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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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法 国际 投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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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1、国际投资的概念从广义上说,是一国的投资者为使其资本增值或营利,而将其资本投入到另一国家的一种经济活动。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接受别国投资的国家。资本输出国(投资者母国):向别国投资的国家。2、国际投资的类型(1)按投资的主体划分官方投资:一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的投资。私人投资:外国自然人和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投资。(2)按投资的性质和形式等综合因素划分国际直接投资: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主要形式: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独资、合资企业)或者兼并、收购东道国企业等。国际间接投资:投资者通过购买外
2、国股票、其他有价证券或提供贷款等方式使投资资本增值的经济活动。两者的最大区别: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具有有效的发言权。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体系(一)概念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只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的官方投资。、国际投资法只调整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也包括国际方面。(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海上、陆上合作开采油气资源2个条例;外商投资于服务业的相关法规;分散规定在税法、外
3、汇管理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海外投资保险法、国际条约(1)双边投资条约,是调整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关系的最有效手段。(2)区域性多边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共同市场协定等。(3)世界性多边公约,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一、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设立的以外国法人名义,直接、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如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办事机构、作业点。特点: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二、合营企业(一)概念国际合营
4、企业:广义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二)特征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企业法人,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日本、比利时。联合国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指南1、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的,按照约定、法定的投资比例
5、进行投资,并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的,按照合营合同规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这种组织往往不具备法人资格。(四)我国的合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1)外方合营者和中方合营者的区别。(2)属于股份式合营。(3)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4)具有中国国籍的公司法
6、人。(5)出资问题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6)管理机构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但不得少于3人。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2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的区别。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A、法人式合作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
7、中国法人资格。”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机构:董事会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类似合伙。管理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出资比例: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条件、收益的分配、投资的回收、风险的分担。“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确企业”。四、BOT投资方式(一)BOT概念和特点1、概
8、念B-Build,O-Operate,T-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具体是: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特定的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2、特点(1)BOT方式适用于特定领域: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外国投资者取得了东道国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特定的项目享有独立的建设权和经营权。(3)在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当地政府。(二)主要当事人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2、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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