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范文word版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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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 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 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 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
2、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 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 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
3、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 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 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 岁以上 35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 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
4、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 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 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 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 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 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 无故连
5、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 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第三章 保证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 具有下列条件之
6、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 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 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 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
7、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 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 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
8、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 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 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 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 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 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
9、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 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6 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 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 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 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 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 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 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
10、员工照常工作, 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 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 40 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第五章 差差 假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 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 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 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
11、请给病假, 每年不得超过 30 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 20 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 日,子女得丧假 6 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 星期, 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 假四星期, 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 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 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 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
12、得离工, 否则以旷工论, 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 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 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 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 期间给 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
13、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 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 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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