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特别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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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 特别 程序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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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本章重点:特别程序是法院依法审理非民事争议案的程序。难点问题: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七大特点。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特点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这些非讼事件的突出特征是公民民事权利虽未发生争执但具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些潜在因素的持续存在不但会导致民事权利人的损失,而且会影响甚至阻滞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为避免今后发生可能的民事权利争执,疏通社会经济流转的管道,超前维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又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一)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
2、状态的确认。(二)没有原告或被告。(三)审理组织特殊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原则上采取独任制。只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事件才组成合议庭。(四)实行一审终审。(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六)不收诉讼费。(七)审结期限较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二、我国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一)适用的法院:从审理法院来说,法律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其职能所致,它们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二)适用的案件:从审理的事件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只包括宣告公民
3、失踪事件、宣告公民死亡事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事件。选民资格案件就本质上说不是民事事件而是政治事件,但我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故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归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之中。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概念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一)起诉 起诉人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起诉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起诉前必须先向选委会申诉(申诉前置)。2、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起
4、。(二)管辖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审理 受理后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参考案例1张丽为A选区的选民,A选区的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后,她发现明明自己有选民资格,却不在选民名单内,于是于2004年5月6日(选举日为2004年5月9日)向A选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派两名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院经过审理,于2004年5月10日做出判决,确认了张丽的选民资格。问: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
5、(一)申请 申请条件: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3、必须要有公民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的事实。(二)管辖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公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个月。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四)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民的确下落不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已满个月时,法院应制作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同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二、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失踪人如系在法院公告期间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系在判决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
6、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条件:1、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的人是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3、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公民下落不明满年的;第二,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2年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二)管辖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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