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版)》课件 - 副本 (1) - 副本.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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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六版 公司法第六版课件 副本 1 公司法 第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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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司概述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民法上被称为营利法人。公司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公司是营利法人 公司是法人 公司是营利法人(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营利法人,具有社团性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u(2)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实有财产作为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股东出资后,资产产权归公司,权属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u(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在出资人(股东)之外,形成了独立的主体,脱离了出资人的个人因素。股东的
2、所有权、其他财产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型企业,没有脱离出资人的个人因素,其所有权、其他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全部归属于出资者个人。(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6)公司设立的要求比较严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简单得多。公司是企业法人,存在破产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只有解散的问题,不存在破产的问题。u(7)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强大的筹集资金的能力,所以,公司的规模可以很大;个人独资企业所能筹集的资本有限,因此一般是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是最简单的企业形态。u(3)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和非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u(4)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两人以上(也有一人的情形);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人,投资人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u(5)公司设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公司事务,出资人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事务;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般亲自管理,直接控制企业。(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3)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u(4)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公司事务,经营管理人员采用适任原则,股东只有担任
4、公司董事、经理等职务时,才能直接参与、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合伙人一般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方式。u(1)公司是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了公司,该公司对外交易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股东自己的行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虽具有社团性,但未脱离个人因素,合伙企业对外交易时,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但本质上其交易行为是合伙人的共同行为。u(2)公司活动的直接依据是章程;合伙企业活动的直接依据是合伙协议。(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8)公司股东不能退股(个别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见公司法第142
5、条),股东脱离公司,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方法;合伙人可以退伙,也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股东不能被除名;而经其他合伙人决议,合伙人有被除名的可能性。u(9)公司股东的股份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份额,都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都可以质押,但质押合同生效的具体要求不同。u(10)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相对简单。u(6)公司以自己的实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对外债务的担保,因此出资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以劳务出资。u(7)对于竞业禁止的要求不同。(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公司的分类(二)无限责
6、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四)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12345一、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六)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6(七)母公司和子公司7u名称是主体相互之间区别的标志。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拥有独立的名称,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之一。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同时也是公司登记注册的事项。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u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
7、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自治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如“江苏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性公司和符合条件经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公司,可以不使用地方行政区划名称。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名称(一)公司名称的含义和组成u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种标明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的字样,关键是“有限”两个字,实
8、质上是向社会公示股东的有限责任。(二)公司名称必须标明的字样u 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名称享有的独立、排他的权利。u 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u 公司的名称是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公司取得和维持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公司的名称权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具有市场价值,具有可转让性。(三)公司的名称权一、公司名称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二、公司住所(一)公司住所的概念p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基本场所,也是公司地理位置的表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公司住所的意义 1.住所是行政管辖的一项依据 2
9、.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一项依据 3.住所可以决定债务履行的地点 4.在涉外案件中,住所还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0102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ABCu章程的法定性u章程的自治性u章程的公开性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自治性文件。章程是公司的行为规范。章程记载的事项,反映了公司的类型、目的、规模、营业范围等重要内容。三、公司章程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第2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第76条)。公司章程采用书面形式,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视为同意
10、接受章程。一般认为,公司章程的签字、盖章之日或者经创立大会通过之日,并非章程的生效之日;公司的成立之日,为公司章程的生效之日。0102(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三)公司章程的内容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绝对记载事项有所欠缺或者违法,章程就不能生效,公司不能成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发行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是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的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载入章程,就不发生效力。法律规定相对记载事项,是为了给当
11、事人提供指导。相对记载事项有分公司的设立等。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明文规定,任由当事人记载的事项。当然,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违法。如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等就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ABCu公司章程虽由股东制定,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u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u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文件,所以在理论上有“章程产生公司”的说法。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
12、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四)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五)公司章程的变更1.章程变更的原因p(1)公司住所变更;p(2)公司名称变更;p(3)公司董事、监事组成变更;p(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p(5)经营范围变更;p(6)其他重大变更。p 对公司章程变更的范围,公司法并未作限制。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只要有变更的需要都可以进行变更。2.章程变更的要求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保持同一性0102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资本的
13、含义 狭义的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额。公司一经注册成立,就合法地拥有了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而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应当指出,并非所有的股东出资都构成公司资本,如溢价发行股份时的溢价部分就不计入股本,而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广义的公司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物质基础。四、公司资本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u 公司资产u 股本u 注册资本u 实缴资本(二)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u 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14、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及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三)公司资本的构成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p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使公司成为合法、合格的民事主体、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是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与自然人相比是类同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公司的权利能力终于公司的终止。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之时,为公司终止之时。(二
15、)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公司不能享有和承担,法人与自然人虽都具有人格,但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性质上的限制 法律上的限制0102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u(1)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u(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转投资的限制u转投资是权利能力问题。公司有转投资的权利能力,但是受到限制。公司法第15条针对转投资作出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
16、.转投资概述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三)关于转投资p 公司担保,是公司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公司与他人之间,会有协作或者其他往来,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公司有担保的权利能力,但有内部程序的限制。(四)关于公司担保p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17、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五)转投资和公司担保的内部程序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能够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为法人,从事法人的目的事业,自当有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也同时终止。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因此,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是公司行为能力所受到的限制。在我国,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二、公司的行为能力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u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18、,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之“法定”,是指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法律授权确定。比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就是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律授权确定,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选择的范围是“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我国法人(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担任。u代表与代理不同。法定代表人由一人担任,代理人可以是一人(单独代理),也可以是二人以上(共同代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法定代表人的含义三、
1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p 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理论上认为,法定代表人为法人之机关,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p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所表示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也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p 代理人以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要么加盖法人的公章,要么向相对人提供授权委托书,而法定代
20、表人签订合同,由其签字即可,是否加盖公章,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p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承担责任,但有规定的除外。(二)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三)表见代表“表见”的文义是表面上看见,是指有权利外观。表见代表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代表人超越代表权实施代表行为,在相对人为善意时,被代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后果的制度。表见代表是代表人的无权代表行为:表见代理是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发生效力,均须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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