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培训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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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确权2012.06.20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情况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从土地权属演变情况来看可分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集体)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国有)土地权属类型l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l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491953 年,农民土地私有阶段l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使土地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1951 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531956 年,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l互助组,在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和农民
3、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一般由十几户到二十户组成。l初级的农业合作社,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实行土地入股、集中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力和土地分配。农户拥有土地所有权,退股自由,集体具有土地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561958 年,高级社阶段。l1956 年6 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等,无代价地归转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可保留原有的坟地、宅基地不入社。1958 年8 月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小社并大社”,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至此,农村
4、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1956年1月18日,上海市举行了郊区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会议。这是代表们纷纷把要求办高级社的申请书送上主席台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591978 年,人民公社阶段。l1959 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196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962 年9 月中共中央农村人民
5、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定下来后长期不变。1963 年3 月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规定社员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归社员所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78 2008年,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l“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确立。30 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
6、产承包责任制展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2008年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l2008年1月1日,成都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主体地位得到制度的保证,由此带来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就是为了更好地强化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用“全域成都”的新理念,打破城乡界限,科学编制全域成都规划;就是为了激活农村土地资产的资本属性,增强农村发展的自身“造血”功能,发展和完善各种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就是为了发展和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产权和资本为纽带,通过多种实现形式将农户组织起
7、来参与市场竞争;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向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从而为土地顺畅流转提供制度保证。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491952 年,没收和赎买 l 1950年11月,中国政府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没收封建地主在市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规定了相应的分配、使用办法。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地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将它们转变为国有财产。到1951年底,历史性的土地没收工作基本完成,新中国政府拥有了属于全民所有的一部分城市
8、土地,这为以后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定了物质基础。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531966年,社会主义改造l1953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征收土地的原则、程序、审批权和各类补贴费用等方面均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并着手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市区的私人地产主要采取赎买、公私合营、国家经租等方式,定价收购,按本付息。由于这部分土地私有者占全社会人口的比重不大,政策在推进中也比较宽松、稳妥,所以这一历史进程虽长达10余年,却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1966年中央政府宣布取消定息,停止付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正式结束。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671982年,城市土地国有化l在“文化大革命”期
9、间,各地相继实现了城市土地的国有化,1982年12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方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终于终结了城市土地产权全部国有化的漫长历史,并从最高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国家多年所推行的土地公有制,完成了城市内部少量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向国有产权的无偿转移。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演变l1982今,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不断完善l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城市土地使用者有所差别地收取土地使用费;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我国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
10、制度。1999年,允许国有企业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有偿转让,其收入用于企业扭亏、脱困。什么是国有土地?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l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82年);(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承继: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国
11、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没收:我国以没收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规定对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予以没收。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农事试验场、国营示范农场”
12、、“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湖、沼河、港等”、“地主或公共团体所有的沙田、湖田”均为国家所有。依据宪法直接取得: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中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征用:指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征用已成为现在和将来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必须坚持两项原则:首先,必须是国家建设确有需要,不能随意滥征土地;其次,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几个特点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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