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法实务》课件项目六 担保法律制度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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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8.9.担保法律制度与实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与实务金融证券法律制度与实务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 1.10.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与实务 2.3.4.5.经济法认知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与实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 担保法律制度与实务单元一 担保法概述单元二 保 证单元三 抵 押单元四 质 押单元五 留 置单元六 定 金项目六甲某因业务需要拟向乙某借款5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足够担保。于是,甲提出可用自己所有的楼房一幢(约200万元)作担保,同时朋友丙以一辆汽车(200万元)保存在乙处,朋友丁也同意担保此债务。思考:(1)本案例中,甲用了几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什么
2、?(2)如果甲不能如期还款,乙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担保法概述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设定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务关系的切实可行,即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3)相对独立性。担保法担保法概述概述二、担保的分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来划分可将其分为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两类。(2)根据担保的标的来划分,可以将担
3、保划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担保法担保法概述概述三、担保关系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灭失:(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保保 证证保保 证证一、保证的概念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中,债权人为主合同的债权人,是担保关系中的担保权人,债务人为主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被担保人,担保人是为主合同的债务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保保 证证二、保证人的条件在保证中,债权人所依赖的是保证人的信用,因此担任保证人应当具有
4、一定的资格。根据担保法第7条至第10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法律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行为,有权拒绝。保保 证证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
5、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保 证证四、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保证合同的转让、变更与保证责任1.合同债权转让
6、与保证责任2.合同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3.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2)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3)最高额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抵抵 押押抵抵 押押(一)抵押的概念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的特点是不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抵押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其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二)抵押物的范围1.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一、
7、抵押和抵押物抵抵 押押(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事宜签订的合同。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抵 押押(二)抵押物登记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某些特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
8、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1.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2.关于抵押的其他规定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抵 押押抵押的法律效力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有追偿的权利。(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抵押的孳息收取权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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