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土地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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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土地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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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土地制度井田制是我国最早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始自夏商,成熟完善于周。孟子滕文公:“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名田制以商鞅“开阡陌决裂封疆”的一系列改革为标志,古老的井田制被彻底废除了,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名田制。秦国的名田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所有人口均需登记在册;第二,士兵在战斗中杀敌1 名,就可获得1 级爵位,并增加1 顷田和9 亩宅。秦国这里的宅,显然是指一块面积为9亩的宅地,而不是一套住
2、宅。第三,每获得1 级爵位,就可以向官府申请1 名庶子。第四,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享有数量不等的“税邑”。五大夫享有300 户的“税邑”;原来是五大夫并享有300 户税邑的,则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00 户。税邑是指从某一地区的农民中划出若干户,其赋税由有爵者享用,而不是上缴国库。这些农户仍然由当地官府管理,有爵者只是衣食租税,并不占有税邑内的土地和农民。第五,拥有600 户税邑的五大夫,以及爵位高于五大夫者,还可以养“客”。第六,由于爵位只能降等继承,决定了与爵位挂钩的田宅和其他各项待遇都不可能世代享用。打破世卿世禄制度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减少变法中的阻力,贵族的既得利益不可能
3、一夜之间被剥夺,而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的。”名田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按户籍计口授田(此所谓名田制的由来)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土地可以买卖。按户籍授田实现了国家借用土地对农民的严密控制;凡在户籍之民皆可得一定土地,也能使民休养生息从而国家安稳、税赋充足稳定。按军功封赏土地的制度打破了封建贵族的世袭特权,产生了大批的军功地主,无疑对当时的封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王田制、屯田制和占田制 王莽新政 推行了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的王田制:其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土地,将男丁不过八口的家户所占土地限制在一“井
4、”(九百亩)之内,超过部分分与乡邻宗族,无地农户可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标准由国家授予土地。屯田制可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是指组织军队开垦荒田以给军粮,民屯是指招徕流民耕种屯田为军队或国家生产粮食。屯田为国家所有,士兵、农民在其上耕种要上交给国家和军队一定数量的佃租,留下的余粮归自己,且屯田兵客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罪及妻子。占田制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贵族与官吏的占田数量的最高限额,对世族荫附劳动力的数量加以限制,另外,还有对普通百姓占田课田的规定 均田制 北魏于泰和九年颁布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 均田制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地四种。超过十五岁者即行受田,男夫受露田四十
5、亩,女二十亩,奴婢和耕牛也可受田。但奴婢所受之田归其主人所有,对耕牛受田数也有一最高限制。在产麻地区,每一男丁另受麻田十亩,女丁五亩。这两种田对于受田者来说需“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对奴婢及牛所受的田地则须随奴婢耕牛的变动而变动。对于初次受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夫桑(榆)田二十亩,该田一经分配“皆为世业,终身不还”。奴婢不受世业田。超额之桑(榆)田不必归还政府,可以自行卖与不足者,但定额内之田不得买卖。封建地主所有制 秦汉以后,随着中国农业生产工具与生产方式的改进,农业人口基数不断上升,逐渐 形成了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期的清末民初之际 井冈山土地法 19
6、28年,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农村改革的法律文件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兴国县土地法 但后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不满,而大部分农民希望拥有土地,于是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并成为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土地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土地的50%-80%仍为地主所有,另有10%-15%为富农所有。从1950年开始至今,中国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或者说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经
7、历了四个时期。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开始在新解放区分批实行土改的准备工作。党中央明确规定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对于地主分子,同样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让其在劳动中改造为新人。19
8、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新中国力图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在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土地改革法第30条)新中国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真正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我国大陆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全国3亿多农
9、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缴纳约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1955年夏,随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一化三改”)的提出,为了避免小农经济方式和局限和生产技术落后。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所以在这个时期,“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农村土地也就没有实现流转的
10、可能。小岗 1978年,凤阳小岗18户农民搞起了“大包干”,正式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在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流转已经开始松动萌芽。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于问题的通知 1983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于问题的通知,全国农村开始普遍推行包干到户。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种模式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保证了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并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交足国家的,留够集
11、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2019年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依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2019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却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中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这部法律的颁布,被人称作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 2019年7月,广东省政府发出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19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广东全省包括农村的经营性用地全部走向市场,并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四种方式进行“阳光交易”,此管理办法意味着农村土
12、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土地归谁所有?土地归谁所有?宪法第十条这样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3、小产权房”农民当然不会甘心,土地收益都被政府收刮了。所以,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有些地方的农村会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然后出售给城市居民,这种房子俗称“小产权房”。不难想象,如果允许不难想象,如果允许“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存在,的存在,房产价格就会下跌,政府的土地收益就会房产价格就会下跌,政府的土地收益就会减少,所以政府对减少,所以政府对“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必须采取必须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严厉打击的态度。2019年6月,建设部重申,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等合法手续。2019年12月,国土资源部重申,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的说法失实,禁购小产权房。2019年12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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