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1、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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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课件 _1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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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课件_1、概述 人类社会存在各种纠纷。纠纷解决的手段,如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诉讼是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诉讼,即通过司法裁判,定分止争。具有中立性、权威性、确定性、终局性、强制性等特点。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二)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我国传统上,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2、特征(1)中心问题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2)是国家的专门活动,属公力救济。(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3条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
2、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4)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诉讼阶段 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刑事诉讼全过程。我国刑事诉讼包括:(1)立案 (2)侦查 (3)起诉 (4)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5)执行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7)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和解、没收、强制医疗)(三)刑事(三)刑事诉讼诉讼概念新解概念新解 我国刑事我国刑事诉讼诉讼理念与国理念与国际际社会存在差异。社会存在差异。在我国,刑事案件一般表述在我国,刑事案件一般表述为为“张张某某杀杀人案人案”、“李某李某抢抢劫案劫
3、案”、聂树聂树斌故意斌故意杀杀人、人、强强奸奸妇妇女案。女案。在美国,刑事案件一般表述在美国,刑事案件一般表述为为“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v v Ash Ash”、“New YorkNew Yorkv v BeltonBelton”,在英国,刑事案件多被,在英国,刑事案件多被表述表述为为“王国政府王国政府诉诉案案”。如何理解这种差异?如何理解这种差异?英美的表述:把被指控者视为诉讼地位与政府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的表述方式:看不出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似乎只有被告人甚或“罪犯”这一“中心人物”。在传统诉讼观念下,被指控者被视为全民的公敌,专政机关联手对付的对象,只
4、是查明案情的工具、手段。为查清案件真相,其必须配合办案机关而不能保持沉默,否则,就是不老实,就是顽抗、抵赖。反思刑事诉讼之为“诉讼”,应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对抗: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指控者享辩护权,享有意志不受强制的基本防御权。法国:“刑事诉讼是社会对犯罪的一种本质上具有司法裁判性质的反应,由秩序受到犯罪扰乱的社会(检察机关)针对犯罪行为人提起,目的是要求法院对犯罪人宣告法律规定的刑罚。”我国法院的改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四)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类型 1弹劾主义 是指审判程序必须依据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追诉方和被追诉方处在平等的立场上进行攻击、防御活动,
5、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判断其主张是否正确。实行于奴隶制社会时期。主要特点:实行私诉,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居中裁判,并不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主要是取决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与辩论;法庭审理采言词辩论和审判公开原则;实行神示证据制度。云南通志卷二十七称武定府彝族习俗:“有争者,告天煮沸汤,投 物,以手捉之,屈则糜烂,直则无恙。在弹劾式程序中,实行私诉主义,追诉者和被追诉者都是私人(私人追诉主义、公众追诉主义)。是否提起诉讼完全取决于受害人等私人,从而将追诉权完全委诸于被害人等私人。这是其最
6、大缺陷。因为在私诉的方式下,由于被害人等私人在诉讼能力方面欠缺力量,缺乏举证能力,还容易受个人感情的左右,甚至因惧怕而不敢起诉,从而导致犯罪行为不能被完全追究,社会秩序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因此,弹劾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纠问式 所谓纠问主义,“是指由宣告刑罚的国家机构即法院自行侦查犯罪、行使刑罚权的方式。该种方式下,除侦查、审判外,不需有专门的追诉机构”。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集权制国家的兴起,面对“大量刑事行为不受惩罚这一事实,促使国家权力恍然省悟到追究犯罪不应仅要受害人参与,国家本身也有责任参与”。国家开始主动追究犯罪,刑事诉讼成为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秩序而自觉运
7、用的统治工具。为了强化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法官代替被害人承担起控诉职能,从而控审两种职能集中在法官一身,由其一体行使。于是,纠问式程序形成了。纠问式的主要特点 对犯罪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控告,而是由法院的专职调查官负责调查和追诉。被告人为诉讼客体,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混合式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建立的刑事诉讼模式为混合式。“法国大革命之后,拷问被禁止,并在吸收弹劾主义诉讼构造的基础上,采取了国家追诉主义方式,但其性质上,仍是属于职权主义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弹劾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诉讼构造得到了发展。”1 “现代的刑事程序
8、吸取了纠问程序中国家、官方对犯罪追诉的原则(职权原则),同时保留了中世纪的无告诉即无法官原则(自诉原则),并将这两者与国家公诉原则相联结,产生了公诉人的职位:检察官。”2 1 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011页。2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混合式的主要特点 在诉讼结构上,起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实行不告不理。实行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实行公开审判,肯定言词原则和直接
9、原则。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刑事诉讼实行公诉主义,即将担当侦查、追诉的国家机关和进行审判的国家机关分别独立(国家追诉主义),根据前者的动议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该方式在侦查、追诉机关同属国家机关这一点上,类似于纠问主义;而在根据追诉者与被追诉者基于对等立场进行攻击、防御作出判断这一点上,则类似于弹劾主义。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011页。“在刑事程序发展过程中,曾有两个因素起着作用:针对犯罪分子而增强的保护国家的要求,导致中世纪刑事程序向纠问主义程序转化;针对国家而增加的保护无辜人的要求,促使纠问主义程序大约从1848年
10、开始向现代刑事程序的转变。”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及渊源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的对象是法院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明犯罪的活动。3.内容是指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哪个更重要?一个看似不太科学但值得思考的问题。美国联邦前
11、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杜培武案 http:/www.zwbk.org/MyLemmaShow.aspx?lid=201119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杀害两名警察而受到昆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编造了所谓的杀人事实。昆明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杜培武的申诉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便将其批捕、起诉。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同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
1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因抓获真凶,杜培武才被无罪释放。佘祥林案http:/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之前的1月20日,雁门口镇何场村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1995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环节。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
13、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归来,当地一片哗然。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生下一子。令她没想到的是,佘竟为此蹲了11年的冤狱。20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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