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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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课件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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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n讲授内容:讲授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第二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 第三节第三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第四节第四节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第五节第五节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 第六节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 n前沿问题探讨前沿问题探讨n课后思考题课后思考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一、主管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n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一定
2、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n明确民事诉讼主管的意义意义: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和履行审判职责。2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感。3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二、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n在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主体条件:)主体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2)内容条件:)内容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其他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
3、aw第五章第一节二、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n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大类几大类:1由民法(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3由商法(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4由经济法(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调整的某些经济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5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三、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n(一)人民法院与
4、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一)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纠纷的关系1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请求变更、撤销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三、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n(二)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二)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关系1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仲裁
5、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仲裁的范围: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不属于其主管范围。2仲裁或审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或审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三、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n(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关系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 管辖概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
6、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n管辖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管辖与主管管辖与主管: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管辖则是主管的具体落实。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二、确定管辖的原则n(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n(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n(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人合法的民事权益n(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
7、职能和工作均衡(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负担n(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n(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三、管辖的种类n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主要诉讼管辖主要有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n2理论分类理论分类(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四、管辖恒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
8、节n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有何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均不受影响。n管辖恒定包括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两种类型。n管辖恒定的内容管辖恒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原告起诉时,如果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受诉法院对该案始终具有管辖权,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受影响。四、管辖恒定(2)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
9、第二节第三节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一、级别管辖的概念n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确定级别管辖主要考虑的因素:1案件的性质2案件影响的大小3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n(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
10、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n重大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件复杂,或者争议标的数额较大的涉外案件。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件:n(1)海事、海商案件n(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n(3)其他案件。如:著作权
11、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等也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
12、第三节三、关于级别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n(一)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一)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总的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要求解除合同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合同总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n(二)级别管辖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二)级别管辖中的法律规避问题n(三)级别管辖异议权问题(三)级别管辖异议权问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三、关
13、于级别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n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当事人就规避级别管辖提出异关于当事人就规避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人民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
14、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n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公布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级别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n(四)级别管辖中的再次下移禁止(四)级别管辖中的再次下移禁止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四、专门法院的管辖n1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
15、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n2海事法院的管辖海事法院的管辖我国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宁波、海口、天津、大连、北海、青岛等口岸城市设立了十个海事法院。n3军事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四、专门法院的管辖n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限于限于:(1)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军事法院只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2)特定的民事非讼案件。)特定的民事非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
16、的案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第四节 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一、地域管辖的概念n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二、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n(1)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n(2)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n(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
17、的种类n(一)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规定(一)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规定原则:“原告就被告”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n(1)原则规定)原则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n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适用民诉法意见补充规定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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