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足浴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浴场 卫生 知识 培训 课件
- 资源描述:
-
1、足浴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足浴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桐庐县卫生监督所桐庐县卫生监督所 邓邓 斌斌20122012年年3 3月月2 2日日法律法规n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n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及实施细则n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n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及实施细则n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n公共场所管理条例n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n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节选n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适用的对象:七大类28项n(一
2、)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n(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n(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n(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n(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n(六)商场(店)、书店;n(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n新增足浴。新增足浴。n浙卫发2011108号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n浙卫发2011202号关于印发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108号 浙卫发2011108号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节选n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n(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
3、温度、风速);n(二)水质;n(三)采光、照明;n(四)噪音;n(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n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节选n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n“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n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节选n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
4、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节选n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n(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n(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n(三)拒绝卫生监督的;n(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n罚款一律上交国库。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节选n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n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
5、细则n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n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n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
6、下列内容:n(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n(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n(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n(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n(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n(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n(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n(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n(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n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
7、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n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n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n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n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
8、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n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n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n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n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n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n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n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n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n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n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n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公共场所管理条
11、例实施细则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n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n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n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
12、、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n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n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n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n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
13、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n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共
14、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n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法律责任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n(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n(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
15、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n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法律责任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n(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n(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法律责任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