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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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2、一次会议修订)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防、控制工作。19911991年年1212月月6 6日卫生部令第日卫生部令第1717号发布号发布 第二章第二章 预预 防防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染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3、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共十章一百零四条,本法自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共十章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092009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4、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国务院国务院 19871987年年4 4月月1 1日发布实施日发布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有“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
5、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作。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培训的具体要求:(一)(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6、培训教学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纲 编写教材;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 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 上加盖考核合格章。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
7、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 1次次。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 1次健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两年进行1 1次健康检查,取得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后方后方可继续
8、上岗工作。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所在地卫生防疫机
9、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患有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作岗位。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
10、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健康合格证格证”。(四)(四)“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办法执行。第六条患有第六条患有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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