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管理制度范文(通用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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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引进管理制度范文(通用9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构筑新世纪漯河人才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来去自由,享有与我市居民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创造条件为各类人才来课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引进人才的对象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重点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缺人才,具体包括: (一)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国内外处
2、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三)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各类人才; (六)其他经审核认定或本市用人单位急需的具有创新能力、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 (一)可以调入,也可以借调、兼职、智力交流、担任企事业单位技术顾问、聘请咨询专家等柔性人才流动形式来漯工作; (二)以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形式为我市服务; (三)采取承包、租赁、领办、创办、联办各种实业或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到企业投资人股等方式为我市服务; (四)双方愿意接受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人才引进可通过推荐、自荐、招聘或人才中介牵线搭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优惠措施 第八条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九条引进地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优秀拔尖人才,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原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优秀拔尖人才配偶、子女要求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协助落实单位,或纳人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子女人托或
4、义务教育阶段人学,由教育部门按就近人学的原则妥善安置,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条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漯创业,落实不到工作单位的,可由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代为接收,实行人事。 第十一条对我市急需的非课河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采取先接收、再就业的办法引进,其人事关系、档案等实行人事。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可实行人事;其选拔使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引进我市急缺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 引进我市急需的硕士以上学位的
5、研究生和特殊的高层次科研、经营管理、智囊型人才,在岗位和职级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按管理权限及时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后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依据有关条件,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贡献特别突出的,积极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 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资金等方式参与方式经营、分配,分配方式
6、及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进行的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七条签订协议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根据需要市政府聘为高级顾问的,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工资补贴。 第十八条建立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卡制度。对引进人才定期安排健康体检,并根据贡献大小,安排疗养。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交。 第二十条引进单位
7、应积极为引进人员解决住房,本人需要购房的,享受本市房改有关政策,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引进人员的搬迁费用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 凡引进到本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需要在本市定居的下列工作人员,硕士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2万元,博士生、博士后工作站出站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万元,博士生导师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5万元,院士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0万元。安家费由引进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者,市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课工作的人才,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证制度,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安排上享受优惠待遇。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8、提供交通、通讯、食宿、资金、场地和人员协助,具体报酬依据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鼓励留学人员来漂创业。留学人员来课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按外商投资企业予以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资金短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补贴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人才公寓,供短期来我市服务的各类人才租住,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带项目和人员整体转移到我
9、市发展的,由市、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后,在土地征用、立项、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人才、智力或项目有功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引荐人才或项目所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更宽松的政策,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引进和储备一批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的人才结构、数量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
10、作。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人事、财政等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章人才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引进城市规划、石油化工、自贸金融、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法律等全县建设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定位要求,细分为“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两大类。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在所属行业和领域能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11、益。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学历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医疗卫生岗位、文化表演岗位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七条紧缺高端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注册类职业证书;紧缺专业人才须符合岱山县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目录专业要求。具体资格条件根据岗位实际,以发布的公告要求为准。 第三章招聘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招聘计划。年初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现状,提出高层次人才招聘需求,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当年度全县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一般一年申报一次,本年度内有效
12、。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增补的,须提交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招聘方式。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与各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紧缺高端人才引进采取公开招聘、业界推荐和专业猎聘相结合的多元化招聘模式。 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采取统一招聘、自主招聘和专业猎聘等多种模式进行,其中各单位自主招聘,须为教育卫生、文化表演等特殊专业岗位,或全年未能通过统一招聘引进合适人选的单位,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招聘程序。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背景调查)、面试面谈、体检、考察、公示、确定录用等环节。 紧缺高端人才面试面谈须突出职
13、位特点,采取专业素质评估和专家组面谈(面试)的方式进行,结合工作年限、专业技能、从业经历量化赋分,重点测查人选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紧缺专业人才招聘一般采用面试形式进行,除测评面试题回答情况外,考官还可根据岗位性质,围绕专业能力、实操水平等内容开展个性化提问。 第四章聘任管理、待遇和考核 第十一条紧缺专业人才在公示期满后,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程序直接办理入编,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事业人员工资待遇。 在单位满编但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情况下,可依托县人才储备中心灵活使用编制。所需编制由县委编办运用事业编制统筹机制予以调剂,实行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紧缺高端人才实行合
14、同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3年合同期满后,根据人员性质及双方意愿,自由选择继续以聘任形式留用或转事业编制。 第十三条紧缺高端人才工资水平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所聘职位职责要求,按照市场适度衔接、动态调整和优绩优酬原则,由双方平等协商后确定,并报经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于工作成绩特别优秀的,可在协议工资额度外,按不超过本人协议工资标准10%20%给予专项奖励。紧缺高端人才薪资待遇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紧缺高端人才聘任期内,同等享受用人单位疗休养、健康体检等待遇。 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会同聘用单位对紧缺高端人才进行试用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15、获得工资报酬、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以及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县域经济发展特别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招引,可实行“一人一议”,适当放宽专业、年龄和学历等要求。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中共岱山县委组织部印发的岱山县人才储备中心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
16、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17、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年、年和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
18、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
19、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
20、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1、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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