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5).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5).ppt》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副本 5 简明 证据 法学 第五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五章什么是司法证明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的法律行为。与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领域中的证明行为相比较,司法证明行为具有规范性、对抗性、时效性、相对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证明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可以从分类的角度加以认识。完整意义上的一个司法证明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标准、程序、规则、后果等多个结构要素,其中证明的客体是证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那些具有法律裁判的意义,因存在争议而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和质证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在构成要素和认定规则等方面是一致的
2、,但在具体内容上则是不同的,需要分别把握。引言引言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一)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一)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联系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切研究活动都是证明,都具有查明事实真相的属性。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联系起来了。2、区别、区别 证明的对象不同。科学证明属规律证明,而司法证明属现象证明,不过区分并不绝对。证明的方法不同。科学证明的方法中最有特色的是假设与试验;司法证明的方法中最有特色的是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的标准不同。科学证明的真实标准是自然自在的客观规律;司法证明的标准是人们通过法律预先设定的。证明的
3、程序不同。科学证明的程序表现为研究的思路或者路线,表现为试验的操作规程或者手册;司法证明的程序表现为当事人和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二)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联系 在日常生活证明中与司法证明联系密切的是经验证明和常识证明。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判断和常识判断虽然比较肤浅,也缺乏明确的规范性,但能够为法官进行理性判断提供宝贵的材料来源。2、区别、区别 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凭借感性的经验所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它与司法证明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规范性和专业性方面。司法证明是一种受法律调整、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证明的对
4、象、范围、方法、标准和后果等都由法律事先作明确的规定。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体验性的,而司法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规范性的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三)司法证明的特点(三)司法证明的特点1、规范性、规范性 除了主体、范围、方式、标准等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司法证明规范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后果与责任。2、对抗性、对抗性 当事人以诉讼对抗的方式阐明各自的事实主张,而法官正是在当事人争议和对抗的过程中逐步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形成有关的事实认定结论。3、时效性、时效性 是指有关的司法证明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实施,违反时限规定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时效性是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4、相
5、对性、相对性 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程度不可能完全符合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有关司法证明的最为传统的分类。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证明对象 2、证明手段 3、证明程序 4、证明标准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后者是指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的典型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侦
6、查和调查,这是向自己证明(查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具有明确的职权性和单向性。后者的典型是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主要是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证明特定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权利性和双向性。司法证明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从自向证明走向他向证明的过程。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与此相对应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正向证明和反向证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对象不同 2、适
7、用的范围不同 3、证明的方法不同 4、证明的标准不同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这是以司法证明所在的程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2、证据的种类不同 3、证明标准不同 4、证明对象不同 5、证明程序不同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定义(一)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张。在理解这一定义时,要注意如下几点:1、证明对象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2、证
8、明对象与争议抗辩之间的关系 3、证明对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4、证明对象与证据方法之间的关系 5、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什么样的事实才能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法律事实 2、免证事实(自然科学定律;社会科学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3、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一)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9、事实 构成要件是指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学理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主体;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学界的一种典型的做法是采取要素分解法,总结出了七个要素: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何种动机与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何地犯罪的地点;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何种行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何种危害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二)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二)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10、有关量刑事实称为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两类。法定情节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重处罚的事实。2、加重处罚的事实。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 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完成的两大并重的任务。据此,不仅证明行为人有罪的事实应当全面查清,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也应当查清。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某些行为在外观上类似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条件和支配这些行为的目的、动机等主观意志具有正当性,刑法明确否定这类行为
11、的犯罪性质。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排除可罚性的事实。这类事实一经发生,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尽管已经构成,但也不产生相应的刑事处罚责任。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四)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四)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即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六)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六)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 办理
1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0年)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其中的大多数条文都从不同的角度涉及证明对象。其中,能够反映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直接涉及证明对象的特殊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和情节事实。2、应当查明的酌定情节事实。3、有关定罪的特殊案件事实。4、有关证据审查判断的证据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七)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七)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 就个案中的证明对象认定而言,还需要经过如下两个认识环节:1、证明对象的类型化、证明对象的类型化 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在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证明对象的类型化的主要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