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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五章-律师的素质和技能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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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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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五 律师 素质 技能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五章 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第一节 律师的政治素质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节 律师的业务素质 一、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 二、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 三、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 四、律师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五、律师要有科学思维方式 3、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被追诉人在看守所这种特殊的环境下也是很多疑的,而且对侦查人员普遍充满敌意或警惕心。4、被追诉人一般对自己的行为都存在错误的认识,其对律师讲述的很多辩解理由都是不成立或无用的,有的被追诉人的辩解理由一听就知道是撒谎,对于这样的辩解,律师也要耐心地倾听,不要

    2、打断,不能发生争辩,更不要训斥他们。5、律师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被追诉人的问题都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回答,不能含糊其事,支支吾吾,或答非所问,人云亦云,要说理透彻,有理有据,让被追诉人从心底对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产生敬佩和尊重,也就能尊重和采纳你的意见,配合你的工作。(二)善于发现问题,并引导被追诉人提供有利的第一手信息。1、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目的或主要谈话内容就是要了解被追诉人到底因为什么被抓,也就是说所涉嫌犯罪的真实过程和详细的情节。律师会见时如果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不要详细地追问具体细节,只要粗略地了解一下事实概况即可。如果谈得太详细,有可能侦

    3、查人员忽略的问题,都被律师给追问出来了,这并不是要为被追诉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而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不适宜这么做。2、在引导被追诉人讲述有关问题的时候,辩护律师需要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不能自以为是,不能措辞强硬,武断下结论。3、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犯罪,律师由于欠缺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节,而被追诉人却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因此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一定要向他们详细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技术流程、行业背景等。(三)采用正确的方式告知被追诉人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1、律师最好仅仅告诉其行为触犯的是法律规定的哪一档刑期,而不要去估计一个具体的数字,即使

    4、律师根据司法实践能做一个准确的预测。因为被追诉人对自己的刑期都有其心理上能够接受的限度,律师如果说得太具体,可能大大超过了其心理承受能力,导致被追诉人绝望或对律师不满。2、律师也不能轻描淡写,为了减轻被追诉人的心理负担,而故意把问题说得很轻。3、律师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追诉人讲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尽量找出案件可能存在或成立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的理由,并把这些理由一一告诉被追诉人,诚恳地要求被追诉人尽最大努力配合律师寻找案件突破口,既要让被追诉人看到后果的严重性,又要让他对案件充满希望。(四)律师庭审前必须会见被追诉人,以最后确定辩护方案,并向其讲解庭审常识,指导其参加庭审 大多数被追诉人是

    5、第一次经历法庭审理,对于开庭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无所知,律师在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被追诉人的时候,有必要耐心细致地做出指导。首先要告诉被追诉人整个庭审程序,庭审的具体环节,发言的顺序,被追诉人在庭审时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其次是出庭时的衣着、神态、语调,力图被追诉人能从形象上给法官以良好的印象,尽量要求被追诉人说话方式平和,不要随意攻击公诉人,要注意控制情绪,不要随意发泄对公检法机关或政府的的不满,不要随意在法庭上发泄其他个人情绪。最后一定要告诉被追诉人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状况,如法官明显偏向公诉人不让被追诉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时怎么办。(五)律师会见中一定要注意向被追诉人告知法律对自首及立功的有

    6、关规定。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了解其到案经过,帮助其正确认识是否构成自首;通过对有关立功规定的介绍,被追诉人可能会及将自己知道的其他人的犯罪情况告诉律师,律师应当建议其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举报,因为现实中侦查机关可能为了自己的立功机会,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后不将此功劳记在犯罪嫌疑人的头上,而是想法表现为自己发现的破案线索,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揭发检举既可避免上述事情的发生,而且有了检察机关的参与,对于立功表现的最终认定是很有利的。二、律师谈判技能(一)准备(一)准备 1、对人谦和,对问题强硬。、对人谦和,对问题强硬。2、围绕双方利益,而非双方原则和立场。、围绕双方利益,而非双方原则和立场。

    7、3、目标:合作解决问题。谈判人员肩并肩、目标:合作解决问题。谈判人员肩并肩坐在一起;共同面对问题;面对挑战;达坐在一起;共同面对问题;面对挑战;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成双方满意的协议。4、合作的障碍:自身的习惯性反应;对方的心态;对方的立场;对方的不满情绪;对方的实力。5、策略:站在对方立场上;重新诠释对方观点;为对方留有退路;利用实力引导说服对方。(二)突破型策略:杜绝习惯性反应、无谓争论;不否决、逼迫对方;不激化矛盾。1、三种习惯性反应:奋起反击;作出让步;断绝关系。2、谈判阴谋:攻击型阴谋;欺骗型阴谋。3、争取时间,作出思考:稍作停顿,缄口三思;回放过程,反思谈判;暂停谈判,稍事休息;不当

    8、场作出重大决策。4、积极倾听:听取对方意见;阐释对方观点,并请对方指正。5、认可对方观点:理解对方的感受;向对方表示歉意;树立信心。6、只要可能,就赞同对方的观点:赞同但不无谓让步;多说是的,不断赞同;与对方协调一致。7、认可对方:承认对方的地位和能力;建立有效合作关系。8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不要激怒对方:用我字句,不用你字句;坚持自己的观点;要乐意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9、营造良好的谈判氛围。10、重新诠释,改变谈判规则。11、本着合作解决问题的原则提出问题:向对方了解为什么?向对方了解为什么不?向对方了解如果,怎么样?征求对方的建议;向对方了解什么能够带来公平的谈判结果?提出开放性而非封闭性

    9、的问题;善用沉默的力量。12、重新诠释对方策略:13、化解对方攻击:对对方攻击置之不理;把攻击看作对方为解决问题作出的努力;把对个人的攻击重新诠释为一种友善行为;把过去犯的错误看作是将来的教训;用装聋作哑、装疯卖傻揭露对方的欺骗伎俩;提出问题,澄清事实;提出合理要求;利用对方的欺骗伎俩。14、就谈判规则进行谈判;指出对方的谈判花招;谈判的规则;谈判的转折点。15、达成协议的四种障碍:非对方的观点;未能满足对方的利益;担心会因此而有失脸面;内容太多,时间太紧。16、为对方留有退路。17、让对方参与谈判:了解并利用对方观点;向对方征求建设性批评意见;让对方做出选择。18、满足对方未能满足的利益需求

    10、:不要轻易断定对方毫无理智;不要忽略对方基本的人性需求;不要认为利益蛋糕的大小已定(致力实现低成本高收益的交易;使用如果那么这一公式)。19、帮助对方挽回面子:帮助对方在不违背承诺的基础上作出让步(告诉对方目前局势发生的变化;征询第三方的建议;指出通行的公平标准);帮助对方撰写庆祝谈判胜利的演说词。20、先小步进展,随后在赢得谈判的突飞猛进:亦步亦趋的引导对方;临近谈判结束时再要求对方作出最后承诺;不要急于求成。21、让对方认识到谈判破裂的后果:向对方提出一些现实问题,验证谈判破裂的恶果要告诫而不要胁迫;向对方说明你的最佳替代方案。22、不断修正对方的选择:让对方认识到他们的退路所在;让对方做

    11、出选择;即使能够赢得谈判,也要与对方商谈。23、达成持久而稳定的协议:牢记协议的推行与实施(规划交易条款,减少自身风险;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再次肯定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24、以赢得双方满意而不是赢得自己的谈判胜利为目标。三、律师阅卷技能 阅卷质量的高低,的的确确直接关系到案件辩护的成败。因为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是展开有效的刑事案件辩护的前提和基石。(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阶段,律师只能

    12、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定材料,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本案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本案证据材料。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或者影印。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定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

    13、,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找到应该找到的问题,更加不可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当然就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积重难返,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是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比较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

    14、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对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指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

    15、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在有的案件当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可得到法庭的认可与采纳。2、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辩诉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

    16、律师,反而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与宽容。3、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随便放弃。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书的文号;2、鉴定机关的资质;3、鉴定人的资质;4、鉴定人的数量;5、签名、印章、鉴定时间;6、鉴定的过程;7、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与侦讯“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

    17、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1、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2、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3、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比对,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有所收获甚至满载而

    18、归。很多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将注意力完全放在笔录的内容上,没有注意到这些材料在形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形式和内容同样重要。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1、笔录的制作时间。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2、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在一起涉嫌强奸案件中,律师研究笔录的时候注意到,在某一个时间段里面,有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

    19、现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侦查人员在事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做了修改,将这个同时出现在两份笔录里的侦查人员换了另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他们忘了让被告人加上指模。在被告人的笔录中,所有修改过的地方都应该有指模,惟独这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修改处没有指模。这说明修改应该是在事后进行的。同时意味着,要么就是这个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在两个审讯室走动,要么其中一份笔录是只有一个侦查员在场的时候制作的。这些都是原则性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辩诉交易的筹码。很多时候,我们的侦查人员制作笔录的时候没有养成签名的习惯。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

    20、人员的签名。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笔录制作的地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对被告人非常不利。律师找到证人了解情况,证人表示,他在侦查机关讲述的不是事实,但是他不敢出庭作证,怕被侦查机关带走。为了自身的安全,律师也不考虑对他调查取证。那么就只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了。法院调查取证的前提是侦查机关的笔录没有效力,否则法院不会接受辩护人的申请。反复研究证人证言,结果发现,侦查机关取证的地点是在一家招待所。据证人讲,就是在这家招待所里,他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月

    21、时间,被迫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在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字。律师查阅侦查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发现取证的地点是不合法的。由于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不好证明,只有通过地点的非法性来推翻这份证言。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重新对证人取证,最终否定了被告人的该起犯罪事实。4、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有点像港台影视里面我们经常听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只是在这里换成了“你有权申请回避”、“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等等。律师阅卷的时候,应留心笔录里面是不是有这样的记载。一般来说侦查人员不会遗漏这一项内容。但是,侦查机关也有疏漏的

    22、时候。有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他与办案的侦查人员有私人矛盾,为此律师特别注意第一次的笔录里面是否告知了权利义务。果然,这名侦查人员可能想公报私仇,为了参与案件的侦查,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法庭上,律师显然无法举证证明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私人恩怨,于是,只能以侦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权利”为由,对该侦查人员参与提讯的讯问笔录提出了必要而又有效的质疑。5、笔录上的签名。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关于侦查人员签名的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说说当事人签名的问题。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辩护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

    23、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大家都不重视这句话。但是,有律师在一个案件里面就是通过一句这样的话,否定了当事人的一份有罪供述。笔录上的记载是这样的:笔录上的记载是这样的:“以上笔录我已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和我所说的一致(由于某某某是经看过,和我所说的一致(由于某某某是文盲,以上由民警代写)文盲,以上由民警代写)”。既然笔录上没注明是宣读,那么肯定是没宣读;既然我的当事人是文盲,又如何可以“看”?这就意味着,笔录的内容我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至少是不完全理解,所以,不能作为证

    24、据使用。当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这个观点的时候,公诉人顿时哑口无言,无言以对。公诉人根本没有注意到签名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漏洞,只要注意到了这句话,就可以得出判断。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和我所说的不一和我所说的不一致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同样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难得的机会。6、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在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时候,有些当事人告诉律师,笔录中的一些对自身不利的话,他并没有说过,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出现在了笔录之中。如果当事人的说法是真实的,

    25、那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对已经制作完毕的笔录添加了新的内容。这一做法看似不可思议,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有可能发生的。某些侦查人员破案心切,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据。因此,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留心笔录的书写是否流畅,字体大小是否基本一致,笔迹风格是否统一,墨迹的深浅是否一致。如果在笔录中出现了不一致的字迹,甚至明显不同的字迹,而又没有被告人加盖指模确认,那就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与重视。如果我们确信笔录可能存在伪造之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但是通过这一招敲山震虎,可以最终影响法院判决的结果。笔录的内容因案件不同而千差万别。每一份放进案卷的笔录都是为了

    26、证明该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点,能不能互相印证就是关键了。公诉人要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互相印证,而我们要得出的结论就是笔录中关键事实的冲突。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2、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3、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4、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5、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四、对其他

    27、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律师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等等多个方面来认真审查,切不可掉以轻心。照片是对案发现场或物证的一种客观反映。在审查照片的时候,我们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经验来做出判断。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驾驶货车超越受害人驾驶的摩托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两车相撞,受害人被卷入货车车轮从而被拖拽致死。辩护律师通过照片上车辆的碰撞擦痕,结合物理学知识,得出“被告人驾驶的货车”并未超车的结论,从而推翻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在另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驾驶的客车坠入悬崖,车上22名乘客死亡。辩护律师根据现场图片发现,山路边上的防护墩被撞

    28、散的情况,在法庭上指出:如果防护墩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这一起坠崖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导致22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腐败的“豆腐渣”工程!律师的辩护观点不仅激起了旁听席上观众的强烈共鸣,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案卷材料中,还有一类所谓的“证据”,那就是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尽管这些材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辩护律师一方面要严肃指出这些材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一方面又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现其内容上存在的问题,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在所有的案卷材料审查完毕之后,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整个案件的高度,来分析一下:指向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有哪

    29、些?非法证据排除之后还剩下哪些?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与审查,如果我们能够确信证据链条断裂的话,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名称职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需要敏锐的观察和足够的耐心,需要不服输的韧劲和敢于挑战的勇气,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雄辩的口才等等。这些综合素质,在阅卷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与展示。扎实、全面、深入、细致的阅卷,才能够获取有用的第一手资料,法庭之上的辩护才能够“言之有物;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才会赋予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丰硕的工作成果,才能够让辩护律师的

    30、辩护真正取得成功!?也许有人认为,刑事辩护是极其艰难的,辛辛苦苦阅卷的收获,法官也许根本不会采纳,何必费那么大的力气呢?但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能成为律师放弃业务钻研的理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到法律的相关规定,哪怕仅仅是在表面上遵守法律,这就为律师的工作提供了舞台和机会。刑事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的问题,可以作为与司法机关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与筹码。四、律师的民事诉讼业务技能 作为律师,你可以不是一个纯粹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但你必须是一个有职业道德的人,一个有益于当事人的人,一个富有实用智慧的人。我们给当事人的,不能是最好的可能,而应当是最可能的好。(一)

    31、收案(一)收案 1、咨询 无论什么业务,多是从当事人咨询开始。咨询是法律服务的最高境界。但这里谈的咨询,是以收案为目的的咨询。所以不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我们做到收案咨询的最高境界就可以了。收案咨询中,下几方面内容不能忽略:(1)对事件进行定性。首先要搞清是不是法律问题,涉不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否属于立刻能介入的律师业务。如果不是,告诉当事人主管部门,帮助当事人启动相应程序,让它变成律师业务。(2)了解案情。时效问题,有没有前置程序,主管与管辖问题,地域管辖中的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是否有仲裁条款,理清案件当事人,有没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作收案笔录。要把当事人提供

    32、的证据罗列出来,询问还有没有可以提供的其他证据,有没有有价值的证据线索,是否需要律师调查取证,律师认为必须调取的证据另当别论。注明律师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开展工作。(3)对案件作概要分析。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法律事实,简要分析案情和可能出现的结果。这是律师功力的体现,对案件事实的全局性把握、对案件事实的准确、高度概括;对案件可能出现结果的客观分析和预测。抓住当事人。(4)立即处理的问题。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解除合同通知,债权转移、律师函、工商、车辆、房产档案查询、延期开庭申请、追加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被告有无必要提出管辖异议,答辩状。(5)案件事实。理解案件事实应当分以下

    33、几个层次:A日常生活现象反映出的案件最初事实,案件的本来面目。B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C证据反映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可以推知的事实:总欠款,已还款推知还欠款额。(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事实)D归纳出案件的逻辑事实 案例:返还财产案件。生活事实:欠租、搬家、合同丢失、活动房留置。案件事实:返还财产。正常逻辑事实:无因管理。从对当事人有利角度,不能轻易免除对方的证明义务。案例:猪肉欠款。出库单、收款收据。最后,完成收案手续,订立合同,收费,授权委托书(调解的特别授权)(二)案头工作 1、整理证据,2、调查取证(阅卷),3、恢复案件事实 4、找法:律师只是在选择立场。站哪边都应当起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时就要

    34、找依据。一个法律依据对方知你不知,这种错误因一个法律依据对方知你不知,这种错误因为无法挽回,所以是不可饶恕的。为无法挽回,所以是不可饶恕的。以离婚为例:婚姻法、解释一、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军婚问题(总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政组织部就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释疑)、涉外离婚、当事人在国外的离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没有离婚的诉权问题。还要找相关判例。5、制定诉讼策略:准确定性(竞合问题:打侵权还是打违约);诉讼请求设计(继承还是分割、死亡赔偿金与精神

    35、损害并提);准备立案证据(收案为目的:原被告主体、基本事实(主管)、管辖、);起草诉状(不授人以柄,没有不利因素)。6、文书。证据目录、调查取证申请书、签定申请、出庭作证申请、延期开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回避申请、代理词要点。7、对方分析,知己知彼。(三)庭审技能庭审技能 1、撤诉问题、视为撤诉、按撤诉处理、原告没发传票问题 2、法院取证的程序问题 3、申请签定(举证责任、申请人、期限)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没交诉讼费的处理、之后的答辩期利益 5、新证据问题 6、反诉 7、与第三人关系处理 8、质证(证据一定有漏洞,看见的都不一定是真的:孔子故事。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

    36、原件问题、丧失证人资格、单位证言的形式要件、证人证言形式(案例)及签定人接受询问、不予质证、法官示明后不质证的后果、行政诉讼的质辩合一、)9、口误挽回:对方曲解了我的观点 10、法庭辩论中的逻辑与推理 结合质证,应用到辩论中,观点是演绎出来的,所以要有基本的逻辑常识:推理三法:演绎、归纳、类比(不要小瞧:虽然打比方不是证明,但有时却有举重以明轻的功效);逻辑四定律:同一律、不矛盾律、充足理由律。11、语言风格问题。斯律师:简洁、精练、通俗,口语话,又不失法言法语的专业特色。高手是有设计无痕迹,12、一审判决出来后,我们去领判决,建议在判决上写上:特别提示: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判决,上诉期至,让当事

    37、人签名。五、律师的法庭技能 1、应尊重法官的权威并尽可能取得法官的信任律师对法官应敬而不畏不卑不媚,让法官感到你是在协助他工作的法律人,对法官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律师在法庭的举止将影响到法官对律师是否可予以信任的判断。从实践来看,律师从来到事实认定者面前这一刻开始,法官“在评估你的行为、衣着、举 止时,将不断地评估(和再评估)你的可信性。2、应结合庭审情况适当调整诉讼策略并修正诉讼提纲 由于在庭审中双方的优劣态势可能变化,当事人心理要求可能发生变化,对方的诉讼思路也可能出乎意料地发生变化,因此,诉讼策略也可能面临必要调整。由于诉讼提纲一般在案件审理前拟订,不可能囊括诉讼中千变万化的内容。律

    38、师和当事人切不可将诉讼提纲当作教案机械地照搬,而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针对对方的诉讼观点、主张以及诉讼情势的变化不断修正完善。3、应充分注意发言与技巧 律师的发言应遵照程序安排进行,应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或应当发言,什么时候不可以或不应当发言,什么时候针对哪方面发言,什么时候发言应简单精要(如举证质证阶段),什么时候发言应全面具体并重点围绕争议焦点等(如辩论阶段)。对于发言技巧,一般大众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完美的发言方式可以赢得诉讼,事实上,精心构筑的事实往往都会胜过刻意的作戏。这并不是说发言技巧不重要,而只是说案件的实质内容必须优先。在实践中,应注意不要采用照本宣科朗读的方式,而应采用语气自然的“说

    39、”的方式(即使是“读”也应当做到让人感觉是在“说”,这是一种技能,也是一种境界)。应注意言语的准确性、条理性和针对性,发言内容不能给人感觉是一盘散沙或无的放矢。其中,准确性是最至关重要的。法律语言对准确要求超出了一般交流所要求的范畴。应善于审时度势,利用适当的时机,选择恰当的词语,发表观点并达到目的。应尽可能地让法官少动脑筋,就能领会律师摆在他们面前的答案,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此外,还应注意法律术语的使用。一个律师应当在法律用语中使用法律术语。在法律领域内,使用法律术语所产生的效果是使用其他的普通词汇所不能达到的。如果律师能够正确地使用法律语言,法庭辩论随之而变得

    40、更加典雅和更为庄严。4、应善于用证据构筑堡垒和摧毁证据堡垒 对律师而言,对事实的考虑要先于对法律的考虑“当时发生了什么、我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这是不同的三件事,法律只承认最后一种。”对律师而言,“用证据构筑堡垒”和“摧毁证据堡垒”的技能是立身之本。举证和对证据的核实在方式和时限上都有程序性要求,律师对此不可有任何疏忽。证据的取得与证据的使用是不同的技能。要注意证据形式、内容和程序合法。在庭审举证时,要注意说清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和证明对象。在庭审质证时,要注意说清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也称作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看法。对待己方证人,律师应注意只教程序和礼仪上

    41、的事项。如果在实体问题上给予指导,就可能使教练转为教唆,从而存在法律风险。对待对方证人,在庭审中应注意对其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和证言内容的不实和矛盾方面加以询问,并充分注意询问策略和方式方法,以达到削弱对方证人证言效力或对方证人证言不被法庭采信的目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甚至让对方证人在庭审中说出有利于己方的证言。5、应善于运用法律,利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但不是照搬法律条文“照搬法律条文”现象在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较 容易出现。“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因为此时尚不知道如何在法律概念、理论和实际问题之间找出对应关系,或者尚未找到解决问题的通道。二是,有的律师尚不能以通俗、直白、准确的概念表述深奥、晦涩

    42、的法律道理。其实,这还是一个对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问题。法律问题在多数情况下与法律规定缺乏直接对应性。律师应能够从错综复杂的事实后面找出存在的真正的问题并予以解决。律师的这种能力是知道在什么时机、采取什么行动最能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律师出庭意味着从不确定性和矛盾的现象后面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案并说服法庭接受,而不只是贩卖现成的法律条文或进行原则分析。律师要避免使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类含糊不清的词。引用具体法条一定要核实,必须确保正确,否则就是对法庭的误导。要防止过多引用案例的情况。案例引用的重点不在多,而在准,让法官感到无可辩驳的可比性。由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案例具有权威性,在具体引用时,法官判决理由部分是主要引用对象,案件事实引用不宜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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