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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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pany Logo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 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2 第三章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3 第四章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电子病历的管理4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5Company Logo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v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护士条例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v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保存和管理。Company Logo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电子病历概念电子病历概念v 第三条第三条 电子病历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
3、文档,不属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病历的概念是:中病历的概念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形式包括纸质、电子病历等。形式包括纸质、电子病历等。Company Logo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 第四条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
4、量和医疗安全。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Company Logo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书写原则书写原则v 第五条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完整的原则。的原则。v 第六条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
5、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小时制。时制。书写要求与纸质病历要求一致书写要求与纸质病历要求一致Company Logo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机打部分:机打部分:科室名称准确科室名称准确患者基本信息、患者基本信息、住院号、床号等基住院号、床号等基本信息准确。本信息准确。时间准确时间准确封闭空白内容封闭空白内容 “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科室自建模板与科室自建模板与医院公共模板一致医院公共模板一致规范书写规范书写 手写部分:手写部分:手签名手签名药物过敏药物过敏补充诊断补充诊断首页病理结果首页病理结果其他(医嘱、个人其他(医嘱、个人承担
6、费用签字、病承担费用签字、病历质量评定等)历质量评定等)Company Logo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v 第七条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v 第八条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
7、有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份标识的使用负责。v 第九条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陆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陆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签名。Company Logo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v 第十条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
8、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病历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病历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信息。(红色下划线)(红色下划线)v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
9、码或医疗保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患者的医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疗记录相对应。Company Logo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v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复制内容认真核对、同一患者、不同患者、科室模板建立复制内容认真核对、同一患者、不同患者、科室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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