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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保险法(第六版)》课件 - 副本 (10).ppt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4474775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PPT
  • 页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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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保险法第六版 保险法第六版课件 副本 10 保险法 第六 课件 10
    资源描述:

    1、第十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是与人身保险合同并列的两大基本保险合同之一,以其补偿性体现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相应地,财产保险合同又具有诸多法律特点,构成其适用中特有的代位求偿制度和委付制度。因此,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功能和作用、主要条款内容以及特有的代位求偿制度与委付制度的适用条件等保险法理论问题。学习财产保险合同制度和人身保险合同,还涉及保险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投保人与保

    2、险人之间所达成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承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它与人身保险合同并存,是保险合同的两大基本种类之一。(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广义的财产,又称为产物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是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四)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之时保险利益的存在(五)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性保险合同(六)代位求偿和委付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理赔环节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功能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功能财产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大基本种类,其保险保障功能在于损

    3、失补偿。也就是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承保保 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危险。当该危险实际发生的时候,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功能由此得到体现。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三、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分类三、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常将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三类,即火灾保险合同(简称火险)、海上保险合同(简称水险)和意外保险合同。此三类财产保险合同又统称为非寿险合同,以区别于寿险合同。我国保

    4、险立法根据保险实务,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如下分类:1、根据投保人的身份分类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类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构成条件1、投保的财产或利益应当具有能够用货币衡量的价值2、投保的财产或利益必须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3、投保的财产或利益必须是合法的4、投保的财产或利益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才能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分类1、物质财产2、与财产有关的利益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

    5、主要内容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三)财产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的范围1、可保财产2、特约财产3、不保财产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四)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损失的分类1、全部损失进一步讲,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2、局部损失指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又称为部分损失。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的含义和作用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第二节

    6、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决定了其保险金额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财产在某一时间或某一地区的市场价格,法律中称保险价值)来确定。在保险经营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可以通过下述方法予以确定:1、以定值方法确定保险金额,称为定值保险。2、以不定值方法确定保险金额,称为不定值保险。3、以重置价值的方法确定保险金额。4、以第一危险保险方法确定保险金额。5、以原值加成方法确定保险金额。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三)保险金额的适用投保人在

    7、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情况、危险发生的概率和自身的具体条件,选择投保相应的保险金额。故而,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因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同而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足额保险2、不足额保险3、超额保险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一)基本责任基本责任即保险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虽然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并不一样,但是一般概括为三大类:1、自然灾害2、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3、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或者防止灾害损失的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施救、保护、整 理等合理费用的

    8、支出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又称除外责任。首先,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次,基本责任(保险责任)条款未列明,又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的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属于责任免除。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三)特约责任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予以承保的赔偿责任。它实质上是特约扩

    9、大的保险责任,目的是满足被保险人特殊的保险保障需要。例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附加的盗窃保险等即为特约责任。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四、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方法四、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方法(一)比例责任赔偿方法(二)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法(三)定值赔偿方法(四)限额赔偿方法第三节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一、代位求偿的概念一、代位求偿的概念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依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保险制度。保险人取得的该项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第三节 适用于

    10、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二、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二、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被保险人必须享有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代位求偿一般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之后始得实施第三节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一)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四)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五)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第四节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一、委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委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委付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制度,即在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

    11、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全额赔偿的制度。在现代国际保险市场上,适用委付的原因包括如下情况:1、船舶沉没2、船舶失踪3、船舶不能修复4、船舶或货物被捕获或扣押5、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第四节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二、委付的构成要件二、委付的构成要件(一)委付限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二)委付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整体,具有不可分性(三)被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四)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五)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能生效第四节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三、委付的法律效力三、委付的法律效力委付依法成立,即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一效力表现在互为条件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将存在于保险标的之上的一切权利,诸如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等转移归保险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在委付成立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予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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