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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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人:xxx2019.xx.xx培训单位:xxxxxxx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专题培训1修订背景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3修订重大内容释义4相关要求主要内容 修订背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三
2、条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
3、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
4、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
5、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急技能等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
6、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
7、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9、(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0、的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从业人员的排查治理责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清单,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治理方案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第二章 生产
11、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12、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四)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作业;(五)安排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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