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学(第三版)》课件 - 副本 (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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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概述经营者集中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对经营者之间的资产、人员等因素进行融合的行为。具体来说,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进行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合同等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实质性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
2、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二、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双重影响二、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双重影响 企业合并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的两面性。基于经营者集中行为影响的双重性,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虽然经营者集中行为较之于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来说,一般不会存在“自身违法”的问题,但若不对它进行适当的控制,任其泛滥,就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危害;而且,与垄断协议相比,经营者集中行为会直接导致竞争者数目的减少,经营者在集中之后有了统一决策中心,集中形成后限制竞争的持续时间也会更长。经营者集中除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外,还要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3、定。三、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类型三、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类型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营者集中以其影响市场的效果和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以作为经营者集中典型形式的合并来说明:所谓横向合并,又叫水平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所谓纵向合并,又叫垂直合并,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所谓混合合并,一般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企业合并。第二节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一、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概述一、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概述 基于经营者集
4、中对竞争的双重影响,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的目的和方式不在于禁止,而在于控制,主要表现为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供其批准或者提出异议。1.如果说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对已经形成的现实的市场力量(垄断力)的事后监督、控制,那么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就是对企图形成或加强潜在的市场力量的事前预防、控制,旨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2.禁止垄断协议制度是对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进行的规制,与市场结构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如果没有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相配合,经营者之间就可以采取直接消灭竞争者的方式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方式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
5、规制方式 从各国或地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形式来看,有事后监督审查制和事前申报审查制。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审查制的,又可进一步分为申请许可制和申报异议制两种不同情形。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申报异议制。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 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对经营者集中实行申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实施集中,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监管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手段。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作出各自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销售额为标准。2.以参与
6、合并的经营者的总资产额为标准。3.以交易金额以及参与合并企业总资产或净销售额为标准。4.以市场占有率或销售额为标准。就申报标准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直接规定,而授权国务院规定。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方式和内容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方式和内容 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申报。这涉及申报的方式和内容等问题。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做法大同小异。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第24条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据此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对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
7、。五、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期间五、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期间 一些国家和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分为初审和主审两个阶段。初审期一般为主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较短期间,如果认为合并对市场竞争有严重影响,主管机关应当在初审期内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此该合并申报进入时间较长的主审期。我国反垄断法第25条、第26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的程序。六、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和内容六、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和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时,其基本任务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判断该集中是否会在相关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或者权衡它
8、给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否会超过它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首先必须确定经营者集中所涉及的一定的交易领域,即相关市场(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然后,必须根据若干相关因素确定拟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对竞争的影响,从而决定对该经营者集中是否给予许可。七、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形式七、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形式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与实际做法,审查结论可以采取三种形式,即批准、禁止以及批准但附加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明显利大于弊和弊大于利的经营者集中,会直接作出批准和禁止的决定。为了使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充分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往往决定附加减
9、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经营者接受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集中的前提。八、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操作规范八、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操作规范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14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情况进行了规范。九、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衔接九、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衔接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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