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版)》课件 - 副本 (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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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六版 保险法第六版课件 副本 18 保险法 第六 课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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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保险业法的重点内容是监督管理规则,而且,涉及保险组织的方方面面,诸如,保险企业的组织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经营活动的监管以及保险业的自律管理体制等。因此,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了解各项保险监管规则的内容和法律价值,比较各国有关保险监管规则的特 点,考察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行规则及其发展趋势。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概述一、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谓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利用法律监管手 段、行业自律手段和企业自控手段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和参与保险活动之主体的主体资格及
2、其实施的保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作为保险法领域内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若干法律特征:1、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干预性。2、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法定性。3、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专业性和广泛性。4、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严格性。第一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概述二、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二、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一)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二)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着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第一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概述三、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模式三、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模式(一)保险监管的“英国模式”(二)保险监管的“日德模式”
3、(三)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第二节 保险业的组织监管一、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一、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一)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了稳定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各国保险业法大多明文规定保险企业所应采取的组织形 式。当然,基于不同国家的立法传统和保险市场惯例,各自确认的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尽相 同。我国 保险法针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借鉴各国保险市场实践,总结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对保险企业组织形式采取了开放性模式,取消了原有的限制保险组织类型的条款。第二节 保险业的组织监管一、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一、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二)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1、设立保险公司的法定条件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第二节
4、保险业的组织监管二、保险企业的终止制度二、保险企业的终止制度保险市场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决定着保险企业的准入和退出均是保险市场活动的正常现 象。不过,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决定着保险企业的退出,关系到众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 益,因此,各国保险业法对此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概括起来,保险企业的终止主要表现为停 业和破产。我国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终止,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解散和破产,而取消了有关保险公司撤销的规定。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一、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法定标准一、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法定标准所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其会计年 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反映为保险企业的资
5、本金与总准备金之和。在保险经 营中,只要保险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即使发生超常性的保险赔付,仍然具备予以正常保险偿付的能力,这就意味着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我国保险立法明文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企业按照保险业法的规定,从收取的保险费或者经营利润中提取的准备用于履行保险责任的货币金额。我国保险法立足于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第98条第1款)。按照我国财政部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 公司提取的
6、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三、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三、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将其积聚的部分保险资金用于投资,从而使保险资金增值的活动。各国保险业法均对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实施专门的监督管理,而且,将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列为首要原则,高于流动性和营利性。我国保险法同样强调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第106条第1款)。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四、对保险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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