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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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个人独资 企业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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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教学目的与要求l 要求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企业事务管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制度。l教学重点l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和企业解散清算制度。l教学难点l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制度。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l(一)概念l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l(二)特征l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l一个
2、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l2、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的专有性;l投资人对企业事务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l3、企业损益承担的唯一性;l企业收益归投资人所有,亏损也有投资人承担。l4、企业法律地位的非法人性;l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通过破产解散、清算。l5、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性;l 当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l6、内部机构设置的简单性;l 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l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联系和区别l(一)联系l1、均为单一投资主体设立;l2、均应依法设立;l3、具备企业的各项特征;l(二)区别l1、法律地位不同;l个人
3、:非法人;一人:法人;l2、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l个人:无最低限额要求;一人:有要求(10万元);l3、财产分离程度不同;l个人:无法区分;一人:相对独立;l4、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l个人:无限责任,风险大;一人:有限责任,风险小;l5、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不同;l个人:干预少;一人:干预多;l6、适用的法律不同;l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人:公司法l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立法、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l(一)概念l 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管理、解散和清算各种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l(二)立法l1、2000年1月1日前,个人独资企业受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范
4、和调整;l2、2000年1月1日后,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和调整,该法是在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l(三)立法宗旨l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l(四)适用范围l 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部分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独资企业,也不适用外商独资企业。l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l一、设立的条件l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国家也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法设立。个人
5、独资企业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l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l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限制应符合以下条件:l (1)一个自然人;l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对投资人的限制 (3)中国公民(中国大陆的);l (4)非特殊身份的人;l (非公务员、警察、司法人员等)l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l 应符合企业名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如股份、公司、有限等;企业组织形式可采用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l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l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但投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l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l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l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l 法律无明确规定,企业视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而定。l二、设立的程序l(一)申请l1、申请人l由投资人自己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l2、申请时提交的文件l(1)申请书;l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企业的经营范围;l(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l(3)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l(4)投资人的委托证明;l(5)其他文件;(如审批文件等)l(二)审查批准l 工商机关在15日内依法作出。l(三)发照l 营
7、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企业成立的日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开展有关的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l(四)公告l案情介绍l 2008年2月,下岗工人刘某欲出资5万元在其所在城市繁华地段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批发零售果品,并聘请甲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刘某欲将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命名为“新绿果品批发公司”。2月15日,刘某向所在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投资人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认为,刘某拟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新绿果品批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l问题: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l法律分析l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
8、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人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l 在本案中,尽管刘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在其他方面的条件均具备,但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股份”、“公司”、“有限”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不能出现体现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否则,就会发生混淆和误解,会为有关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及解决埋下隐患。因此,工商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刘某可变更企业名称,重新申请办理设立登记。l一、
9、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l(一)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l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l(二)企业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l 企业的合法经营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经营受法律的制裁。l(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l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和划拨的方式。l(四)依法申请贷款权;l 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向有关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获得生产经营资金。l(五)拒绝摊派权;l 个人独资企业可有权拒绝有关组织或个人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l(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l(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l 守法
10、是每一个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l(二)纳税的义务;l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前个人独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后(2000年1月1日后)个人独资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避免重复征税,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l(三)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l(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l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健康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l(五)保护环境的义务l 不能将企业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对废水、废气、废物进行认真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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