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3章-物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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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 物权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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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3章章 物权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年3月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权利。特点(与债权相比)特点(与债权相比):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支配权,是权利主体依自己直接支配性。物权是支配权,是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力,即物权的行使无须相对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力,即物权
2、的行使无须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2、排他性,即物权不容他人侵犯,且一物之上不得排他性,即物权不容他人侵犯,且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3、对世性和绝对性对世性和绝对性 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l习题习题1.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lA.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l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3、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l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l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l习题习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的是:l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l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l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 l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权利 l习题习题1答案:答案:ABCl本题本题A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选项体
4、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BC选项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D选项属于债权请选项属于债权请求权。求权。l习题习题2答案:答案:ABl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物权。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属于股权,不为物权。属于股权,不为物权。二、物权的分类二、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和其他物权(一)自物权和其他物权 以物权内容是否完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以物权内容是否完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的
5、物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指权。即指所有权所有权。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支配。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支配权;权;他物权他物权依附于所有权,是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依附于所有权,是一定程度的支配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区别: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权利主体不同所有人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所有人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是非所有人。(2)权利的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是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其他物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其他物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
6、能内容。能内容。(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通常称所有权为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通常称所有权为“无期物权无期物权”,而称他物权为,而称他物权为“有期物权有期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物权的功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以物权的功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典权等。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7、,包括抵押权、质权、典权等。(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物权客体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以物权客体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别。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法为登记。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四)独立物权与从物权(四)独立物权与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
8、分类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主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等。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等。(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原因不同而作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发生原因不同而作的分类意定物权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实例演练:实例演练:1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甲乙均
9、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而无效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登记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登记而有效 答案答案 C 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
10、对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债权本题涉及对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债权无效,抵押权无效。本题中,甲与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无效,抵押权无效。本题中,甲与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民事行为。故不论抵押合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民事行为。故不论抵押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无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无效。三、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但存在例外情形,如但存在例外情形,如“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对物权行使顺序的概称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对物权行使顺序的概称(1)“成立
11、在先,权利在先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即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原则,即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后设立的物权。(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实例演练:实例演练: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与乙达成协议,
12、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问题: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为什么?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 本案涉及物权优先效力问题。本案涉及物权优先效力问题。(1)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二卖。)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二卖。甲
13、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故丙自交付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伺的合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伺的合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2)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丙的请求权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
14、,丙的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l3、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日后交货付款;第
15、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l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l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lC
16、.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l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l答案答案:A l【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l选项选项A正确,选项正确,选项B、C错误。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下,买受人均要求实
17、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
18、领了玉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l选项选项D错误。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错误。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三份合同均有效。在签订合同时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三份合同均有效。(二)物权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1、概念概念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
19、损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有可能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2、内容内容(1)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2)物之返还请求权物之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4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案例案例2:甲以自己所有的一栋楼房抵押给乙,并:甲以自己所有的一栋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丙故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丙故意毁损房屋。针对丙的
20、行为,谁可以提出物权请意毁损房屋。针对丙的行为,谁可以提出物权请求权?求权?回答:甲以所有人身份、乙以抵押人身份均可向回答:甲以所有人身份、乙以抵押人身份均可向丙提出物权请求权。丙提出物权请求权。l习题: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习题: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l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l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21、l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还 l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答案:BCl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而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而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
22、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选项不正确。本题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
23、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本题正确选项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本题正确选项为BC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物权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改变。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
24、能由当事人通过协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议设定。设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随意确定。例如:我国例如:我国担保法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例如:例如: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的动产质押无效。实例演练:实例演练: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因
25、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借款借款5万元和万元和10万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张某的请求,但要万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张某的请求,但要求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求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和住房一套设定担保。但对于一块和住房一套设定担保。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若该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表。若该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于10万元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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