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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环境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9月12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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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环境 护法 法律知识 培训 12 课件
    资源描述:

    1、 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 2017 2017年年9 9月月目录目录一、环境保护法概述二、我国环境现状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六、环境法律责任七、案例一、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一)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和施行,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同管辖的领海以外的,依国际法仍享有管辖权的海域,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因此可以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的区域和依照国际法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海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一、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概述(三)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三)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

    3、障人民身体健康3、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4、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的关系。5、这三项立法目的之间有着内在联系。首先,社会生产水平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并进而决定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丰富,人们会在要求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建设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环境。因此,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

    4、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二、我国环境现状二、我国环境现状(一)空气质量明显下降(一)空气质量明显下降1、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状况十分严重,经过近几年的治理,城市的污染状况有所好转,但总体上依然严重,造成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烧煤和汽车尾气,其中烧煤是最根本原因。我国的能源结构是以煤为核心的,这样的能源结构在现在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很难改变。而且,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我国对能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中国煤炭的消耗会随之将大幅度提高,由此带来的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碳等污染气体的排放将进一步增加。2、严重的大气污染使我国呼吸道疾病发病率居高不下

    5、。慢性障碍性呼吸道疾病,包括肺气肿和慢性支气管炎,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人最主要的致死原因,我国每年在这些疾病上的花费是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两倍多。空气污染又对我国的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酸雨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腐蚀仪器设备,使其寿命大幅度减短,还造成森林植物大面积死亡。二、我国环境现状二、我国环境现状(二)水体污染十分严重(二)水体污染十分严重在我国,水体污染十分严重。中国工程院院士、湖泊环境研究主席、科学家刘鸿亮教授对全国55000千米河段进行了研究调查,报告显,23.3%的河段水质污染严重而不能用于灌溉,45%的河段鱼虾绝迹,85%的河段不符合人类饮用水标准,而且河流自洁等生态功能也严重衰退

    6、,形势异常严峻。水体污染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有效耕地面积减少,农产品质量下降;渔业生产严重受损;水资源供应更为紧张,严重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三)土壤状况不断恶化(三)土壤状况不断恶化在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只有0.771公顷,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3;人均耕地面积才0.106公顷,为世界人均水平的43%。不仅如此,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还不好,全国大于陡坡的耕地有近600万公顷,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的耕地只占40%,中低产田占总耕地面积的79%,更有许多耕地面临严重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盐碱化,风蚀,海蚀。(四)植被状况令人担忧(四)植被状况令人担忧我

    7、国历史上曾是多林国家,可是由于人们不注意环境保护,对森林滥砍滥伐,加上近代史上的多年战乱,使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成了世界上的少林国,森林资源锐减.植被覆盖率低的另一个表现是草场退化,我国84.4%的草地分布在西部地区,面积约3.31亿公顷,由于不合理的利用,草原的生态系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草地退化面积不断扩大.在西北地区草场退化形成的沙漠逐渐扩展,荒漠化日益严重,导致沙尘暴频繁发生。二、我国环境现状二、我国环境现状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的概念(一)环境的概念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8、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湿地是环保法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指的是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滩涂、沼泽、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

    9、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

    10、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四)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四)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

    11、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综合平衡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等条款的内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五)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五)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12、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现在,我们面临的大量问题是污染者不治理、开发者不保护、破坏者不恢复。根据江西农业大学森林多种效益计量评价课题组

    13、对井冈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资源总效益中森林直接生产生物产品的效益仅占9.8%,而间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却占90.2%.人们为了取得9.8%的资源直接生物产品效益,以牺牲90.2%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修订后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从原来的6章47条增加到7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一)突出以人为本(一)突出以人为本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第1条。此外还要建

    14、立环境与健康监测、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公众健康与防控疾病写入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弥补了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滞后性。(二)立法理念有创新(二)立法理念有创新新修订的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这就使每个人都成为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另外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采取了一些硬的措施,如考核机制、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等等,是在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之间都比较

    15、顺畅,体现了执法理念的创新。(三)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三)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5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过去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新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公

    16、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四)将环境保护作为国策写入法律(四)将环境保护作为国策写入法律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影响的谋划和策略才被称为是国策。从1983年开始,我国几代国家领导人都在不同场合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基本国策,但从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来明确。修订后的环保法第4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为人民创造清洁、舒适、安静、优美的环境,是应尽的责任。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 (五)法律责任严厉(五)法律责任严厉1、违法企业方面。(1)过去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

    17、效果,修订后的环保法明确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2)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新法第60条规定,企业超排污染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这在过去是没有的。2、环境机构方面。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3、政府方面。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可以采取引咎

    18、辞职的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 (六)明确政府职责(六)明确政府职责1、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制定政策时、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要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如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污

    19、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七)监管机制创新(七)监管机制创新1、新修订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除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外,还规定了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舆论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47条规定,政府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3、建立“黑名单”制度,第54条规定,将环

    20、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监管手段更加强硬。新环保法25条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还有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国土部门、经信部门、商务部门联合采取行动,措施是非常强的,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守法经营,也有利于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八)划定生态红线(八)划定生态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九)对规划进行环境监管(九)对规划进行环境监管新修

    21、订的环保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就要求对规划进行监管,规划是控制污染的源头,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好规划的监管。(十)加强人大监督(十)加强人大监督政府不仅要接受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监督。修订后的环保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

    22、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规划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符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了研究面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23、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统计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4、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保护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二)清洁生产制度(二)清洁生产制度1、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制度则是针对上述环节、内容和措

    24、施的法定化、正规化和制度化。2、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3、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搞、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25、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注意:环评在先,不能事后补充环评。(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注意:建设项目

    26、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申报环评,不能直接开工建设,也不能事后补充修改环评。2、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4)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注意:项目的环评和规划环评要避免重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4、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

    28、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油罐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资质去、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6、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29、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四)“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1、“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2、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五)排污收费制度(五)排污收费制度1、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增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2、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30、、挤占或者挪作他用。3、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税、费不同缴)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六)总量控制制度(六)总量控制制度1、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

    31、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七)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放许可证,方可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措施。在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32、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实施各种环境技术规范的法律制度。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文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

    33、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34、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6、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

    35、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9、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0、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益诉讼):(1)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

    36、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列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十一)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十一)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六、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六、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一)环境行

    37、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无上限)。罚款处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上述规定中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效、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38、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保部门无权直接责令停业、关闭)六、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六、环境保护法律责任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请假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4、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5、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39、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一下具有;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六、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六、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二)环境民事责任(二)环境民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三)环境刑事责

    40、任(三)环境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案例七、案例 2009年4月,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未办理工商、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阿散酸。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将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存放。7月2 0日、2 3日深夜,该公司负责人于皓为节省处理污水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254万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水体严重污染。2009年9月5日,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11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5 0万元人民币;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714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培训结束,谢谢大家!培训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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