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充装违法行为探讨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液化石油气充装违法行为探讨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液化 石油气 违法行为 探讨 课件
- 资源描述:
-
1、n 液化石油气充装基础知识n 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查处要点一、基础知识 1、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钢瓶 3、法律体系(依据)4、充装含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危害1、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是炼油厂在进行原油催化裂解与热裂解时所得到的副产品,简称LPG,成分主要含丁烷、丙烷、甲烷等。由于其热值高、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液化石油气之所以在常温下呈现液态是因为它的临界温度高于常温,加压后物理特性变为液态。2、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底座瓶体阀座护罩瓶阀检验环厂家商标 钢瓶重量设计壁厚公称容积制造钢印产品标准号充装介质 制造许可编号 水压试验压力 公称工作压力 制造日期
2、钢瓶编号 产权标识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检验标志3、法律体系(依据)目前分五个层次,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各类国家标准 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 相关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层:法规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
3、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来 源:总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对象: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效 力:法律法规具体化的强制性规定范 围:各种文件规范、TSG规范及TSG规范修改单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五层: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安全技术
4、规范的重要基础和支撑,用来指导设备的生产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2011)4、充装含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的危害n 二甲醚:二甲醚又称甲醚,简称DME,是一种新型燃气。它是从煤转化成的新型清洁燃料,在燃烧时不会产生破坏环境的气体,能便宜而大量地生产,但需要使用特殊的钢瓶和灶具才能保障安全。n 掺混二甲醚危害:欺诈、两方面泄漏。n 泄漏事故:2015年1月1日3月31日,全国据不完全统计共发生燃气爆炸事故70余起,事故造成死亡30余人,受伤100余人,损失财产约900万。牡丹江4.7事故西安11.1
5、4事故 二、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查处要点 液化石油气充装常见违法行为有计量违法、质量违法、行政许可违法、安全技术规范违法等四种。(一)计量违法1、2012年10月1日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规定:钢瓶的充装量应符合下表规定。不法充装站在利益驱动下,常常故意设置低于负偏差的充装量,再通过不抽残液来补充量值不足,以达到量值欺诈、谋取利润的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2012年10月1
6、日后(明示量值的)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实施后,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净含量偏差该标准未作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附表3对允许短缺量有如下规定:2012年10月1日后(没有明示量值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界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定量包装商品,属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调整
7、范围。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条款。这类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原始的办法是称重,即重瓶质量减去空瓶质量得到实际液化石油气质量,以此对照标准是否符合正负偏差。该方法虽直观但造成能源浪费,而且有一定安全隐患。我局2012年前开展充装单位计量专项检查,通过对充装单位电子灌装秤的操作,直接调取其违法数据,达到惩处目的。这类违法重点在于要求充装单位提供电子灌装秤使用说明书,仔细阅读,掌握操作方法,从而达到调取累计数据目的。从经验来看,充装单位同一规格钢瓶一
8、般设置几个充装量,如常见的YSP-15钢瓶,实际设置量分别是14、13.5、13、12.5、12等,充装单位根据不同客户充装不同量值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有累积历史数据查询功能,执法人员可以此为突破口打击计量违法。案例 电子灌装秤预先设置的不同充装量(二)质量违法 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分不同情况,有槽车过失掺混;槽车故意掺混;充装站过失掺混;充装站故意掺混等等。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质监部门对主观故意掺混二甲醚的单位及个人有管辖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9、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有利于掺混产品的控制及处理,有利于刑事责任追究,有利于营造齐抓共管的监管氛围。证据收集主要有,槽车跟踪、单据收集、现场抽样等。充装站掺混央视315晚会 槽车掺混央视315晚会 查处要点主要是掺混取证,过程中运用快速检测仪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实施强制措施,保障安全以及案件的执行。(三)行政许可违法1、充装许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
10、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气瓶充装许可证2、人员许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