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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443009
  • 上传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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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北京市 从业人员 健康 体检 培训 课件
    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2、一次会议修订)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防、控制工作。19911991年年1212月月6 6日卫生部令第日卫生部令第1717号发布号发布 第二章第二章 预预 防防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染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3、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共十章一百零四条,本法自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共十章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092009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4、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国务院国务院 19871987年年4 4月月1 1日发布实施日发布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有“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

    5、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作。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培训的具体要求:(一)(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6、培训教学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纲 编写教材;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 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 上加盖考核合格章。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

    7、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 1次次。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 1次健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两年进行1 1次健康检查,取得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后方后方可继续

    8、上岗工作。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所在地卫生防疫机

    9、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患有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作岗位。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

    10、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健康合格证格证”。(四)(四)“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办法执行。第六条患有第六条患有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11、阴性)可恢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 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

    12、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 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 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 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

    13、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工作。19891989年年1111月月1313日卫生部令第日卫生部令第3 3号发布号发布 自自19901990年年1 1月月1

    14、1日施行日施行 第七条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19911991年年3 3月月2727日卫生部令第日卫生部令第1313号发布施行号发布施行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依照条例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规定实施健康检查:(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

    15、定执行;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共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共同颁布 19971997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二章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

    16、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作。19951995年年6 6月月2 2日卫生部令第日卫生部令第4141号发布号发布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用水生产经营

    17、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内容:(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

    18、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19951995年年6 6月月2 2日卫生部令第日卫生部令第4141号发布号发布第四章附则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对在京从事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对在京从事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有害生物防制和卫生用品等

    19、服活饮用水、化妆品、有害生物防制和卫生用品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参加体检的从务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参加体检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对体检合格者业人员进行岗前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对体检合格者发放健康证。发放健康证。主要工作任务是主要工作任务是:通过体检结果,排查病毒性肝通过体检结果,排查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接触性炎、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接触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统一为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统一为 内科查体内科查体(包括眼结膜及全身皮肤检查包括眼结

    20、膜及全身皮肤检查)胸透,胸透,肝功能,肝功能,大便细菌大便细菌(伤寒伤寒 痢疾痢疾)培养。培养。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每年一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每年一次 卫生法规知识培训两年一次。卫生法规知识培训两年一次。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要由北京市及作主要由北京市及1818个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个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开展。多数区县是由本级疾控中心门诊部进行同开展。多数区县是由本级疾控中心门诊部进行健康体检,部分区县除本级疾控中心门诊部担负健康体检,部分区县除本级疾控中心门诊部担负部分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外,所属二部分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外,所属二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协助承担部分工作。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协助承担部分工作。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及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及发放健康证工作统一由各级疾控中心承担。健康证工作统一由各级疾控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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