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培训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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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 药物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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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专题讲座抗菌药物专题讲座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卫办医政发201156号)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72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第84号)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卫办医政发201337号)关于做好2014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
2、函201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规文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卫办医政发201156号)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72号)抗菌药物临
3、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第84号)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卫办医政发201337号)关于做好2014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1)产NDM-1泛耐药肠杆菌科细菌感染诊疗指南(试行版)(2010,型新德里金属内酰胺酶,NDM-
4、1)产超广谱B-内酰胺酶细菌感染防治专家共识(2010)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防治专家共识(2011 年更新版)耐万古霉素肠球菌感染防治专家共识(2010)中国鲍曼不动杆菌感染诊治与防控专家共识(2012)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号文一、控制类切口预防用药,加强预防性应用管理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号文以严格控制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抗菌药物:(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
5、染机会增加;(2)手术涉及,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3)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类切口手术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u首次给药时间:术前0.52小时或麻醉开始时 (剖宫产术在结扎脐带后给药)u术中追加:手术时间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u疗程:u清洁手术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u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u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u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u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应按治疗性
6、应用而定u容易出现的问题:u首次给药时间为术前1天或是术后给药u几乎没有术中追加给药u疗程偏长手术部位抗菌药物选择颅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乳腺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周围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胃十二指肠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阑尾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结、直肠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抗菌药物的选择肝胆系统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胸外科手术(食管、肺)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7、,头孢曲松心脏大血管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泌尿外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一般骨科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妇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剖宫产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抗菌药物的选择1.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2.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 1-2g;头孢呋辛 1.5g;头孢曲松 1-2g;甲硝唑 0.5g。抗菌药物的选择头孢硫脒1-2g头孢替安1-2g一代二代三代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3.对-
8、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u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u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u必要时可联合使用。4.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抗菌药物的选择常见问题:常见问题:u选择其他抗菌药物,如美洛西林、头孢米诺、拉氧头孢、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等u单次用药剂量过大u用法不规范用药,如一天一次用药(除头孢曲松)u头孢菌素类药物溶媒使用过多u克林霉素使用时剂量过大,浓度过高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肠道感染 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 社区获得性泌尿道感染经验性治疗
9、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其他感染严格控制使用外科围手术期 肠道感染 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 社区获得性泌尿道感染经验性治疗分级原则: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
10、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特殊使用限制使用非限制使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 诊药学部备案病历留存审核通过处方开具(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噻利等;(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噻利等;(二)碳青霉烯类:亚胺培南(二)碳青霉烯类: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比阿培南等;西司他丁、美罗培南、比阿培南等;(三)多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三)多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
11、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注射剂),伏立康唑(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注射剂),伏立康唑(注射剂),两性霉素(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含脂制剂等。(五)其他:氨曲南、(五)其他:氨曲南、甲砜霉素、甲砜霉素、利奈唑胺等。利奈唑胺等。一式两份,送一式两份,送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会诊专家:会诊专家:感染科感染科 呼吸内科呼吸内科 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药学部药学部 赵文海赵文海 李家树李家树 刘克喜刘克喜 孙增先孙增先 曹海燕曹海燕 李春华李春华 王言理王言理 张骞峰张骞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
12、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护士工作站分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广谱青霉素(广谱青霉素(2 2)阿莫西林哌拉西林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2 2)青霉素苄星青霉素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1 1)苯唑西林青霉素类复方制剂(青霉素类复方制剂(1 1)第一代头孢菌素(第一代头孢菌素(2 2)头孢唑林头孢拉定第二代头孢菌素(第二代头孢菌素(3 3)头孢呋辛(酯)头孢尼西头孢克洛第三代头孢菌素(第三代头孢菌素(5 5)头孢曲松头孢克肟头孢他啶头孢唑肟第四代头孢菌素(第四代头孢菌素(1 1)头孢吡肟头孢菌素复合制剂(头孢菌素
13、复合制剂(1 1)头孢哌酮/舒巴坦*其他其他-内酰胺类(内酰胺类(2 2)头孢西丁*氨曲南碳青霉烯类(碳青霉烯类(1 1)美罗培南分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氨基糖苷类(氨基糖苷类(3 3)庆大霉素依替米星大环内酯类(大环内酯类(7 7)阿奇霉素口服剂型阿奇霉素注射剂克拉霉素口服剂型乳糖酸红霉素罗红霉素依托红霉素喹诺酮类(喹诺酮类(3 3)左氧氟沙星口服剂型左氧氟沙星注射剂氧氟沙星糖肽类(糖肽类(1 1)万古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类(1 1)硝基咪唑类(硝基咪唑类(2 2)甲硝唑片、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替硝唑、替硝唑注射液其他抗菌药物(其他抗菌药物(2 2)磷霉素利福平利福平抗真菌药(抗真菌药(
14、2 2)制霉菌素制霉菌素氟康唑氟康唑注射剂注射剂注:1、本目录依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组管理目录(2015年版)制定;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3、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4、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5、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
15、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预警信息通报慎重经验用药暂停应用30%40%50%75%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第84号)共六章59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章总 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
16、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25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级以上医院:二级以上医院:1 1)设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2 2)工作组由)工
17、作组由医务、药学、医务、药学、临床、护理、院感、微生临床、护理、院感、微生物检验等部门负责人和物检验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工作组职责:工作组职责:1)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制定抗菌药物处方集和供应目录;推动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与实施3)对临床应用和耐药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医务和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医务和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医务、药学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医务、药学
18、部门负责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八、九、十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
20、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第二十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
21、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
22、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第三十五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3、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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