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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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副本 3 简明 证据 法学 第五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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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据形式问题的法定规制,因此称之为证据的法定形式。学界一般认为,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材料只有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引言引言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法定形式的概念(一)证据法定形式的概念 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
2、的法律划分,也称为“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学界有时也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是通过立法规定来划分的,因而具备法律规范的特征,如具有法的效力(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的稳定性(非经立法不能随意变动证据的法定形式)和划分标准与角度的单一性。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二)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特征(二)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特征 我国证据法定形式主要有以下特征:证据种类数量较多;证据种类规定具体、细致;证据种类由专门的法条列举。(三)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由来(三)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由来 我国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主要继受苏联的证据制度。其中,苏联的“诉讼形式
3、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是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四)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作用(四)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作用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作用,除了前述的法定必要性以外,在证据法上还表现为:要明确特定形式证据的提出方法、质证规则和审查判断要领。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生成方法,则决定着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呈现方式。证据的不同提出方法,决定了它们具有不同的质证规则。证据的不同质证规则,决定了对它们具有不同的审查判断重点。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一)物证(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
4、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中的物证特指狭义的物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二)书证)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广义的书证还包括录音、录像、多媒体图像、计算机资料等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不过,我国明确规定视听资料是与书证并列的证据种类之一。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三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有广义与狭义之
5、分。广义的证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员,狭义的证人仅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第三人。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属于狭义的证人范畴。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四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一种广义的证人,当事人陈述是一种广义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在刑事诉讼中,尽管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但鉴于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看作与被害人陈述并列的证据种类,因此刑事诉讼
6、中的“当事人陈述”具有自身的特点。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五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但是,鉴定意见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员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意见。这与证人证言及下文的笔录类证据有重要的区别。根据鉴定所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可以把鉴定意见分为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种属认定型鉴定意见和性质状态型鉴定意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六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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