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抵押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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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 抵押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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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抵押权抵押权n案例导入案例导入nP267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抵押权与抵押财产n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1、抵押权概念:、抵押权概念:n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n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债务人或其提供的
2、第三人)、抵押物。2、法律特征、法律特征n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n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的物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n抵押物不移转占有。抵押物不移转占有。n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偿权。3、抵押权的种类、抵押权的种类n(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同)同)n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高额抵押权。(第
3、四节再细讲第四节再细讲)n(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n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二、抵押财产的范围二、抵押财产的范围n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抵押标的物。抵押标的物。n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n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
4、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n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社会公
5、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n房地一并抵押原则房地一并抵押原则n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n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独抵押。n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二节第二节
6、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的取得n一、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权的设定n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n(一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n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n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n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
7、三人。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n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n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n当事人签章当事人签章。(三三)抵押登记抵押登记n1、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n概念概念n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
8、,是指经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要求。n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产登记。n功能:功能:n一是保障交易安全;一是保障交易安全;n二是强化担保效力;二是强化担保效力;n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n抵押权登记设立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绝对登记)n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
9、。我国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n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n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相对登记)n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n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
10、器;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n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押的(浮动抵押浮动抵押)。)。n注意:注意: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n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n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
11、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n(一一)主债权主债权n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n(二二)利息利息n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12、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三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n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项;n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四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
13、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n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用等。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n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n(一一)抵押财产的从物
14、抵押财产的从物n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的,有以下例外:n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遵从其约定。n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二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抵押财产的从权利n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
15、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另外,虽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另外,虽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三三)抵押物的附合物抵押物的附合物n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
16、押权效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力所及。(四四)抵押财产的孳息抵押财产的孳息n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五五)抵押财产的代位物抵押财产的代位物n 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在抵押期间抵
17、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补偿金等优先受偿。n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n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
18、由债务人清偿。三、三、抵押权的次序抵押权的次序n(一)概念:(一)概念:n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n(二二)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n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n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
19、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n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四、抵押人的权利四、抵押人的权利n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一定限制。n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n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
20、后抵押财产出租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n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n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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