12条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第13条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第14条辅助性的对歧视的禁止。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和平地拥有财产的权利、第2条教育和自由选择教育的权利、第3条通过秘密投票自由选举的权利。第四附加议定书第四附加议定书:第1条禁止债务拘禁、第2条迁徙自由、第3条禁止驱逐本国人、第4条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第六附加议定书第六附加议定书:第1条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第十三附加议定书第十三附加议定书:第1条在所有情况下全面废除死刑。2、欧洲人权公约.讲义欧洲人权公约批准进程.tif(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传统定义(2)斯特拉斯堡机制的逐渐发展.讲义欧洲人
5、权法院.tif(3)国家间指控程序(4)个人申诉程序 法院程序(如下图).讲义欧洲人权法院程序.tif个人申诉程序受理条件受理条件用尽国内救济在国内最后判决之后的六个月以提起申诉非匿名申诉申诉在实质上与已由法院审理或者提交其他类似国际程序的事件并非同一事件申诉没有与公约的规定不符,显然难以成立或者是滥用申诉权被声称的侵犯必须给申诉者带来个人损害相关事件必须在公约对相关国家生效以后发生3、欧洲社会宪章 n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框架中,所谓的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没有得到相当的重视。n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宪法承认的基本人权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仍然常常被看
6、做是甚至在国际层面上也没有“司法可诉性”的权利。n欧洲社会宪章的法律救济制度在许多方面都与欧洲人权公约不同。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 改革:1988年附加议定书对宪章补充规定了几个权利 1991年修订议定书的目标是改善和加强报告程序。2019年的欧洲社会宪章(修订)增加了一些重要的权利,报告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改善 2019年通过一个任选议定书,在2019年生效,它首次规定了申诉制度。4、欧洲理事会人权专员 p欧洲理事会在2019年建立了它自己的人权专员。这个独立和非司法性的机构的职能是促进人权教育和提高人权意识,发现各成员国法律和实践中的不足,并向各国政府发表建议和意见。其职权非常类似于
7、负责人权保护的国家监督机构。p主要活动包括实地考察、组织研讨会和就某些具体的人权问题发表建议 二、美洲国家组织 1.从泛美联盟到美洲国家组织 1889年至1890年:首次美洲国家国际大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创立: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为了快速收集和传递商业信息 1910年:第四次美洲国家国际大会(布宜诺斯艾利斯)建立了泛美联盟 1948年:第九次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大会(波哥大)通过: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美洲国家组织第XXX号决议)美洲社会保障宪章(美洲国家组织第XXIX号决议)2.美洲国家组织的宗旨和框架 区域性政府间组织35个成员国(美洲的所有主权国家)、63个常设观察方
8、(62个国家和欧盟)总部设在华盛顿主要机关 大会 常设理事会 外交部长咨商会议 秘书处宗旨宗旨(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2 2条条)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和巩固代议民主制并尊重不干涉原则;防止可能引起困难的原因并保证和平解决争端;为遭到侵略的那些国家规定共同行动;寻求会员国间所引起的政治、法律及经济问题的解决;以合作行动来促进它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有效限制常规武器,以确保为会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投入资源。3.3.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106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33条 由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选出的7名独立成员组成职职 能能
9、 提高意识 提供建议,准备研究和报告 要求提交报告 答复成员国咨询 处理申诉,处理与所有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有关的个案 参加美洲人权法院案件的审理 (经政府同意)进行实地调查委员会的发展委员会的发展 1960年:委员会章程:规定为美洲国家组织的负责“促进对人权的尊重”的一个“独立机构”(第1条);人权被定义为“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规定的权利”(第2条)。1965年:第二次美洲特别大会赋予更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有限的个人申诉制度 1967年: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1970年生效),修订了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赋予委员会作为美洲国家组织主要机关的新地位 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78年
10、生效)第33条:“下列机关应该具有与本公约相关的职能:(1)美洲人权委员会 (2)美洲人权法院”1979年:在美洲人权公约生效后,1979年10月通过了委员会重组章程:根据第1条第2款,人权被理解为:(1)对美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而言,该公约规定的权利 (2)对其他成员国而言,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规定的权利 4.4.个人申诉制度个人申诉制度 (基于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基于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美洲人权公约之前的个人申诉美洲人权公约之前的个人申诉 1965年委员会获得授权,可以审议与侵犯人权有关的个人申诉。它只能根据声称美洲宣言所规定的某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生命权、法律面前的平等、宗教自由、表达自由、
11、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和正当程序)受到侵犯了的申诉作出建议。自从1979年修订章程生效以后,委员会可以审议声称美洲宣言所列举的任何权利(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与非美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的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有关的申诉程序:以最终裁决结案,包括委员会发现的事实、作出的结论和向国家提出的建议;遇到不遵守的情况,委员会可以发表它的决议;某些决议被进一步载入它向美洲国家组织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当中。缺乏执行缺乏执行 美洲法院的管辖权来自美洲人权公约,并不涉足基于宪章的申诉 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裁决 大会对处理个人申诉表现出较少的兴趣 各国不予遵守几乎没有什么后果 5.5.国别报告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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