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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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工程项目 合同 管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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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情简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 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
2、完工程折价为1 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案例评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
3、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合同用语不规范,险些损失10多万【案情简介】市第三建筑公司(乙方)以议标形式承接了局技工学校(甲方)教学楼的施工,并于1993年8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概况:教学楼建筑面积1800平方,四层混合结构,条型钢筋混凝土基础,工期为210天。于1993年9月20日开工。在甲、乙双方协议条款第1条承包范围写道:“设计地基标高以上的土建、给排水、采暖及电气照明工程。广播、电视、通讯管线的预埋工程。”在甲、乙
4、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中写道:“设计地基标高以上的工程内容所发生的正常变更均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以下的工程按双方签订的洽商实际发生工程调整。”基槽开挖后,发现了地质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废弃地窑。该地窑是由0.7m厚的旧式灰土构成。处理比较费工,且影响进度。乙方代表弄清了这不可预见情况后,向甲方代表递交的洽商稿中写着“在基础开挖中发现的案例:合同变更无手续,工程索赔难成立【案情简介】甲方:旅游局乙方:区建筑工程公司 乙方承担了旅游局职工住宅施工。受近几年工程装修热的影响,局领导询问乙方:“能否只施工结构和初装修,室内的墙面、地面、厨厕问等由住户自行装修。如果能通过验收等手续,工程就这么做。”乙方经过咨
5、询后,给了甲方一个肯定的口头答复。双方都没有提及办理变更手续。装饰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工地代表提出乙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乙方说是按局领导的意见进行的。甲方代表表示,没有工程变更依据,就应按原设计施工。由于乙方只凭借听了领导的一句话就照办,没有做该工程室内装饰材料的准备。此时,乙方向甲方递交了索赔报告称:“由于甲方对室内装饰的修改,推迟了乙方按原设计的备料时间,需延长工期15天。”此项索赔引起了双方合同条款的深入讨论。甲方代表:工程施工应以施工图或工程洽商为依据,否则是一种违约行为。乙方代表:是贵方领导提出要这么做的,我方也口头通知贵方可以这样做,是双方一致的意见。若只是没有办理工程变更,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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