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版完整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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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物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有权用益物权代理债法总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目 录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第六章物权概述第七章合同及其流转合同责任人格权概述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结 婚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继承与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目 录家庭关系第十九章离 婚第二十章收 养第二十一章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总总 则则第一
2、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三者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的调整,二是事后的调整,民法通过这样两种调整方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规范。(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结构(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民事权利的内容u 1.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是
3、民法的一大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基本民事权利。u 2.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民法的另一大类民事权利。在民法的领域中,财产权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静态的财产权,即物权;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权,即债权;第三种是无形的财产权,即知识产权。u 民法的第二部分内容,是与民法的第二种调整方法相适应的,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内容,民法的强制力就体现在这一部分内容上。u 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等。最常用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
4、约责任。二、民法的结构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关系(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一)民法的性质u 1.民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历史上对法律性质的基本划分。u 2.民法是人法。,民法以人为本,以人作为基本出发点,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根本地位,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依公平正义的观念来规范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人际社会。u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规定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u 1.民法与商法。不能将民法和商法截然分开,理由是国家立法采用的指导思想就是民商合一,商法单行法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接受民法典的指导。u 2.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研究国家与商品生产者和
5、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关系,贯彻国家意志先定的原则,保障国家计划的实现。三、民法的性质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二)民法的解释(一)民法的性质u1.宪法u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u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u4.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u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u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u1.立法解释u2.司法解释u3.学理解释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ABCu(一)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u(二)对空间的效力。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适用。u(三)对时间的效力。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民法在这
6、个时间范围之内持续地发生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五、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u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作用u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作用u3.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审判准则作用u4.掌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作用(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u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u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意义;又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时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同时,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
7、,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三)自愿原则(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信原则(六)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七)绿色原则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总总 则则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u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u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u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u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u
8、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分类。就此,可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便于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二)绝对民事关系和相对民事关系(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民
9、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了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2)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一)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二)行为
10、。行为是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第二节自然人第三节法人第四节非法人组织第三章 民事主体总总 则则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是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二是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又分为多种类型;三是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使其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种民事主体。一、
11、民事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2.民事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4.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二、民事主体的分类第二节自然人u(一)自然人的概念u 自然人是指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u(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u(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u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资格。u(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
12、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自然人u(一)监护u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u 监护是一种义务性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u(二)住所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三、监护和住所第二节自然人u(一)监护u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u 监护是一种义务性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
13、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u(二)住所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三、监护和住所第三节法人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下列特征:(1)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2)它是一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1)营利法人。(2)(2)非营利法人。(3)(3)特别法人。(二)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二、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
14、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法人的成立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能力第三节法人三、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法人的机关通常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一)法人的机关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两层含义,即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和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第三节法人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ABCu(一)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组织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如法人的合并、分立,
15、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的变更。u(二)法人的消灭。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消灭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u(三)法人的清算。指在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财产关系。第四节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进行登记,方为设立。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16、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则依照其规定。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及管理非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出资人、设立人决定解散,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四、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物的分类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第四节其他特殊类型的物第四章 物总总 则则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ABCu(1)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有用性。u(2)具有稀缺性,不能够无限供给。u(3)必须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不能为人所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即使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但也不是民法上的物。物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并
17、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对象。民法典总则编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具有下列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二、物的意义 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民法上的许多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物而产生的。网络财产也是财产,也具有物的属性。这个案例的最典型意义,就是确认侵害网络财产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物的分类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可替代性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
18、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的物。一、种类物与特定物单一物是能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是由几个或者许多物所组成的独立物,如房屋。聚合物是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个部分仍然保持其独立性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二、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等。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动产是能够在空间上自由流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为动产。不动产是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等。四、动产与不动产第二节物的分类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
19、、按照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五、主物与从物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经分割后就丧失原有的用途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是能够使用和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母牛所生的小牛;后者如出租物所获得的租金。七、原物与孳息可消耗物是经一次使用就灭失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逐渐磨损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在民法上,货币是一种种类物。货币是用作商品交换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它既是
20、衡量和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等价物,又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它不仅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还可以是许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支付手段。一、货币(一)有价证券的特点(1)(1)有价证券与其上面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具有权利证券化的特征。(2)(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3)(3)对有价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单方面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券人给付对价。(4)(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二)有价证券的种类。(1)(1)根据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性质的不同。(2)(2)根据有价证券转移方式的不同二、有价证券第四节其他特殊类型的
21、物ABCu(1)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u(2)人体医疗废物。u(3)尸体、遗骨、骨灰。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变、异化而来的,具有物的形态、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特殊物。人体变异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人体变异物第四节其他特殊类型的物海域是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几部分构成的一个整体。虽然海水具有流动性或可移动性,但海床和底土却无法进行物理上的移动。二、海域空间是指依不动产登记确定的在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能够独立使用并设立物权的特定范围。三、空间自然力是指以动态方式存在的可直接利用的商品化二次能源的能量表现形式,例如电力、热力等,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四、自然力网络虚拟物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
22、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物。五、网络虚拟物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代理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总总 则则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u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u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u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
23、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ABCu(一)口头形式u(二)书面形式u(三)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ABCu(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u(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u(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能够由他人客
24、观地加以识别。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成立要件时成立。它解决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已经存在的问题。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需符合下列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ABCu(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u(2)意思表示真实。u(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实际上是民事行为的有效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
25、的有效条件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2.无权代理行为(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权的行使与不行使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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