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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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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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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证券公司 业务 规范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三章:证券公司业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务规范目录2证券经纪投资咨询1234567财务顾问承销保荐自营业务资产管理其它业务3.1证券经纪 3.1.1经纪业务的主要法规(一般了解)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实施;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3.1证券经纪 3.12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1.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不垫付,不赚差价,按比例收佣金 分类:柜台代理和交易所代理 要素:委托人;券商;证交所;交易对象 特点:对象的广泛性;中介性;客户指令权威

    2、性;客户资料保密3.1证券经纪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 账户管理:签委代协议为客户开资金账户代理开证券账户办理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适当性管理: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与服务 客户交易安全监控 客户回访,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投诉制度 客户资料管理制度3.1证券经纪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业务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 岗位分离、职责分明:见P76 权衡机制:见P76 员工信息查询 绩效考核:不能简单以客户开户数为激励依据3.1证券经纪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许

    3、可证放在显著位置 印章管理,使用、保管、交接内控 安保机制:与公安消防联系畅通 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负直接责任 营业部负责任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时间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便于稽查 负责人离任的,应进行审计,审计未结束前,不得离职。有问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它营业部任同等职务。离任审计后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当地证监会3.1证券经纪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4-6项所述年度考核审计包含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与服务;有无违规提供融资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等 4、健全信

    4、息系统 5、违法行为现任追究机制3.1证券经纪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1.账户管理 1)开户 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境内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 境内法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境内合伙企业、狼子野心业投资企业: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体合伙人名单等3.1证券经纪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1.账户管理 2)变更:将客户证券卡等寄送至中国结算公司审核,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

    5、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3)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4)非交易过户:遗产、赠与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2.三方存款: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分离管理3.1证券经纪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3.交易委托 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指客户到营业部柜台书面委托;非柜台委托指电话、传真、网络等委托 2)委托内容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交易日期);交易品种(全称、简称、代码;代码与名称必须一致);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指委托指令时间);有效期(我国委托只当日有效)等3.1证券经纪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6、3.交易委托 3)委托受理、扫行与委托撤销:受理(核查证券及资金账户余额);执行;撤销(未成交前可撤销;及时冻结与解冻资金)4)交易清算:证券交收(由中国结算公司进行);资金交收(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进行)3.1证券经纪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5.指定交易与托管 1)上交所托管制度:指定交易制度(1998年4月1日)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在上交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唯一受托人,并由该参与人通过特定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交易证券 未办理上交所拒绝其交易申报;投资者的证券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每分公司托管,其红利等须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变更指定交易:变更须向原及现交易

    7、参与人申请;原申请撤销;一经确认撤销即刻生效;不得申请撤销的情况:当日有效易行为的;当日有效易申报;新股申购未到期;有未了事项3.1证券经纪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5.指定交易与托管 2)深交所的托管制度: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转托管程序:至转出营业部申请转出营业部审核同一证券公司不同席位当日可转托,不同证券公司当日不可转托管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数据转出营业部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查询转托未成功原因确认后的下一交易转入新托管营业部3.1证券经纪 3.1.5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不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

    8、 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客户指令权威性 不得保证收益或承诺赔偿损失 不得为多获得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不得在批准的场所外接受客户委托、清算、交收 不得违规提高收费 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消易 不得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3.1证券经纪 3.1.6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内控 协会的自律管理 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报告、信息披露、检查制度3.2证券投资咨询 3.2.1相关概念和基本关系 投咨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 投资咨询:有资质的机构与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收取一定费用 投资顾

    9、问: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约定提供投资建议股务,辅助客户投资决策;原则:合法、独立、客观、公平、审慎 研究报告 关系: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3.2证券投资咨询 3.2.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1.咨询业务活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写文章、评论,通过媒体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电话传真提供咨询服务 2.申请从业机构的条件:有5 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咨询的,有10名以上的专职人员;高管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100万注册资本3.2证券投资咨询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

    10、行办法 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向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信息 不得以虚假信息、传言、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服务 公开发表意见,应对投资风险作充份说明 与媒体合作,应当向证监会报备3.2证券投资咨询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不得从事活动 代理买卖 承诺收益 约定分享收益或损失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 与他人合作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3.2证券投资咨询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结论应当一致 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内部使用的简报、快讯、

    11、动态,只能限于本机构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承销商、推荐人其及所属证券咨询机构不得为客户撰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不得干扰检查 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3.2证券投资咨询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2012年12月7日,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1.荐股软件含义:提供分析意见或预测;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等;仅提供历史统计数据的则不属于荐股软件 2.相关规定 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须具备资质 应遵循客观公正、证书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期诈客户3.2证券投资咨询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2.相关规定 投资咨询机构应当

    12、符合下列要求 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证券业协会公示信息 荐股软件销售协议格式等材料需在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揭示风险 公平对待客户,不得诱导客户升级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销售服务过程全面留痕,档案保存5年 向客户提供公司联系方式 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不实、误导性营传,不得承诺收益 各业务环节应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理3.2证券投资咨询 3.2.5证券咨询业务监管与自律管理措施 3.2.6内控规定 从业人员人资质;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注册分析师 为客户保密 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公从媒体做

    13、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3.2证券投资咨询 3.2.8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应载明事项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署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编码等 发布研究报告的执业规范(P80)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1上市公司收购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规 1.收购方面的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2.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上市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等 4.涉外并购规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14、财务顾问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1.概念: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等重大影响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等专业服务 2.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近3年元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缴注资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控股股东与实控获得资产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规;具有2年以上从事并购重织财务顾问活动的执业经历,近2年每年财顾收入不低于100万;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少于20人,从事证券业3年以

    15、上的不少于10人,财顾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近3年每年财顾收入不低于100万;董事、高管应具有从事证券市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验;控股股东与实控近3年无重大违规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3.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条件 24个月无违反诚信不良记录,未因执业行规而受到自律组织的纪律处份;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3证券公司担任财顾的相关规定

    16、1.提交文件 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的说明 从业人员近3年从业经历 公司近2年财报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不得担任财顾的情形 24个月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因执业行为违规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近36个月因违规经营或涉嫌违规被调查 3.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顾的情形 持有(直接或间接)上市公司股份达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持有证券公司股份达5%或选派代表在公司任董事 近2年有相互担保或近1年财顾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4财顾的业务规则 1.职责 接受委托,尽职调查,全面评估风险 提供专业服务,对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

    17、策和建议 对其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进行辅导 对申报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份核查;向证监会报送相关财料 持续督导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4财顾的业务规则 2.财务顾问业务规程 签协议:应提派2名财顾主办人负责,同时可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尽职调查: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同主体转让股份或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顾 规范辅导 内部审核 专业意见出具与相关承诺 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的工作与规定 健全内部报告制度 持续督导:在督导期间,财顾应结合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出具督导意见,并于定期报告披露后15日内向当地证监

    18、会报告;解除协议的,应于1个月内重聘 工作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4财顾的业务规则 3.相关制制规定 持续督导:见上P108 内部检 查制度 工作档案制度:存10年 保密制度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3.5财顾的监管 1.监管主体:证监会、证券业协会 2信用管理:财顾及其主办人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与财顾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导异等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3.措施: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下等监管措施;上市公司不属 于事前无法获事后无法控制,利润未达预测与评估的8

    19、0%,证监会责令公开说明原因;未达50%的,可谈话、出具警示函;财顾变化需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4.法律责任: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1主要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法规证券公司业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证券公司日常管理法规风险防范法规信息披露相关法规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2发行保荐业务一般规定1.概述:发行人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同资发行其发行保荐与上市保荐应同一保荐机构承担;可联合保荐但不超过2家;发行的主承销可以由保荐机构担任也可由其它具有保荐机构资格证券公司与该机构共同担任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注资不少于1亿,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从业人员不少于34人,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

    20、人员不少于20人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近3年未受行政处罚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2发行保荐业务一般规定1.概述保荐代表人资格3年保荐业务经历近3年担任过项目协办人专业能力考试过关3年未受行政处罚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2发行保荐业务一般规定2.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的:首发并上市;发新股、可转换公司中债券证券公司需具资质应指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负责保荐工作守法合规;信守诚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维扩发行人合法利益,保密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3信息披露有关规定1.首发股票应披露的信息发行公告

    21、:招股意向刊登首日披露定价方式、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等等网上申购相关信息:名称、价格、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的中位位数,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市盈率(股价与每股收益比率);网上网下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因拨机制;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按发行价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似投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风险公告:当市盈率高于行业均值,应披露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还来的损失风险,提示关注发行结果公告:获配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及价格、申购及获配数量;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配售原则;申购与配售数不符,应公布并着重说明;发行费用网下配售结果

    22、公告:战略投资者名称;市盈率计算方式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3信息披露有关规定2.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资料保留3年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刊登招股意向书前,不得进行推介活动首发网上网下信息披露一致不得夸大,误导投资者至少一种指定刊物刊登披露信息并指定网站公布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4内部控制规定1.总要求内部防火墙原则;2010年12月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1年1月1日实施2.内控具体要求2003年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发行业务:主承销商对询价对象,配售对象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下列情况不得配售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对象名称、账户资料与证券业协会登记不一致未在规定时间

    23、内报价或未足额划拨资金有证据表明询价过程中有违法或违诚信行为的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4内部控制规定2.内控具体要求2003年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承销业务报送承销方案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应由承销团承销的,应组成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3家以上的,可以设主副承销,2家主承销的应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承销团成员应按承销团协议规定承销,不得虚假承销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5监管措施1.概述监管主体:证监会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制度:核准制:核准制是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信息而且须报证监会披准基础:发行股票,转债发行的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心责特点: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

    24、荐企业;发行审核逐步向强制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过度;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5监管措施1.概述制度:保荐制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制双保荐: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明确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首发3个会计年度,创业板多一年)责任:尽职辅导与调查;信息披露;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作必要的承诺3.4证券承销与保荐3.4.5监管措施2.措施12-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有关文件3.4.5处罚措施机构30-60万;个人3-30万(1)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3)从事

    25、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4)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5)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6)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7)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8)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9)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3.5证券自营3.5.1自营业务的主要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等3.5.2证券自营务概述含义:证券自营须注册资

    26、本1亿元净资5000万;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 卖证券;从业时可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须以自己名义开立账户3.5证券自营3.5.2证券自营务概述2.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在证交所交易的证券:如股票、权证、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证券: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开放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3.5证券自营3.5.2证券自营务概述3.证券自营业务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3.5证券自营3.5.2证券自营务概述4.自营业务管理的一般规定控制运作风险:以自己名义通过自营席位交易,由非自

    27、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管理。不得借给他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自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内提取现金确定运作原则:自营规模与比例控制;完善可投资品种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法池制度;建立止盈止损机制建立运作流程专人负责清算3.5证券自营3.5.2证券自营务概述5证券自营投资决策机制的一般规定不得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报送全部自营账户明细给当地证监局,由证监局报至上海、深圳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备案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要报整改计划,在合规前提

    28、下压缩自营规模,在每月10日前报整改情况证监会及证券业救命恩人会对自营业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3.5证券自营3.5.2证券自营务概述6.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1)风险种类: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2)自营业务风险的防控措施规模及比例控制:权益类与衍生品不超过净资本的100%固定收益炒面不超过净资本的5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市值与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包销的除外3.5证券自营3.5.2证券自营务概述6.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2)自营业务风险的防控措施建立防火墙制度: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自营业务研究策划、投资决策、操作、风险监控

    29、等机构与职能相互独立。自营账户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投资决策和操作档案管理制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风监部门能够正常履责;自营业务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联动分析;确保业务风险指标在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纠下与处理机制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全面稽核加强人员管理3.5证券自营3.5.2证券自营务概述6.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2)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内部报告: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授权的重大决微;自营风险监控报告;明确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及责任人3.5证券自营3.5.3开

    30、展自营业务的相关要求1.决策与授权要求:三级体制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运作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2.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资金来源可以是自营也可以依法筹资;不得以保本保底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业务隔离明确授权风险控制报告制度3.投资范围(见P118)3.5证券自营3.5.3开展自营业务的相关要求4.持仓规模要求:证券专营机构负责总额与净资产比不超过10:1;兼营的证券业务发生的债务不超净资产的10:1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运营资金不得低于50%接历史成本价计算,权益类证券不超净资产80%持有一种非国债类的

    31、成本价不超20%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总市值不超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出现盈利,按月计盈利的5%计跌价准备,直至达到净资本的5%跌价准备金可以弥补损失,可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3.5证券自营3.5.4自营业务禁止性行为:内幕交易(见P30)操纵市场(见P30)3.5证券自营3.5.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专设账户、单独管理:开户3个交易日内报证交所备案自营情况报告证监会监督:资料保管20年证交所监督: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证交所: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自营业务情况法律责任(略)3.6证券资产管理3.6.1概述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原测与要求

    32、守法合规公平公正资格管理约定运作集中管理风险控掉3.6证券资产管理3.6.1概述2.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与基金要求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应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订合同,将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集合资产管理分为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投资于国债、债券型基金、上市的企业债券等信用高、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证券及股票型基金不得超过该计划净值的20%3.6证券资产管理3.6.1概述3.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核

    33、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6证券资产管理3.6.2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内容1.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

    34、管理权限。(5)各类风险揭示。(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3.6证券资产管理3.6.2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内容2.定向资产管理,接受客户资产最低净值要求:100万以上3.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的资产形式单个客户资产数额不低于5万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不低于10万元4.合格投资产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100万以上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合

    35、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5.关联方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同意,事后告知托管机构与客户,同时报交易所。证券公司之外因互因素使计划投资不符合同约定,正券公司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处理原则。3.6证券资产管理3.6.3资产管理风险控制1.控制要求风险客户自担风险揭示;载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承诺。了解客户状况客户资产合法性作出承诺使客户了解资产管理的特性、风险等情况,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报告独立核算,分账管理2.风险揭示(略)3.6证券资产管理3.6.3资产管理风险控制3.资产托管基本要求证券资

    36、产应托管证券公司与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4、其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每季度结束5日内将合同报证监会集资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报备证券公司每个季度结束60日内完成各种检查报告档案保存20年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1.原则:合法合规:风险安全,证监会批准,合法资金集中管理原则独立运行原则岗位分离原则2.资质:证券经纪业务满3年公司及重要人员2年内未因违规受行证和刑事处罚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注册资本符合要求(5千万、1亿、5亿)最

    37、近1年内未出现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业务系统通过证交所与结算机构测试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3.账户体系1.证券公司信用账户(在结算机构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及客户归还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信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似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用于担保的资金3.7其他业务

    38、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融券专用账户融资专用账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或资金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买卖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3.账户体系2)客户信用账户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担保资金与融资融券负债明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4.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客户申请客户征信调查:了解财产及收入,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客户选择标准:从事证券交易时

    39、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以上账户状态信誉状况资产状况投资风格及业绩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人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5.合同的基本内容对融资融券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与定义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等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和计算公式、补仓时间、补仓期限、补仓后应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补仓的通知方式。约定内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40、所的有关规定。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约定乙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约定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6.融资融

    41、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融资额、期限不得超过证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用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低于人行同期基本贷款利率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7.标的证券、保证金、担保物的规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应是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股票:上市超3个月;融资买入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股本或流通市值分别不少于2亿股或8亿元;股东不少于4000人;过去3个月内无下列情况: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额小于5000元;日均涨跌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平均值偏离超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

    42、分置改革未特别处理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7.标的证券、保证金、担保物的规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应是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交易所型开放指数基金:上市交易超3个月近3个月内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基金持有户数不低于4000户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8.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上证180成分股折算率不高于70%,其他A股不高于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最高不超90%被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期的A股、权证折算0%其他基金、债券不高于80%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保证金不低于50%;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数*价格

    43、保证金、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资金整体为融资融券所生债务作担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不低于130%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8.证券权益处理规定原则:融券还券、融资还资 融券买出的证券权益归证券公司 融资买入的证券及用于担保的证券权益归客户3.7其他业务3.7.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9.转融通业务:概念: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在多数情况下是向银行的贷款或在货币市场上的融资。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在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担保证券账户、证券交

    44、收账户专用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担保资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期限:最长6个月保证金: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15%年报:年度结束4个月内;月报每月结束7个工作日内档案保管:20年3.7其他业务3.7.2代销金融产品1.代销金融产品的适当性原则3.7.3中间介绍业务含义: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3.7其他业务3.7.4另类业务1.股

    45、票质押回构融资方将期股票质押给融入方,并约定未来回购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申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业务协议进行审查2.约定式回购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期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证券并在未来以另一约定价格回购;孳息归客户深交所3.7其他业务3.7.4另类业务3.报价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报价客户接受报价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至期,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构上交所债券品种为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品种3.7其他业务3.7.4另类业务4.直接投资直投子公司:

    46、不是用购买股权的形式来取得对某个公司的控制权,而是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组建一个新的并对其有控制权的公司。这种投资行为被称为直接投资子公司。直投子公司应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直投公司人员不低于1/2;证券公司不超过1/3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不得超过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资或实缴出资的30%3.7其他业务3.7.4另类业务4.直接投资过桥贷款:过桥贷款为并购交易双方“搭桥铺路”而提供的款项,可以理解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方提供的一项临时或短期借款。它的形式可以是定期贷款,也可以是循环信用证,只是在时限方面更短暂些。所以它只能是一种短期融资,在并购交易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桥式贷款”的利率比一般的贷款利率要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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