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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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副本 1 简明 证据 法学 第五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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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证据法在何处找法是适用法律的基本功,寻找证据法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致力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专门法律部门,证据法在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有着明显不同的模式。我国的证据法模式接近于大陆法系,是以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它可以划分为法律、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在个案中选择合适可用的证据法条款,既要结合案情,也要立足于现有的证据法体系。引言引言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 认定案件事实时,除了严格适用程序法以外,自觉接受证据法的规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法是一条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纽带,它一方面保证程序法的运行不偏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另
2、一方面又确保依据实体法作出的裁决不背离正当性。概言之,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支柱,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证据通常是十分有限的,其中所蕴含的信息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主观性和误差。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依靠证据判断事实的不确定性,这使得人们研究运用证据的内在规律变得必要;如何保证依靠证据判断事实的活动符合法治精神中公正、人权、效率和秩序等价值取向,这又使得人们研究运用证据的外在规则变得必要。这样一来,一个不同于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部门证据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成为一种必然和必要。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英美法系的证据
3、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就现状而言,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证据法,且以成文证据法为主,因为证据成文法本身是证据判例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相应地其证据法也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这主要表现为:1、多数证据规则不具有强制性。2、很多证据规则尤其是可采性规则完全须通过律师及时主张才得以适用。3、当事人及其律师是证据与证明活动的主导。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法也
4、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这主要表现为:1、这些国家的证据规则具有当然的强制性。2、这些国家的法官享有自由参与证明的职权和职责。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差异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一法系内部的证据法模式是当然一致的,也不意味着两大法系之间没有共性。随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以及受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证据法还呈现出日益融合靠拢之势,特别是在探讨如何更有效地借助科学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两大法系的走向是一致的。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一)(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证据
5、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由于这些成文证据法典的调整范围往往主要针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与证明责任问题,而很少牵涉其他方面,所以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基本上等同于证据规则,属于一种狭义上的证据之“法”。(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概念(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法的理解相对自由,通常将其实体法、程序法、判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是一种广义的证据法观念。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三)我国的证据法概念(三)我国的证据法概念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国家一级的专门证据法典,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模式,从立法或
6、司法层面来看普遍认同广义观,即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它主要针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证据问题,而通常不包括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中的程序性证据问题,以便能够同实体法、程序法有效地区分开来;它不是指某一部成文证据法典,而是指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四、证据法的渊源 由于证据法的核心领域十分庞杂,梳理其法律渊源便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没有单行的证据法,相应地,证据法的渊源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一体系依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一)法律层面(一)法律层面(二)法律解释层面(二)法律解释层面(三)部门规章层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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