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洋权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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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海洋权益海洋权益liangyanru“海洋国土海洋国土”概念概念v1984年11月,当时的国家海洋局局长罗钰如在我国的“海洋开发战略研究报告”中提出:“根据新的国际海洋法制度,我国可以划定300万平方公里左右的管辖海域,构成我国的海域国土,我们应该像开发陆地国土一样,开发利用好海洋国土。”v在这里,“海洋国土”的概念被明确提了出来,并对海洋国土所包涵的海洋区域作了毫不含糊的界定根据新的海洋法制度,可以划归我国管辖的海域有300万平方公里左右。相当于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3。对于这样辽阔的一片海洋国土,应当视为民族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财富。要象开发治理陆地国土一样,重视开发治理海洋国土
2、。也要象维护陆地国土主权一样,维护海洋国土主权或主权权利。v领海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v内海(内水)内海(内水)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所有水域,海港、河口湾、海湾、海峡以及所有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v毗连区毗连区沿海国在与其领海远离陆地一侧毗连的宽度不超过12海里,即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享有资源主权权利和环境保护保全权利,并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行使管制权。v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一侧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区内享有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性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为目的的主权权利。v领海基线领海基线用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
3、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v在海域国土中,不同类型的海域,其法律地位各不相同。其中,“内海水域”部分的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相同,完全置于国家主权之下。“领海”一般也公认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各国有权自己划定领海宽度,但不得超过12 海里,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海洋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v大陆架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但公约规定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域不应超过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立法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v专属经济区专属经
4、济区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公约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v海洋国土对不同类型的海域,其法律地位虽有某些差别,但其共同特点是均受沿海主权国家所管辖,各区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均为沿海国所有。v海岸带和海域中的岛屿,对“海洋国土”的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岛屿在划分经济区范围,确保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中占重要地位。v所以,法律上的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均可视为海
5、洋国土。因为不论哪种区域,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均享有主权权利。所谓主权权利,是国际海洋权益斗争中的一种变通的提法,其实质就是主权。v所以,海洋国土概念实际上是涉及到国家的海洋权益问题。v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表声明,我国采用12海里领海。但是并未发表附上的海图。印尼,美国等国家都纷纷来打听,你们的领海到底到哪里啊?v要是那时候就宣布了海图,跟印尼、菲、马、越、日、韩的关系改善肯定是凭添难度了,不发表声明又不行。v从1955年开始,人民日报经常有发表声“美国悍然入侵我国领海,强烈抗议”美国也照例是一篇回复:“你没公布你的领海边界,我是误入”。你来我往,双方都很有耐心,用了几年的时间,美
6、国海空军共计入侵我国领海领空500余次(一说是900余次),此后就不来了。v90年代初,我国领海法颁布,宣布领海基线的时候,美国提供了一张图,与我国自定的边界一致。v自宣布12海里领海以来,长达三十余年不向世界公布领海边界,创造了国际法上的奇观。虽然有为难之处,但是也确实暴露了我们长期以政策代替法律,随机应变,缺乏长远打算的执政特点。这条边界线,就既给我们带来过利益,也让我们成过全世界的笑柄。v1945年3月28日,已被日本军队征用的“阿波丸”在新加坡装载了从东南亚一带撤退的大批日本人驶向日本。4月1日午夜时分,“阿波丸”航行至我国福建省牛山岛以东海域,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美军潜水舰“皇后鱼号”
7、发现,遭到数枚鱼雷袭击,3分钟后迅速沉没。全船2009名乘客及船员只有三等厨师下田勘太郎一人幸免于难。据美国共和党报1976年11-12月号特刊报道,“阿波丸”上装载有:黄金40吨,白金12吨,工业金刚石15万克拉,大捆纸币价值不明,人工制品、工艺品、宝石40箱,价值不明。v1977年3月17日清晨,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的调查船和海军的舰艇受命出航台湾海峡,实地调查渔民们所说的水下障碍。他们请当地渔民作向导,采用渔网拖扫和仪器扫测相结合的办法探查了20多天,在牛山岛东7.2海里方位70度和10.99海里方位100.3度都发现了可疑目标。1977年5月,打捞“阿波丸”沉船工程以“清除牛山渔场
8、水下障碍物、保障海上渔业捕捞作业生产安全”的名义正式开工。开工前,由上海救捞局和海军防救部队官兵联合组成的工程指挥部也进驻平潭岛。v1973年,希腊籍“波罗的海克里夫”号货轮在台湾海峡受强台风袭击遇险,要求救助。地点在厦门港外不到50海里。台湾,大陆,香港都收到了求救信号,也都表示要前去救援。该船的船长先生拒绝了台湾的救援要求,专心等待中国大陆的救援。结果厦门根本没有能够在这种风浪下出海的船,无法出海抢救。难船在风浪中挣扎达十多个小时,终于沉没于厦门港外,船上20名船员死了14个,6人被赶来的新加坡商船救起。v这件事之后,国家立即拨款去日本买了大型专业救捞船,就是著名的“沪救101”,成立了广
9、州和烟台救捞局。v毗连沿海国家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因其特定的地缘关系,与沿岸国家存在着自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学文化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早期,它关系着国家的安全,被视为国家的门户,关系着交通航运,被视为便利的通道;关系着人民的日常生活,是水产和食盐的重要产地。在近期,它不仅于人类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关系更为密切,而且是未来持续发展的战略领域。v海洋,已构成沿海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价值的增长,引起了国家主权所及空间范围的观念更新,把国家利益迅速向外推移,面向高级广阔的海洋利益进行扩展和追求国家的当前和长远的利益。v海洋权益是随着海洋法律制度和国家与海洋关系的方针政策而产生的。第一节第一节 海
10、洋权益概述海洋权益概述v一、海洋权益的概念一、海洋权益的概念v海洋权益是指各法律关系主体关于海洋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即不同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海洋科研、开发、管理、使用和保护等各种活动中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v海洋权益包括三个要点:海洋权益包括三个要点:v1.海洋权益的主体是国家,其中既有毗邻海洋的沿海国家,也有远离海洋的内陆国家,它们都是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资源主权和利益的拥有者,但只有海洋国家才享有一定范围的海域管辖权。v2.对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海洋权益,国家享有不同的权力和权利。沿海国家连接海域,基本上依据其距离的远近,决定其主权或主权权利拥有的范围。而非沿海的其他国家只能具有某些限制性的权
11、利。v3.国家海洋权益的占有,获得,要求和主张等的成立和实现,需要以下四种根据:v一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制度,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海洋权益需要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原则,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支持和同情。v二是符合国际惯例,有些海洋权益虽然在国际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没有构成成文的法典,但在国际上过去已开创了先例,并已得到有关国际的批准和国际社会的承认。这种成功的先例,一般可作为后来的海洋权益问题处理的一种依据。v三是国内法和国家公平合理的权益主张。国际在处理海洋权益的活动中,国内海洋法律和国家在海洋上的主张,也应该是海洋权益要求的根据。v四是历史传统的因袭。一国或一国以上所毗邻的海域或海
12、湾在历史上长期为有关国家开发利用,一般也作为历史性海域,有关国家对其拥有一定的管辖权。当然历史性海域的确定是受许多特定条件约束的,有关国家不能随便行事的.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这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这种权利和活动的性质,范围和适用的区域,经任何有关国家要求,应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予以规定,这种权利不应转让给第三国或其国民,或与第三国或其国民共享。”海洋权益的演变海洋权益的演变v1.20世纪初以前的海洋权益世纪初以前的海洋权益v20 世纪初以前的海域权益具有以下鲜明的特世纪初以前的海域权益
13、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点:v(1)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对海洋权益的追求,对海洋权益的追求,主要发生在少数海洋大国之间。海洋权益主主要发生在少数海洋大国之间。海洋权益主要停留在对海洋的利用上,并没有把海洋区要停留在对海洋的利用上,并没有把海洋区域同国家的占有联系起来。域同国家的占有联系起来。v(2)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权利主张,多是围绕海外殖民地的掠夺,海上航行和商业利益为中心而进行争夺的,当时尚未同海洋资源利益联系起来。v(3)在某些国家提出控制海洋(或整体,或某个海域)的同时,有些国家业提出相反的主张.这就是海洋自由和领海概念。v2.本世纪本世纪60年代以前的海洋权益的要求年代以
14、前的海洋权益的要求v(1)海洋渔业资源利益受到关注.v(2)海底及其矿产资源的占有和开发逐渐成为国家的实际行动。v(3)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海洋区域要求的重要标志。v3.60年代以后的国际海洋权益的要求年代以后的国际海洋权益的要求v(1)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展)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展v在六十年代以前,虽然有少数国家把管辖海域扩展到200海里的宽度,但毕竟不多。主张领海宽度为200海里的国家更是少数。绝大多数国家还是认为领海宽度应在12海里以内,真正实行12海里领海的国家在当时业只有14个,基本上是第三世界国家。v进入六十年代,各沿海国家迅速将管辖海域向外扩展。在1960-1970年期间,已经没有国家提
15、出3海里、4海里或5海里的主张,却有5个国家提出6海里到11海里不等的领海权利主张。一些国家也放弃6海里的主张而转向接受较宽的权利要求。v第二是大陆架的权利要求。第二是大陆架的权利要求。自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大陆架宣言之后,到五十年代末,有50个国家宣布大陆架权利主张。但在1960年以后的短短10年时间里,提出大陆架权利要求的国家,迅速地上升到100个左右。v第三是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第三是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200海里渔业资源专属管辖权主张,在六十年代以前,还只有少数国家,到了70 年代,不仅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亚非国家都支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而且一些发达国家,也转而承认专属经济
16、区的管辖权。如美国也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也同样主张沿海国家有权管理邻接公海的生物资源。v国家对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在七、八十年代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并得到国际法律制度的确认。(2)公海权益和人类共同遗产)公海权益和人类共同遗产v在沿海国家扩展管辖海域的同时,公海制度的建立,也提了出来。首先是公海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按照过去形成的惯例,提出了公海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的认识。为了使公海资源国际化,避免公海资源被发达国家掠夺,或者成为各国竞相占有和利用的对象,也避免使国际海底被用于军事活动等非和平目的,1067年8月17日,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代表该国提出“关于保留现在处于
17、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的海域下的海床和洋第用作和平用途并利用其为人类谋福利的宣言和条约”的议案。最后联大第25届会议通过第2749号等决议,使国际社会正式确立了公海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和公海制度框架及公海权益的处理。(3)国家海域权益争端的发展)国家海域权益争端的发展v国际海域管辖范围的扩展,其后果之一就是国家间海域划界争端的增加。仅在七十年代,国际法院裁决和判决的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争端就有多起。例如,1969年2月20日判决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丹麦和荷兰关于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6月30 日仲裁法庭关于英法大陆架划节分歧的裁决。1977年5月2日对智利与阿根廷关于比格尔海峡案的裁决。1982
18、年2月24日关于突尼斯和利比亚之间大陆架划界的判决;以及1984年10月12日判决的美国和加拿大关于缅因湾的划界案。v30多年来的海洋权益的斗争情况,可以反映出:随着对国家海洋利益认识的深化,国家队海洋权益受到普遍的关注,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如此。第二国家间海域划界分歧和争端的解决,已转向利用国际海洋法制度,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如达不成协议或谅解,最终也是经国际法院,或者专门的仲裁法庭来判决或裁决。第三,国家间海域划界的原则,经众多的实践,逐渐变得丰富而具体,除了原则性较广泛的基本标准外,又建立起若干可以把握的辅助批准,并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近30年来海洋权益的斗争实践,充分
19、反映了各沿海国家对本国海洋权益越来越重视,从当前和未来把海洋权益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二、海洋权益的相关主体二、海洋权益的相关主体v主要主体:国家主要主体:国家v国家的海洋权益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v国际层面上:国际组织国际层面上:国际组织v 如联合国及其所属的组织管理大洋矿产资源的国际海底管理局v国家层面上: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层面上:法人和自然人v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v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v如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开始注意到法人、自然人的合法海洋权益问题,并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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