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律师的素质和技能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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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律师 素质 技能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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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第一节 律师的政治素质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节 律师的业务素质 一、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 二、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 三、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 四、律师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五、律师要有科学思维方式 3、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被追诉人在看守所这种特殊的环境下也是很多疑的,而且对侦查人员普遍充满敌意或警惕心。4、被追诉人一般对自己的行为都存在错误的认识,其对律师讲述的很多辩解理由都是不成立或无用的,有的被追诉人的辩解理由一听就知道是撒谎,对于这样的辩解,律师也要耐心地倾听,不要
2、打断,不能发生争辩,更不要训斥他们。5、律师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被追诉人的问题都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回答,不能含糊其事,支支吾吾,或答非所问,人云亦云,要说理透彻,有理有据,让被追诉人从心底对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产生敬佩和尊重,也就能尊重和采纳你的意见,配合你的工作。(二)善于发现问题,并引导被追诉人提供有利的第一手信息。1、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目的或主要谈话内容就是要了解被追诉人到底因为什么被抓,也就是说所涉嫌犯罪的真实过程和详细的情节。律师会见时如果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不要详细地追问具体细节,只要粗略地了解一下事实概况即可。如果谈得太详细,有可能侦
3、查人员忽略的问题,都被律师给追问出来了,这并不是要为被追诉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而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不适宜这么做。2、在引导被追诉人讲述有关问题的时候,辩护律师需要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不能自以为是,不能措辞强硬,武断下结论。3、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犯罪,律师由于欠缺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节,而被追诉人却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因此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一定要向他们详细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技术流程、行业背景等。(三)采用正确的方式告知被追诉人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1、律师最好仅仅告诉其行为触犯的是法律规定的哪一档刑期,而不要去估计一个具体的数字,即使
4、律师根据司法实践能做一个准确的预测。因为被追诉人对自己的刑期都有其心理上能够接受的限度,律师如果说得太具体,可能大大超过了其心理承受能力,导致被追诉人绝望或对律师不满。2、律师也不能轻描淡写,为了减轻被追诉人的心理负担,而故意把问题说得很轻。3、律师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追诉人讲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尽量找出案件可能存在或成立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的理由,并把这些理由一一告诉被追诉人,诚恳地要求被追诉人尽最大努力配合律师寻找案件突破口,既要让被追诉人看到后果的严重性,又要让他对案件充满希望。(四)律师庭审前必须会见被追诉人,以最后确定辩护方案,并向其讲解庭审常识,指导其参加庭审 大多数被追诉人是
5、第一次经历法庭审理,对于开庭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无所知,律师在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被追诉人的时候,有必要耐心细致地做出指导。首先要告诉被追诉人整个庭审程序,庭审的具体环节,发言的顺序,被追诉人在庭审时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其次是出庭时的衣着、神态、语调,力图被追诉人能从形象上给法官以良好的印象,尽量要求被追诉人说话方式平和,不要随意攻击公诉人,要注意控制情绪,不要随意发泄对公检法机关或政府的的不满,不要随意在法庭上发泄其他个人情绪。最后一定要告诉被追诉人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状况,如法官明显偏向公诉人不让被追诉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时怎么办。(五)律师会见中一定要注意向被追诉人告知法律对自首及立功的有
6、关规定。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了解其到案经过,帮助其正确认识是否构成自首;通过对有关立功规定的介绍,被追诉人可能会及将自己知道的其他人的犯罪情况告诉律师,律师应当建议其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举报,因为现实中侦查机关可能为了自己的立功机会,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后不将此功劳记在犯罪嫌疑人的头上,而是想法表现为自己发现的破案线索,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揭发检举既可避免上述事情的发生,而且有了检察机关的参与,对于立功表现的最终认定是很有利的。二、律师谈判技能(一)准备(一)准备 1、对人谦和,对问题强硬。、对人谦和,对问题强硬。2、围绕双方利益,而非双方原则和立场。、围绕双方利益,而非双方原则和立场。
7、3、目标:合作解决问题。谈判人员肩并肩、目标:合作解决问题。谈判人员肩并肩坐在一起;共同面对问题;面对挑战;达坐在一起;共同面对问题;面对挑战;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成双方满意的协议。4、合作的障碍:自身的习惯性反应;对方的心态;对方的立场;对方的不满情绪;对方的实力。5、策略:站在对方立场上;重新诠释对方观点;为对方留有退路;利用实力引导说服对方。(二)突破型策略:杜绝习惯性反应、无谓争论;不否决、逼迫对方;不激化矛盾。1、三种习惯性反应:奋起反击;作出让步;断绝关系。2、谈判阴谋:攻击型阴谋;欺骗型阴谋。3、争取时间,作出思考:稍作停顿,缄口三思;回放过程,反思谈判;暂停谈判,稍事休息;不当
8、场作出重大决策。4、积极倾听:听取对方意见;阐释对方观点,并请对方指正。5、认可对方观点:理解对方的感受;向对方表示歉意;树立信心。6、只要可能,就赞同对方的观点:赞同但不无谓让步;多说是的,不断赞同;与对方协调一致。7、认可对方:承认对方的地位和能力;建立有效合作关系。8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不要激怒对方:用我字句,不用你字句;坚持自己的观点;要乐意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9、营造良好的谈判氛围。10、重新诠释,改变谈判规则。11、本着合作解决问题的原则提出问题:向对方了解为什么?向对方了解为什么不?向对方了解如果,怎么样?征求对方的建议;向对方了解什么能够带来公平的谈判结果?提出开放性而非封闭性
9、的问题;善用沉默的力量。12、重新诠释对方策略:13、化解对方攻击:对对方攻击置之不理;把攻击看作对方为解决问题作出的努力;把对个人的攻击重新诠释为一种友善行为;把过去犯的错误看作是将来的教训;用装聋作哑、装疯卖傻揭露对方的欺骗伎俩;提出问题,澄清事实;提出合理要求;利用对方的欺骗伎俩。14、就谈判规则进行谈判;指出对方的谈判花招;谈判的规则;谈判的转折点。15、达成协议的四种障碍:非对方的观点;未能满足对方的利益;担心会因此而有失脸面;内容太多,时间太紧。16、为对方留有退路。17、让对方参与谈判:了解并利用对方观点;向对方征求建设性批评意见;让对方做出选择。18、满足对方未能满足的利益需求
10、:不要轻易断定对方毫无理智;不要忽略对方基本的人性需求;不要认为利益蛋糕的大小已定(致力实现低成本高收益的交易;使用如果那么这一公式)。19、帮助对方挽回面子:帮助对方在不违背承诺的基础上作出让步(告诉对方目前局势发生的变化;征询第三方的建议;指出通行的公平标准);帮助对方撰写庆祝谈判胜利的演说词。20、先小步进展,随后在赢得谈判的突飞猛进:亦步亦趋的引导对方;临近谈判结束时再要求对方作出最后承诺;不要急于求成。21、让对方认识到谈判破裂的后果:向对方提出一些现实问题,验证谈判破裂的恶果要告诫而不要胁迫;向对方说明你的最佳替代方案。22、不断修正对方的选择:让对方认识到他们的退路所在;让对方做
11、出选择;即使能够赢得谈判,也要与对方商谈。23、达成持久而稳定的协议:牢记协议的推行与实施(规划交易条款,减少自身风险;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再次肯定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24、以赢得双方满意而不是赢得自己的谈判胜利为目标。三、律师阅卷技能 阅卷质量的高低,的的确确直接关系到案件辩护的成败。因为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是展开有效的刑事案件辩护的前提和基石。(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阶段,律师只能
12、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定材料,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本案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本案证据材料。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或者影印。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定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
13、,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找到应该找到的问题,更加不可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当然就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积重难返,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是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比较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
14、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对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指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
15、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在有的案件当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可得到法庭的认可与采纳。2、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辩诉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
16、律师,反而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与宽容。3、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随便放弃。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书的文号;2、鉴定机关的资质;3、鉴定人的资质;4、鉴定人的数量;5、签名、印章、鉴定时间;6、鉴定的过程;7、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与侦讯“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
17、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1、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2、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3、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比对,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有所收获甚至满载而
18、归。很多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将注意力完全放在笔录的内容上,没有注意到这些材料在形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形式和内容同样重要。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1、笔录的制作时间。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2、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在一起涉嫌强奸案件中,律师研究笔录的时候注意到,在某一个时间段里面,有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
19、现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侦查人员在事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做了修改,将这个同时出现在两份笔录里的侦查人员换了另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他们忘了让被告人加上指模。在被告人的笔录中,所有修改过的地方都应该有指模,惟独这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修改处没有指模。这说明修改应该是在事后进行的。同时意味着,要么就是这个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在两个审讯室走动,要么其中一份笔录是只有一个侦查员在场的时候制作的。这些都是原则性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辩诉交易的筹码。很多时候,我们的侦查人员制作笔录的时候没有养成签名的习惯。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
20、人员的签名。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笔录制作的地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对被告人非常不利。律师找到证人了解情况,证人表示,他在侦查机关讲述的不是事实,但是他不敢出庭作证,怕被侦查机关带走。为了自身的安全,律师也不考虑对他调查取证。那么就只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了。法院调查取证的前提是侦查机关的笔录没有效力,否则法院不会接受辩护人的申请。反复研究证人证言,结果发现,侦查机关取证的地点是在一家招待所。据证人讲,就是在这家招待所里,他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月
21、时间,被迫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在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字。律师查阅侦查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发现取证的地点是不合法的。由于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不好证明,只有通过地点的非法性来推翻这份证言。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重新对证人取证,最终否定了被告人的该起犯罪事实。4、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有点像港台影视里面我们经常听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只是在这里换成了“你有权申请回避”、“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等等。律师阅卷的时候,应留心笔录里面是不是有这样的记载。一般来说侦查人员不会遗漏这一项内容。但是,侦查机关也有疏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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