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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司法(第六版)》课件 - 副本 (11) - 副本.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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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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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司法第六版 公司法第六版课件 副本 11 公司法 第六 课件 11
    资源描述:

    1、第十二章 公司法律责任公司法律责任 责任有时与义务同义,有时是指违反义务的后果。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在严格意义上是指违反公司法强行规定(强行规定确定了强行义务、必须遵守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也可以是民事责任,还可以是刑事责任。公司法第12章主要规定了法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等行政机关对公司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发动,可能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的举报,也可能是由于主动检查。一、公司法律责任的含义第一节公司法律责任概述(一)根据承担责任主体不同进行的分类u公司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有:u(1)公司;u(2)发起人、股东;u(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

    2、、监事、高级管理人员;u(4)清算组成员;u(5)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u(6)公司登记机关。u由于责任主体的属性不同,其违法表现也就各有不同。第一节公司法律责任概述二、违法公司法律责任的分类(二)根据责任形式进行的分类ABCu民事责任u行政责任u刑事责任 违反公司法律的责任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又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一节公司法律责任概述u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适用。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罚

    3、款,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优先适用的规则,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即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安全。三、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第一节公司法律责任概述 公司法第1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是以不真实的情况申报,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的行为。欺诈手段

    4、有:(1)虚报注册资本。(2)提交虚假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是指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3)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包括虚报股东发起人人数、虚报公司住所等。一、以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注册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虚假出资的行为人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发起人”是创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其行为表现是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违约责任形式是责令

    5、改正,处以罚款。罚款的额度与虚报注册资本相同,为虚假出资的5%以上15%以下。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该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抽逃行为人是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是创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抽逃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以后。抽逃资金,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因为公司是以实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6、责任的,而实有财产是以注册资金为基础形成的。抽逃资金的直接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交易安全。对抽逃出资的罚款额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额度相同,为5%以上15%以下。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u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u另立会计账簿,即建立“账外账”(包括“小金库”),这是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对公司的处罚,由财政部门进行。四、另立会

    7、计账簿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材料的法律责任的责任人不是公司,而是相关自然人。行为的表现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罚款。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五、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

    8、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公积金,应当在向股东分配利润前提取。公积金不但增强了公司的实力,同时对债权人也是一种财产上的保护。因为公司是以公司实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没有提取公积金的原因,往往是将利润分配给了股东。此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财务、会计活动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补足。“补足”也是一种责任。公司法第166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这里就提出了补足与退还的关系问题。退还是补足的一种方式。六

    9、、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因解散而进行清算,都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针对以上情况,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不依法通知、公告,可能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严重危害交易安全。因此,对不依法通知、公告的公司应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指出,罚款并不以已经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为条件。七、不依法通知、公告及妨碍清算的法律责任(一

    10、)不依法通知、公告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妨碍清算的行为,包括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的以下两种行为:(1)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2)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妨碍清算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u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

    11、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u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是针对决定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后的公司,如果在清算过程中继续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无疑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是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因此,对违反者,要由公司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八、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p 公司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p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

    12、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如果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则公司的终止(注销)就存在障碍。如果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如故意隐瞒资不抵债的事实,使本应破产的公司,按一般程序注销)或者有重大遗漏(如过失使本应破产的公司,按一般程序注销),就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清算组因清算报告而违法的法律责任p 公司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清算组成员谋取非法财产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

    13、的具体规定九、清算组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过失行为致重大遗漏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一)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实施欺诈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

    14、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7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十、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只要符合登记的法定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法定条

    15、件的就不给予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承担市场准入的重任,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就会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因此,对公司登记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需要有纪律的约束;对违法办理登记事务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十一、公司登记机关人员违法办理登记事务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存在上下级关系,上级对下级的公

    16、司登记事务的管理,只能依法进行。上级公司登记机关有违法强令行为或者对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上级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甚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十二、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人员违法干涉公司登记事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210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冒用公司名义,属于欺诈行为,自应当予以禁止。冒用的行为表现多

    17、种多样。比如:某自然人在交易的时候感到不被他人信任,就虚构了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该公司根本不存在;还有的人以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欺骗了交易相对人。对此类行为,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所谓取缔,是指查封其经营场所,并宣告其违法性。对此违法行为,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违法行为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相关的犯罪有诈骗罪等。不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其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十三、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p 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

    18、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p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其开业经营,不仅使股东获得利润,而且使国家获得税收,使社会获得产品和服务。如果超过了合理时间(规定为6个月)或者停业超过了合理期限(规定为6个月),则公司不能发挥积极作用。此时“可以”采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压力手段促使公司积极开展经营活动,以达到造福社会的目的。从消极的方面看,公司经过合理的期限不开业或者停业超过了合理期限,可以认为该公司已经丧失了存在的理由,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使其法人资格消失(还要经过注销程序)、退出市场也属正常的事情。市场上有进有出,才有活力。(一)逾期开业、超期停业的法律责任p 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

    19、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等,这些事项的变更都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超过“限期”仍不登记的,才能给予公司罚款的处罚。(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十四、逾期开业、超期停业及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0、的罚款。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经过批准、注册登记两道程序。外国公司未经这两道法定程序,擅自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冲击了我国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破坏了市场秩序,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213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的犯罪行为、通敌、资敌、间谍行为等。此时,公司成了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的阵地,自应吊销其营业执照。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比如严重污染环境、销售淫秽物品等,就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阻止其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十六、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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