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1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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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我国 特定 人群 合法权益 保障 法规 政策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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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第一节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第二节第二节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第三节第三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第四节第四节 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
2、19991999年,我国年,我国6060周岁以上老年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2010年底,我国年底,我国60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1.78亿,占总人口亿,占总人口的的13.26%13.26%。据预测,到。据预测,到“十二五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2.21亿,平均每年增加亿,平均每年增加860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
3、16%16%,到,到20252025年突破年突破3 3亿,亿,20332033年突破年突破4 4亿。亿。第一节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过2000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空巢”家
4、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50%。第一节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定修正;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
5、扶养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
6、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
7、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
8、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第九条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赡养人应
9、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
10、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1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第
12、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13、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
14、章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
15、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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